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重婚后
起诉原配妻子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4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男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案外人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年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二人共同抚养。2022年,张某被生效判决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张小某的抚养权。李某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8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张某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10万元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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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归谁?
原、被告自2017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张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李某生活,且至今仍在李某处,为了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张小某由被告李某抚育,张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探视权每月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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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鉴于婚生子张小某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且张某犯重婚罪, 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宜按照张某20%、李某80%的比例分割。经审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5万元,由李某分得12万元,张某分得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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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需要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吗?
夫妻自结婚以后,双方之间即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互负忠实义务,但如果再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她人长期同居并构成重婚罪,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给李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李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原告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数额以50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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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在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据证明从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其工资卡一直交由李某保管并由李某提取现金和日常消费,已经尽到了相互扶持和抚育子女的义务,而李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故法院对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10万元不予支持。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民法典》对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予以了充分关切。
例如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照顾子女、照顾女方”原则;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提出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离婚经济补偿”。
前者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后者是指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的救济和平衡,其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方能体现“补偿”的功效。
二者均需要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若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则不予支持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
另外,尽管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需要综合多种因素确定,但在本案中,鉴于张小某尚未满八周岁,亦长期随母亲李某生活,且张某另生育其他子女而李某未有其他子女,为了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故判令张小某由母亲李某抚养,并由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青岛市崂山区法院)
在农村,经常会出现土地之间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由于对法律不是很熟悉,经常会双方之间一商量就把承包经营权转交了,并没有去村委会进行备案。那么,没有经过村委会备案的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流转一律是无效的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案情介绍
李某与聂某是同村同组村民。2006年4月,为耕种方便,李某与聂某经口头协商,达成承包地互换协议,李某以位于蛇脑头的二亩承包地与聂某位于村前的1.8亩承包地互换。2011年,因某高速公路征用蛇脑头,其中包括了聂某耕种的二亩承包地。2012年7月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村委会将聂某耕种的二亩土地的补偿款4.7万元支付给李某。聂某不服将村委会和李某诉上法庭,要求返还征地补偿款4.7万元。
争议焦点
没有经过村委会备案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是否就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
李某与聂某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对互换承包地达成口头协议,该协议虽未到村委会备案,但双方互换承包地耕种多年,为保护土地经营的稳定性,应当认定双方互换合法有效。村委会与李某以土地互换没有经过村委会备案为由,请求确认互换无效于法无据。判决李某返还聂某征地补偿款4.7万元。
审判理由
1、李某与聂某互换合同符合民法典的有效要件。李某与聂某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同为一村民小组的农民,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没有违背双方的意志,是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没有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可见李某与聂某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双方的互换土地耕种视为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百九十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李某与聂某通过协议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许可的流转方式。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对互换土地法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史律师评价
并不是所有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没有经过村委会备案就是无效的,要看具体情况,土地流转虽然没有经村委会备案,但其效力仍不能否定,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头条创作挑战赛#近日,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有关规定的通知,此举被称为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据悉,新规定将于5月1日或许正式实行,对于家里有地的农民来说,这注定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根据新规定,今年起,全国范围内新签订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应当符合新的标准。其中,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而且合同到期前一年起,承包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协商续签。同时,合同的续签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基础进行,并且续签后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相关的变更和退出程序,承包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退出时,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土地经营权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此次改变,旨在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加强土地的复合利用,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对于农民来说,新规定的实行无疑是一个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他们可以通过协商续签,继续经营承包的土地,这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虽然新规定出台了,但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问题依然存在。在一些贫困地区,土地规模小且土地资产化程度较低,新规制的实施给当地承包的农户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制度的适应性,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同时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与产权流转的进程。
总之,对于家里有地的农民来说,新规定需要的是全面了解和适应。在新的规定下,农村土地将迎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也展示了政府不断推动农村现代化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心和力度。
#头条创作挑战赛#近日,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有关规定的通知,此举被称为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据悉,新规定将于5月1日或许正式实行,对于家里有地的农民来说,这注定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根据新规定,今年起,全国范围内新签订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应当符合新的标准。其中,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而且合同到期前一年起,承包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协商续签。同时,合同的续签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基础进行,并且续签后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相关的变更和退出程序,承包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退出时,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土地经营权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此次改变,旨在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加强土地的复合利用,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对于农民来说,新规定的实行无疑是一个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他们可以通过协商续签,继续经营承包的土地,这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虽然新规定出台了,但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问题依然存在。在一些贫困地区,土地规模小且土地资产化程度较低,新规制的实施给当地承包的农户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制度的适应性,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同时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与产权流转的进程。
总之,对于家里有地的农民来说,新规定需要的是全面了解和适应。在新的规定下,农村土地将迎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也展示了政府不断推动农村现代化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心和力度。
农村土地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仲裁结果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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