《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中规定以“须手术治疗 ” 为 条件方可鉴定损伤程度为某一级别的条款共有 21 条。 对于 这些条款在鉴定时如何把握“须手术治疗 ” 这一条件, 在实 践中由于认识的不一致, 往往造成执行时的不统一并由此造 成司法中的矛盾。
须手术治疗是指具有手术指征, 并行手术治疗的。 手术 指征参照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教科书、 中华医学会组织编 写的临床诊疗指南、 临床专家共识或专业参考书确认。【《重 庆市实施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 2020 年 1 1 月 27 日 渝司发[ 2020 ] 66 号), 明确了 《人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中的“须手术治疗 ” 。 】
涉及条款如下:
5. 1. 2 重伤二级 c)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须手术治疗。 k) 外伤性脑动脉瘤, 须手术治疗。 m) 外伤性脑积水, 须手术治疗。
5. 6. 2 重伤二级 d) 纵隔血肿或者气肿, 须手术治疗。 e) 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 须手术治疗。 f) 肺破裂, 须手术治疗。h) 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 须手术治疗。
5. 7. 2 重伤二级 b) 胃、 肠、 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 须手术治疗。 c) 肝、 脾、 胰或者肾破裂, 须手术治疗。 d) 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 须手术治疗。 g) 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 须手术治疗。 k) 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须手术治疗。
5. 8. 2 重伤二级 b) 骨盆不稳定性骨折, 须手术治疗。 c) 直肠破裂, 须手术治疗。 d) 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 膀胱破裂, 须手术治疗。 f) 后尿道破裂, 须手术治疗。 i) 子宫破裂, 须手术治疗。 j) 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 须手术治疗。
5. 8. 3 轻伤一级 b) 前尿道破裂, 须手术治疗。
5. 4. 4 轻伤二级 a) 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 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 房角后退; 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 1 个象限; 睫状体脱离; 晶状体脱位; 玻璃体积血; 外伤性视网膜脱离; 外 伤性视网膜出血; 外伤性黄斑裂孔; 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二者的区别如下:
一、概念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二、适用范围及用途不同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伤残鉴定,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三、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四、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五、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六、等级划分不同
伤情鉴定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七、与伤残相关的其他鉴定
1、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护理依赖程度: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技术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 鉴定时机: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情况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 3-6 个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
2、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鉴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技术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虽然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或走法律程序解决,但还是有部分医疗纠纷走行政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特别是那些想追究医务人员行政责任或想给医院施加压力的案件,患方当事人选择做医疗事故鉴定。那么医疗事故鉴定是怎么做的呢?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注意,这里是指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如果过失只增加了住院费用、住院天数、疼痛,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二、固定鉴定材料。
怀疑医疗事故时,患方应当立即封存病历、相关药品、医疗器材,不管是纸质病历还是电子病历,不管是还在住院还是已出院(或死亡),都应该尽快封存,尽早固定证据,避免医院篡改病历掩盖诊疗过错,导致患方举证不利。封存病历的同时切记要复印一份备用,可能有些医院会只让复印部分病历,例如客观病历,一定要求复印完整病历,因为后续书写陈述材料、起诉,都需要用到完整病历,如果医院不配合,可以向卫健委投诉。封存复印病历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大部分时候医院拒绝配合,故意不给复印完整病历而谎称是完整病历的情况经常发生,做这一项工作前最好是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另外,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封存时,一定要将输液器械、包装、药品说明书或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一并封存,而对于药品及输液器械,尽量封存在冷冻条件下(至少是冷藏)。
三、需行尸检的,尽量完成尸检。
遇到不明原因的死亡或对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患方尽量尸检,虽然大部分地区医学会对于没有进行尸检的照样受理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很有可能结论是“死因不明未行尸检,无法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这种结论是对患方很不利的。另外要注意尸检时间窗,常温下必须48小时内(冷冻条件可以延长至一月)尸检,否则可能无法得出死因结论,浪费鉴定费,导致举证不利。委托尸检时需要迅速及时的,如果不知道尸检委托流程(特别是联系法医),可以咨询或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四、医疗事故鉴定的步骤。
1.申请医疗事故。
患方申请医疗事故是到管辖医院的行政机构卫健委申请,例如县人民医院,就到县卫健委,市医院就到市卫健委申请,申请部门为卫健委医政股或医政科、医政处(有些地方叫医政医管处)。医疗事故可以由患方单方面申请,申请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般卫健委有模板或表格填写,网上也有下载),并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当然有些病历应当有医院提交(例如医院有保管责任的住院病历),而患方必须提交门诊病历、影像学片(患方有保管责任),如果哪一方应当提交病历资料而不提交,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医患双方也可以绕开卫健委,直接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是患方单方面不能委托。
2.受理医疗事故。
经患方或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后,卫健委会委托本地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会进行形式上的审核,看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实还有一个不受理的情形,就是超过一年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经审查符合医疗事故鉴定条件的,医学会会受理,通知双方提交材料及抽选专家。
3.提交材料,抽选专家。
医学会受理后,会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及抽选专家。可能有人会问,刚向卫健委申请时不是交了病历资料吗?对,又要交,一般提交医学会的病历资料不是一份,而是多份(因为要给多个专家鉴定分析),并且还要提交陈述材料。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抽签时只知道编号,并不知道专家名字)。材料交齐、专家选定后,由医疗事故申请人缴纳鉴定费,一般为1000-2000,很多时候是医患共同承担或医院承担。
4.召开听证会。
医学会受理后,会发开听证会的书面通知给委托人或委托机构(如卫健委),委托机构再将通知发给申请人。听证会一般在受理后1-6个月内安排,听证会前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上面已提到),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需要高度重视该陈述意见,因为病历繁多而复杂,专家往往没有太多的时间去逐字阅读分析,很多时候开听证会时专家才第一次接触病历,陈述意见则可以让专家尽快了解医疗过程、有目的地去分析诊疗行为,专家不会忽视患方陈述词中所列举的医方过错,对于焦点问题会在鉴定报告里有分析。所以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写听证会陈述词很重要。
听证会时,医患双方分别陈述,先患方后医方,陈述完毕后专家会向双方提问,一般是针对诊疗过程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提问,主要是了解事实,而不是了解双方观点。听证会虽然没有辩论环节,但在听证会结束前,其实双方都有补充陈述的机会,患方完全有机会针对医方陈述时的观点进行辩驳,对不符合事实的陈述进行反驳,所以,也有必要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参加听证会。
5.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听证会召开30-45天后,医学会会出具鉴定报告,寄送委托人或委托机构,委托机构再通知申请人领取。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根据患者损害情况分为一到四级(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二级丁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三级丁等、三级戊等,四级),而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医患双方如有一方不服鉴定结论,都有权利申请上一级医学会鉴定,如对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认可,可申请省医学会鉴定,程序同前一次鉴定。但是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还不服的话,基本上没有机会再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中华医学会每年只受理数起医疗事故鉴定)。
6.市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
如果市级或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患方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不管是患方还是医方都有权利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而法院也应当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参考判决,这使得司法鉴定的证据力远高于医疗事故鉴定。
7.构成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
卫健委或司法机关不是对所有的医疗事故都给予惩罚,只有造成较严重医疗事故(如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一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上)时才有行政处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但大部分的医疗事故最终还是只有民事赔偿,行政处罚通常被忽视掉。
希望上述内容对患方或医方朋友有用。
虽然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或走法律程序解决,但还是有部分医疗纠纷走行政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特别是那些想追究医务人员行政责任或想给医院施加压力的案件,患方当事人选择做医疗事故鉴定。那么医疗事故鉴定是怎么做的呢?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注意,这里是指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如果过失只增加了住院费用、住院天数、疼痛,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二、固定鉴定材料。
怀疑医疗事故时,患方应当立即封存病历、相关药品、医疗器材,不管是纸质病历还是电子病历,不管是还在住院还是已出院(或死亡),都应该尽快封存,尽早固定证据,避免医院篡改病历掩盖诊疗过错,导致患方举证不利。封存病历的同时切记要复印一份备用,可能有些医院会只让复印部分病历,例如客观病历,一定要求复印完整病历,因为后续书写陈述材料、起诉,都需要用到完整病历,如果医院不配合,可以向卫健委投诉。封存复印病历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大部分时候医院拒绝配合,故意不给复印完整病历而谎称是完整病历的情况经常发生,做这一项工作前最好是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另外,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封存时,一定要将输液器械、包装、药品说明书或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一并封存,而对于药品及输液器械,尽量封存在冷冻条件下(至少是冷藏)。
三、需行尸检的,尽量完成尸检。
遇到不明原因的死亡或对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患方尽量尸检,虽然大部分地区医学会对于没有进行尸检的照样受理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很有可能结论是“死因不明未行尸检,无法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这种结论是对患方很不利的。另外要注意尸检时间窗,常温下必须48小时内(冷冻条件可以延长至一月)尸检,否则可能无法得出死因结论,浪费鉴定费,导致举证不利。委托尸检时需要迅速及时的,如果不知道尸检委托流程(特别是联系法医),可以咨询或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四、医疗事故鉴定的步骤。
1.申请医疗事故。
患方申请医疗事故是到管辖医院的行政机构卫健委申请,例如县人民医院,就到县卫健委,市医院就到市卫健委申请,申请部门为卫健委医政股或医政科、医政处(有些地方叫医政医管处)。医疗事故可以由患方单方面申请,申请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般卫健委有模板或表格填写,网上也有下载),并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当然有些病历应当有医院提交(例如医院有保管责任的住院病历),而患方必须提交门诊病历、影像学片(患方有保管责任),如果哪一方应当提交病历资料而不提交,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医患双方也可以绕开卫健委,直接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是患方单方面不能委托。
2.受理医疗事故。
经患方或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后,卫健委会委托本地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会进行形式上的审核,看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实还有一个不受理的情形,就是超过一年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经审查符合医疗事故鉴定条件的,医学会会受理,通知双方提交材料及抽选专家。
3.提交材料,抽选专家。
医学会受理后,会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及抽选专家。可能有人会问,刚向卫健委申请时不是交了病历资料吗?对,又要交,一般提交医学会的病历资料不是一份,而是多份(因为要给多个专家鉴定分析),并且还要提交陈述材料。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抽签时只知道编号,并不知道专家名字)。材料交齐、专家选定后,由医疗事故申请人缴纳鉴定费,一般为1000-2000,很多时候是医患共同承担或医院承担。
4.召开听证会。
医学会受理后,会发开听证会的书面通知给委托人或委托机构(如卫健委),委托机构再将通知发给申请人。听证会一般在受理后1-6个月内安排,听证会前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上面已提到),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需要高度重视该陈述意见,因为病历繁多而复杂,专家往往没有太多的时间去逐字阅读分析,很多时候开听证会时专家才第一次接触病历,陈述意见则可以让专家尽快了解医疗过程、有目的地去分析诊疗行为,专家不会忽视患方陈述词中所列举的医方过错,对于焦点问题会在鉴定报告里有分析。所以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写听证会陈述词很重要。
听证会时,医患双方分别陈述,先患方后医方,陈述完毕后专家会向双方提问,一般是针对诊疗过程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提问,主要是了解事实,而不是了解双方观点。听证会虽然没有辩论环节,但在听证会结束前,其实双方都有补充陈述的机会,患方完全有机会针对医方陈述时的观点进行辩驳,对不符合事实的陈述进行反驳,所以,也有必要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参加听证会。
5.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听证会召开30-45天后,医学会会出具鉴定报告,寄送委托人或委托机构,委托机构再通知申请人领取。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根据患者损害情况分为一到四级(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二级丁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三级丁等、三级戊等,四级),而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医患双方如有一方不服鉴定结论,都有权利申请上一级医学会鉴定,如对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认可,可申请省医学会鉴定,程序同前一次鉴定。但是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还不服的话,基本上没有机会再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中华医学会每年只受理数起医疗事故鉴定)。
6.市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
如果市级或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患方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不管是患方还是医方都有权利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而法院也应当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参考判决,这使得司法鉴定的证据力远高于医疗事故鉴定。
7.构成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
卫健委或司法机关不是对所有的医疗事故都给予惩罚,只有造成较严重医疗事故(如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一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上)时才有行政处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但大部分的医疗事故最终还是只有民事赔偿,行政处罚通常被忽视掉。
希望上述内容对患方或医方朋友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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