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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怎么计算(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怎么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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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4 23: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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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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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一年年长大,以前约定的抚养费能增加吗?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支持起诉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


小宇(化名)今年17岁,在父母离婚后一直由母亲邵某抚养。2018年,经法院调解,小宇的父母签订抚养协议,约定小宇的父亲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2020年,小宇成为一名高中生,生活、教育等各方面的支出都明显增加,每个月700元的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其成长需求。邵某是一名企业退休工人,工资较低,母子两人生活困难。今年5月,小宇要求晋某增加抚养费,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邵某作为小宇的代理人向淇滨区检察院递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


淇滨区检察院受理申请后,及时启动了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办案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晋某曾以小宇不是他的孩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邵某为此专门带小宇做了亲子鉴定。虽然误会被澄清,但小宇与父亲之间的关系降至冰点。


5月19日,淇滨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递交支持起诉书,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改变,虽然邵某、晋某曾就抚养费达成协议,但并不妨碍小宇在生活困难时向父亲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庭审中,检察官与法官向晋某、邵某详细解读了监护人的职责与义务,积极引导晋某多给孩子亲情与陪伴,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最终,该案以调解成功结案,双方约定晋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原来的700元增加至1200元。(检察日报 刘立新 王天润 何芳莉)



抚养费金额是否可以调整?


  夫妻离婚时,经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确定的每月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等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标准数额的合理要求,依法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案涉男童的生父自判决生效后将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1392元增加至1500元,并支付其儿子治病所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训练费4.3万余元等。


  2014年,患病男童的生父与妻子经法院判决后离婚,并确认患病男童随母亲一同生活,其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392元等。2016年4月,患病男童经医院诊断患有“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2018年8月,成都当地一医院门诊建议除服用相关药物外,患病男童还需通过康复训练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共产生相关费用8.6万余元。


  因治疗及康复训练需要额外支出相关费用,患病男童的生活成本较同龄儿童高出很多,父母离婚判决确认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其现在的基本支出。因此,患病男童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高其父亲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标准,并由其父亲承担一半的治疗康复费用。


  而患病男童的父亲则辩称,现有抚养费标准经法院判决确认,不应随意调整;其还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目前的收入状况无法支付更高标准的抚养费;患病男童的母亲此前并未就高额治疗费用与其进行协商,其也不应该承担此费用。


  法院一审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案中的男童因患病,在生活中较一般孩子需更多的关爱和照顾,日常开销也显著增加,其诉请依法应予支持,考虑到其父亲目前收入不高,还有另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实际情况,法院认定酌情增加其每月支付的抚养费,调整至每月1500元,另支付目前已支出的医疗费及康复训练费的50%,因之后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具有不确定性,可待该费用实际产生后由男童再行主张。


  一审宣判后,患病男童的父亲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此案争议焦点是经判决或协议确认的抚养费,在必要时子女提出增加支付标准的,依法能否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而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夫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该案中,男童父母虽在离婚时,由法院判决确定了抚养费金额,但此金额标准仅可维持其基本生活。男童患病后,其治疗方式主要是以康复训练为主,药物治疗为辅,其日常生活也需要较一般孩子更多的关爱和照顾,平时正常开销等较普通孩子有明显增加,应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因此,其提出增加抚养费支付标准应属合理、正当要求,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也是从法律上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充分保障。


  但法院虽支持其相关诉请,也不是无限度要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该案中,男童的父亲还有一个未成年子女需抚养,其收入状况也不是太好,因此调整额度依法是不能超过相关比例规定,应是酌情适度增加,不可能作较大幅度调整。


子女成年后,还能追索父母拖欠的抚养费吗

当事人向公安县检察院递交支持起诉申请书


“小曹,你最近的生活和学习还顺利吗?”


“我挺好的,在学校参加了感兴趣的社团,还交了很多新朋友!”


近日,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对一起追索抚养费检察监督案的当事人小曹进行回访时,得知她的生活和学习都已步入正轨后,感到十分欣慰。


成年子女追索未支付的抚养费


2016年,小曹13岁那年,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之后,小曹一直随父亲生活。按照调解协议,小曹的母亲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曹年满十八周岁,但曹母并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


2022年8月,小曹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欣喜万分。然而,上大学每年需要支付2万余元的学费,再加上每月必要的生活费等开支,让小曹犯了难。小曹的父亲平时以打零工为生,收入微薄,仅靠一己之力无法承担女儿大学期间的各种费用。小曹找到母亲沟通,希望母亲能够给付多年来拖欠的抚养费以供其大学期间的各项开支。但小曹的母亲表示,自己生活也比较困难,无力帮助小曹。无奈之下,小曹向检察机关求助,请求检察机关帮助其通过提起诉讼,让法院判令其母亲给付2016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未支付的抚养费及2022年9月开始,其上大学期间所需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共计8万余元。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小曹的父母离异时,达成了对子女抚养的调解协议,其母亲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受理该案后,对于小曹是否为适格原告,办案检察官经依法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小曹虽已成年,但法律无明文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权利主体应为小曹。现小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抚养费请求权。


“大学所需的费用”的诉求于法无据


对于小曹要求给付大学期间所需费用的诉讼请求,办案检察官认为不合理。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院作出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大学期间各种费用仅靠我父亲承担确实挺难的,我希望用法律手段让母亲也承担一部分。”小曹向办案检察官表明了自己的想法。


“根据法律规定,你现已成年,要求母亲给付大学期间所需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是不合理的。”办案检察官多次向小曹释法说理,促使其提出于法有据的诉讼请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进行纠正。


支持起诉助大学生拿回被拖欠的抚养费


2022年8月31日,公安县检察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向法院送达,同时联系县司法局,向小曹提供法律援助。因开学在即,办案检察官主动联系小曹的父亲,建议其以女儿的学业为重,想办法先解决孩子的入学费用问题。经曹父多方筹措,小曹顺利步入大学校园。同年10月,公安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召开“家事课堂”,邀请双方当事人参与庭前调解。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任何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经过耐心引导,曹母意识到抚养子女是其应尽的责任,并承诺尽快给付所欠抚养费。


庭前调解不久,小曹告诉检察官,已收到母亲转来的4万余元,并提供了汇款凭证。小曹说,经过这件事之后,她与母亲已重拾亲情。


“支持起诉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我们注重将实现申请人合理诉求和化解家庭纠纷相结合,一方面依法能动履职,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引导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减轻申请人诉讼负担;另一方面与法院、援助律师和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办案检察官在总结案情时说道。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蒋长顺 刘慧 全早)


(检察日报)


当事人向公安县检察院递交支持起诉申请书


“小曹,你最近的生活和学习还顺利吗?”


“我挺好的,在学校参加了感兴趣的社团,还交了很多新朋友!”


近日,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对一起追索抚养费检察监督案的当事人小曹进行回访时,得知她的生活和学习都已步入正轨后,感到十分欣慰。


成年子女追索未支付的抚养费


2016年,小曹13岁那年,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之后,小曹一直随父亲生活。按照调解协议,小曹的母亲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曹年满十八周岁,但曹母并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


2022年8月,小曹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欣喜万分。然而,上大学每年需要支付2万余元的学费,再加上每月必要的生活费等开支,让小曹犯了难。小曹的父亲平时以打零工为生,收入微薄,仅靠一己之力无法承担女儿大学期间的各种费用。小曹找到母亲沟通,希望母亲能够给付多年来拖欠的抚养费以供其大学期间的各项开支。但小曹的母亲表示,自己生活也比较困难,无力帮助小曹。无奈之下,小曹向检察机关求助,请求检察机关帮助其通过提起诉讼,让法院判令其母亲给付2016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未支付的抚养费及2022年9月开始,其上大学期间所需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共计8万余元。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小曹的父母离异时,达成了对子女抚养的调解协议,其母亲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受理该案后,对于小曹是否为适格原告,办案检察官经依法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小曹虽已成年,但法律无明文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权利主体应为小曹。现小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抚养费请求权。


“大学所需的费用”的诉求于法无据


对于小曹要求给付大学期间所需费用的诉讼请求,办案检察官认为不合理。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院作出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大学期间各种费用仅靠我父亲承担确实挺难的,我希望用法律手段让母亲也承担一部分。”小曹向办案检察官表明了自己的想法。


“根据法律规定,你现已成年,要求母亲给付大学期间所需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是不合理的。”办案检察官多次向小曹释法说理,促使其提出于法有据的诉讼请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进行纠正。


支持起诉助大学生拿回被拖欠的抚养费


2022年8月31日,公安县检察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向法院送达,同时联系县司法局,向小曹提供法律援助。因开学在即,办案检察官主动联系小曹的父亲,建议其以女儿的学业为重,想办法先解决孩子的入学费用问题。经曹父多方筹措,小曹顺利步入大学校园。同年10月,公安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召开“家事课堂”,邀请双方当事人参与庭前调解。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任何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经过耐心引导,曹母意识到抚养子女是其应尽的责任,并承诺尽快给付所欠抚养费。


庭前调解不久,小曹告诉检察官,已收到母亲转来的4万余元,并提供了汇款凭证。小曹说,经过这件事之后,她与母亲已重拾亲情。


“支持起诉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我们注重将实现申请人合理诉求和化解家庭纠纷相结合,一方面依法能动履职,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引导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减轻申请人诉讼负担;另一方面与法院、援助律师和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办案检察官在总结案情时说道。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蒋长顺 刘慧 全早)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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