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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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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4 1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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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律师为您解答

职务侵占罪是指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接下来华律邀请李婧律师为您解答。


问题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李婧律师解答: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二:"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李婧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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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职务犯罪解读|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规定在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在认定该罪的主体时,以下两类人员需要注意。


1.村民小组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该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相对应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即六万元;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即一百万元。


三、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职务侵占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别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联系与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在行为上都表现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两者的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3)数额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2.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虚假理赔行为中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但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相同点主要有:(1)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3)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2)犯罪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完全不打算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


五、关于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行为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或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曹静静)


【刑事法治•侵占罪】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一.概念


1.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单位财产论。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二.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客观罪行(犯罪行为)的表现


1.侵占罪客观罪行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非法占为己有。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其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将合法占有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侵占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


①合法持有,是以合法的方式保管他人的财物,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财物。


②非法据为己有,是行为人将他人的财产转换为自己所有,具体表现为排除财产的权利人(所有人、占有人、持有人等)对财产的所有或者占有。行为人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名义、意思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他人的财物。


(2)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可以概括为拒不交还,是物的主人或者有关机关要求行为人退还或者交出而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即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返还义务。


【需要注意】“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与“非法占为己有”均是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但从举证的角度看,只要举证证明“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占为己有”其中一个要素即可,另一要素就无需证明,在学理上,我们将上述情形中,举证证明的要素称为事实性构成要素,另一无需举证证明的要素称为评价性构成要素。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3)行为对象: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具体而言:


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他人财物,既可以是他人的个人财务,也可以是公共财物,或者单位的财物。财物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可以基于委托关系,也可以基于无因管理。


②遗忘物。


刑法上称为“遗忘物”,在民法上称为遗忘物与遗失物。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由于不慎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过后还能想起是遗忘在何处,如果未被他人处置,还能在原地找到。


③埋藏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沉没在水中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的或者所有人不确定归国家所有的财物。作为侵占罪对象的埋藏物,必须是一般人根据经验能够判断财物是有主物,是财物主人埋藏于此,但是财物主人又没有形成对于该物的有效占有。


(4)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侵占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实务中,一般以5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2.职务侵占罪客观罪行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职务侵占罪行为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的对象是:


①这里的公司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②这里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经济性质与公司相同,但财产所有权构成方式不尽相同。


企业具体包括以下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③这里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如学校、医院、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等。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主管、经管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这种便利是由行为人担任的职务产生的,利用与职务无关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4)占为己有。


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将其主管、经管的本单位财物转归自己所有的行为。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侵吞、虚报冒领、窃取等。


(5)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于各省规定存在差异,一般以5000-20000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三.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行为人身份不同。


①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身份犯,但是身份内容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身份是曾经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人。


②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不同。


①侵占罪的行为对像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拾得他人遗忘物或者发现埋藏物;


②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其他单位的财物,或者前述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本单位财产论。


3.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①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是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无关。


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侵占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四.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


①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的故意,即产生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②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存在状态不同。


①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


②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主管、经管本单位的财物。


③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司财务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同。


①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②职务侵占罪有时可以与盗窃罪一样,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有时表现为盗窃的手段,有时表现为诈骗的手段,还有时表现为侵吞等手段。


③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务。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五.以下情形将按职务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理。


1.非国有商业银行、证劵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


2.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3.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一.概念


1.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单位财产论。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二.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客观罪行(犯罪行为)的表现


1.侵占罪客观罪行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非法占为己有。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其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将合法占有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侵占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


①合法持有,是以合法的方式保管他人的财物,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财物。


②非法据为己有,是行为人将他人的财产转换为自己所有,具体表现为排除财产的权利人(所有人、占有人、持有人等)对财产的所有或者占有。行为人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名义、意思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他人的财物。


(2)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可以概括为拒不交还,是物的主人或者有关机关要求行为人退还或者交出而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即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返还义务。


【需要注意】“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与“非法占为己有”均是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但从举证的角度看,只要举证证明“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占为己有”其中一个要素即可,另一要素就无需证明,在学理上,我们将上述情形中,举证证明的要素称为事实性构成要素,另一无需举证证明的要素称为评价性构成要素。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3)行为对象: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具体而言:


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他人财物,既可以是他人的个人财务,也可以是公共财物,或者单位的财物。财物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可以基于委托关系,也可以基于无因管理。


②遗忘物。


刑法上称为“遗忘物”,在民法上称为遗忘物与遗失物。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由于不慎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过后还能想起是遗忘在何处,如果未被他人处置,还能在原地找到。


③埋藏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沉没在水中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的或者所有人不确定归国家所有的财物。作为侵占罪对象的埋藏物,必须是一般人根据经验能够判断财物是有主物,是财物主人埋藏于此,但是财物主人又没有形成对于该物的有效占有。


(4)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侵占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实务中,一般以5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2.职务侵占罪客观罪行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职务侵占罪行为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的对象是:


①这里的公司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②这里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经济性质与公司相同,但财产所有权构成方式不尽相同。


企业具体包括以下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③这里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如学校、医院、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等。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主管、经管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这种便利是由行为人担任的职务产生的,利用与职务无关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4)占为己有。


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将其主管、经管的本单位财物转归自己所有的行为。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侵吞、虚报冒领、窃取等。


(5)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于各省规定存在差异,一般以5000-20000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三.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行为人身份不同。


①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身份犯,但是身份内容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身份是曾经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人。


②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不同。


①侵占罪的行为对像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拾得他人遗忘物或者发现埋藏物;


②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其他单位的财物,或者前述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本单位财产论。


3.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①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是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无关。


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侵占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四.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


①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的故意,即产生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②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存在状态不同。


①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


②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主管、经管本单位的财物。


③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司财务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同。


①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②职务侵占罪有时可以与盗窃罪一样,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有时表现为盗窃的手段,有时表现为诈骗的手段,还有时表现为侵吞等手段。


③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务。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五.以下情形将按职务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理。


1.非国有商业银行、证劵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


2.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3.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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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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