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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给补偿吗?(违章建筑拆除一般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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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4 2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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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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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毁损违章建筑也要赔偿?拆除违建也需要合法

现如今,在许多大城市中或许很难看到房屋涉嫌违章建筑的情况,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亦或者城中村却可以看到,这是以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


一般而言,房屋被认定成违章建筑大部分情况下都会被下令拆除的,但拆除也需要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否则擅自拆除别人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的,甚至要给出合理的赔偿。


看到这里或许就有人纳闷了,拆除违章建筑也违法吗?那么如何做才能不违法?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违建房纠纷1.自家的厨房被拆了

汪某家中原来只有平房三间,但因一些原因这些空间已经不够用了,于是大约在2016年初私自建造了一间约20平方米的厨房。


不过,建造的这一间平房却没有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而且厨房所占的土地也不是汪某的个人土地。几年之后,当地的十余名村民自发集资想要修建一条道路,刚好与汪某的厨房发生冲突。


本来双方想要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汪某却不同意拆除厨房,无奈之下村民以汪某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他所修建的厨房侵占了集体的土地为由,私自拆除了这一个违章建筑。


看着自己辛辛苦苦修建的房子被拆除,汪某的内心十分不满,随后便一纸状书将村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恢复房屋原状并且赔偿自己的损失。


2.法院的判罚

法院最终的判罚是这样的,汪某的建筑并没有经政府部门审核并批准,而且也没有获得对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属于违法、违章建筑,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状被拒绝。


与此同时,村民擅自拆除汪某的房屋的确给他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所以被告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赔偿汪某的实际损失,大约16000元,此案到此结束。


既然是违章建筑,那么拆除不是也合情合理吗?为何村民要赔偿汪某相应的损失呢?拆除违章建筑的确合情合理,但是却需要一定的法律流程,否则便是触犯了我国的法律。


二、拆除违建的合法渠道1.什么是违章建筑

从概念上来说违章建筑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具有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归自己所有,自己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


但是该建筑物并没有获得政府的许可,亦或者获得政府的许可,但却超出了可规划的范围等。第二种就是无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因为对土地没有使用权,所以便属于违法侵占土地,更不会获得政府的相关手续。


无论是第一种违章建筑,还是第二种违章建筑,在最后都会面临被拆除的结果,而且这样的拆除并不会给予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拆除不会给补偿,但拆除的流程也要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


2.拆违建也要合法

通过上述的法律条文不难看出,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理和拆除是由行政部门来管理,其它公民不具备这样的权利,也没有相应的执行权,村民私自拆除汪某的房子便违反了这一点。


与此同时,我国物权法中还有这样的规定:


违法建筑在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并限期拆除前,建造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其它任何人的侵犯都属于违法。


如何来评价这一条法律条文呢,汪某虽然侵占集体土地、私自建造,但村民应该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由政府部门出面处理并解决,这样才属于合法的途径,而不是私自将汪某的厨房拆除。


三、违建问题如何对待

无论是对对违章建筑的确认还是处理,都只能由相应的土地、城市建设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裁决,个人是不具备这样一种权力的,更没有相应的执行力。


其实这样做也是对全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保障,因为某些公民即使触犯了相关的法律,可能他们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此相关部门会给予一定的时间作为缓冲期。


其它任何人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直接拆除、损毁违章建筑,这其中也包括相关部门,实际上都是对执法权的一种滥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违法之人必然要赔偿相关的损失。


当然,因为违章建筑具有违法的特殊性质,即使在某种程度上受法律的保护,但与正常的合法建筑又存在一定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在后期的赔偿上。


受害人依法享有因建筑物被损害的赔偿,但是建筑因本身就是违章的,所以并不能恢复原状,也就是说违章建筑不是完全的赔偿,这一点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如何合法合规的拆除违章建筑,首先便是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此部门签署相关意见后会报市政府法制办处理,一切都符合标准法制办就会给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这个时候依然不能强行拆除老百姓的违章建筑,需要先与其进行协商工作,若是老百姓自己能够整改则让其限期整改,也符合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宗旨。


随后便是张贴强拆的条文,若是此时当事人依然不听劝说,那么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才能够实施强拆。总的来说,拆除违章建筑需要先与当事人沟通,沟通不成才能强行拆除,如此做法才合法合规。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认为“没有问题”、“不违法”的事情其实都是想当然,因为法律的编纂是建立在全国人民利益的基础上,而不是个人的意志上。


因此,做一些事情之前尤其是与他人有关的事情,都要先了解一下是否合规合法。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违法建筑被违法拆除,还能获得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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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拆项目的实施,从某种角度看,可以说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斗智斗勇”的过程。拆迁方想要以最低的预算和最快的速度完成拆迁任务,拿到土地;


被拆迁方则希望获得真正公平合理的补偿,以弥补自己失去居所的损失,并能够保证搬离后生活水平不下降——如果不能保证的话,被拆迁户当然倾向于捍卫自己原有的住房不被拆除。


诚然,这符合中国人“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也符合百姓对安居乐业的稳定生活的向往,但站在拆迁方的角度看,这种行为无异于“找茬”、“不配合工作”、“当钉子户”。


此时,利益冲突就产生了,如果始终无法通过协商就补偿利益达成一致,拆迁方就要想点“新主意”来推动拆迁了,其中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式就是“以拆违促拆迁”。


“以拆违促拆迁”,顾名思义,就是以拆除违法建筑的方式达到拆除目标建筑的目的。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和各地关于房屋建设的管理办法都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各地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水平参差不齐,对于相应政策的普及水平也参差不齐。这就导致了人们在建房时,往往缺乏应当取得相关许可的意识,也没有获得职能部门的提醒和纠察。


有的地区行政机关在巡查时,会提醒居民补办相关的批建手续,而更多的情况是,在居民建房时,没有相关单位提醒居民应当办理哪些手续,当地的职能部门也默认了相关建筑的合法性。数十年过去了,当地计划实施征拆,当年那些没有办理批建手续的建筑纷纷变成了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很多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被拆迁人都说,“当年我加盖、翻建房子的时候,城管的工作人员在门外来来去去,怎么就没人说一句你这房子办了手续才能建呢?”


更有甚者,少部分法律意识较强的建房人在当年建房时,前往村里或街道办咨询相关政策,工作人员直接答复说,“地是你家的,在自己家院子里修房子要什么手续?”


无论过去发生了什么,为了推进项目进程,只要认定了房屋是违建,不少拆迁方都会选择一拆了之。在实际的判决中,被确认违法的强拆行为最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房屋是被误认为违建的合法建筑,强拆行为违法;另外一种是房屋确实是违建,强拆程序违法。


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可知,请求国家赔偿或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取得赔偿,是建立在行政行为违法的基础上的。违法拆除了合法的房屋,当然要依法进行全面赔偿。


但如果被拆房屋经过相关部门的合法程序认定确实是违法建设,是否就不能获得赔偿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对于不同程度、不同情形的违建规定了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并非全部一拆了之。换言之,即使建筑确属违建,也应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拆除。


建房人在建设时投入了大量的成本,组成该建筑的建筑材料、室内的装饰物品均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拆除者有义务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并进行妥善保管,如果在拆除建筑物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损,拆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收到写有类似“你的房屋涉嫌违建,依法应予拆除”内容的文书甚至是房屋已被作为违建拆除时,不必惊慌,及时查阅相关政策法规,咨询专业人士,对房屋的性质进行清晰的认定,对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识别。


即使确实是违建,也可以及时对被损毁的合法物品价值进行估算,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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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违法强拆房屋,法院判赔标准不得低于征收补偿标准

一起涉退役军人房屋强拆行政争议在检察监督下,历时8年最终得到实质性化解。


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七批),以此引导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案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其中郭某诉山东省某市某区房屋征收办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入选。这一房屋强制征拆行政赔偿监督案历时8年未解,经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跟踪问效,法院最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数额由最初的1万余元变更为91万余元。


最高检在阐述典型意义时表示,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的房屋,法院判决予以赔偿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


案情显示,郭某1982年10月退役,其户口由部队迁入其父亲上世纪七十年代在某区某路3号145户东侧建造的145户甲房屋。郭某在此居住并结婚。2013年,某区政府决定对某路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涉案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同年12月26日,某区房屋征收办委托某公司强行将涉案房屋拆除。


2016年11月,郭某向某区房屋征收办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区房屋征收办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2017年1月,郭某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区房屋征收办拆除行为违法,判决区房屋征收办赔偿郭某人民币10566元及相应利息。郭某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不服,于2017年12月、2019年7月向区房屋征收办申请行政补偿,未获支持。


2020年10月,郭某不服行政判决,认为无论是赔偿还是补偿,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认定,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涉案房屋系独立建筑,郭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涉案房屋在既未经某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处理,又未经征收补偿的情形下,区房屋征收办即委托某公司将涉案房屋拆除,拆除行为违法。经法院委托评估,涉案房屋成本价格为10566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判决的依据逻辑上前后矛盾。在确认涉案房屋属于“未登记房屋”及拆除行为违法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某区某路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规定,但在确定行政赔偿数额时,未依据上述规定,而是采用成本价评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二是判决严重损害了郭某合法权益。《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规定:“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在1989年9月1日《某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建成,使用人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或工商营业登记、其他社会组织登记,具备居住条件或使用功能的未登记建筑,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为准。”涉案房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属于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具备居住条件的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区房屋征收办因其拆除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涉案房屋依法征收应得的补偿。


此后,区检察院就该案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跟踪问效,全程参与区法院证据交换、鉴定机构选择、开庭审理等环节。2021年11月10日,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确认区房屋征收办拆除行为违法;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区房屋征收办向郭某赔偿人民币91万余元。至此,8年未解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应当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案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检在案件典型意义中指出,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的房屋,法院判决予以赔偿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要准确把握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找准问题症结,精准监督,跟踪问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曹飞 题图



一起涉退役军人房屋强拆行政争议在检察监督下,历时8年最终得到实质性化解。


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七批),以此引导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案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其中郭某诉山东省某市某区房屋征收办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入选。这一房屋强制征拆行政赔偿监督案历时8年未解,经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跟踪问效,法院最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数额由最初的1万余元变更为91万余元。


最高检在阐述典型意义时表示,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的房屋,法院判决予以赔偿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


案情显示,郭某1982年10月退役,其户口由部队迁入其父亲上世纪七十年代在某区某路3号145户东侧建造的145户甲房屋。郭某在此居住并结婚。2013年,某区政府决定对某路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涉案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同年12月26日,某区房屋征收办委托某公司强行将涉案房屋拆除。


2016年11月,郭某向某区房屋征收办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区房屋征收办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2017年1月,郭某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区房屋征收办拆除行为违法,判决区房屋征收办赔偿郭某人民币10566元及相应利息。郭某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不服,于2017年12月、2019年7月向区房屋征收办申请行政补偿,未获支持。


2020年10月,郭某不服行政判决,认为无论是赔偿还是补偿,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认定,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涉案房屋系独立建筑,郭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涉案房屋在既未经某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处理,又未经征收补偿的情形下,区房屋征收办即委托某公司将涉案房屋拆除,拆除行为违法。经法院委托评估,涉案房屋成本价格为10566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判决的依据逻辑上前后矛盾。在确认涉案房屋属于“未登记房屋”及拆除行为违法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某区某路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规定,但在确定行政赔偿数额时,未依据上述规定,而是采用成本价评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二是判决严重损害了郭某合法权益。《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规定:“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在1989年9月1日《某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建成,使用人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或工商营业登记、其他社会组织登记,具备居住条件或使用功能的未登记建筑,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为准。”涉案房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属于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具备居住条件的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区房屋征收办因其拆除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涉案房屋依法征收应得的补偿。


此后,区检察院就该案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跟踪问效,全程参与区法院证据交换、鉴定机构选择、开庭审理等环节。2021年11月10日,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确认区房屋征收办拆除行为违法;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区房屋征收办向郭某赔偿人民币91万余元。至此,8年未解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应当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案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检在案件典型意义中指出,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的房屋,法院判决予以赔偿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要准确把握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找准问题症结,精准监督,跟踪问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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