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当代人更加追求自由的生活环境,因此,近年来我国每年的离婚率都在不断攀升。
到2020年时,我国的离婚率已经到了3.10%。随着离婚率不断上升随之而来的最大问题并不是财产的分割,而是孩子的抚养权。
在天津就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夫妻离婚后因争夺孩子抚养权而爆发冲突的案例。2016年,赵某(女)和王某(男)经介绍互相认识登记结婚后,很快便生下一个孩子。
但由于二人在婚前相处的时间较短,没有提前充分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和日常性格,尽管已经育有一子,但二人还是经常发生矛盾,时间久了,即使是日常生活中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二人也要大吵一番,王某更是偶尔会对赵某有殴打暴力的行为。
一直到2018年,二人再次因为如何管教孩子的问题爆发冲突,这次,王某甚至拿刀威胁赵某和他们的孩子,赵某忍无可忍,报警后直接带着孩子回了娘家,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并主张孩子由她来抚养,王某则要负责每月付抚养费。
王某知道后,不禁怒从中来,他担心孩子的抚养权会被判给赵某,再加上孩子现在已经被赵某带回了娘家,他恶向胆边生,带了几个不三不四的朋友在赵某家小区门口蹲守。
看到赵某抱着孩子出门时,冲上前去将孩子抢走,推搡间还弄伤了赵某。
最终,在法院的离婚判决中,由于二人的孩子年龄还在哺乳期,再加上王某的日常行为中表现出他通常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对婚姻和家庭十分不负责任,还曾经不止一次出现家庭暴力的行为,赵某这样的行为十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通过各方因素的综合判定,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二人感情破裂,准许二人离婚,二人的孩子则交由赵某抚养,王某则要定期支付给赵某孩子的抚养费。
在父母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是有孩子的家庭都要面对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定过程中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要保护孩子的权益,孩子的需求在抚养权判定中是最重要的。
由于不同年龄的孩子的需求不同,因此,孩子的年龄是法院在裁决孩子抚养权时的重要依据。
两周岁以内的尚在哺乳期的孩子,法院一般都会优先考虑将孩子交给母亲抚养,只有母亲因为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尽抚养义务时,才会由父亲抚养。
因此,在上面的案例中,王某和赵某的孩子还不足两周岁,尚在哺乳期,法院当然还会优先将孩子的抚养权留给赵某。而王某可能就是考虑到这一点,觉得自己可能拿不到孩子的抚养权,就直接去冒险抢夺孩子。
对于两周岁以上,已经过了哺乳期但仍然未成年的孩子,《民法典》对于这类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同样有着详细的规定。
这类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首先会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有争议的,法院会优先进行调解促进协议达成。
如果父母双方在法院的调节之下不能自愿、合法地对未成年子女未来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将会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从未成年孩子的权益出发,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来裁决抚养权。
在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需求的前提下,法院也会综合考虑成年人对于孩子的需求,如果有哪一方出现已经因故绝育或者失去了生育能力的情况,法院也会照顾这一方的情绪和需求,优先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交给他。
再或者,如果出现其中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也会优先将抚养权交给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如果孩子长时间与其中一方一同生活,贸然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的,法院也会优先考虑。
对于八岁但还未成年的孩子,父母双方没能对抚养权的问题和平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参考孩子的个人意愿进行裁决。当然,也不是完全由孩子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这种情况只会发生在父母双方的抚养水平和抚养条件相当,双方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
答案当然是不是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只要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父母双方经过协商后,是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也会对此予以允准。
除此之外,还有几种情况,法院也会允许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首先就是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因为突染重疾而失去了抚养孩子的能力的,当无法承担抚养子女所需的钱财时,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抚养权变更的。
还有就是如果获得了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并没有根据法律的要求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做出了暴力虐待子女的行为,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危害,出现这样的情况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在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时,另一方就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的抚养费,抚养费中包括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子女健康成长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真实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几个方面后,再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在上述的案例中,二人的孩子由赵某抚养,王某就需要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给赵某。
抚养费的给付一般会在子女满十八岁的时候停止,如果子女在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时,通过自己的劳动可以满足生活所需,且收入能够达到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时,父母也可以停止抚养费的给付。
如果确定的抚养费的数额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需求,父母也有足够的负担能力的,子女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一般这种情况发生在原定的抚养费额度无法满足当前子女的生活、医疗等正当需求的时候。
离婚后,抚养权也分割完毕后,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吗?答案当然是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而得到了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则是有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协助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采取依法拘留、罚款等措施。只有特殊情况发生:
如另一方的某些行为危害到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时,才会被法院中止探望,直到他对子女生危害的行为消失后,才会重新开始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前面的案例中,王某就曾经试图通过暴力抢夺孩子的方式霸占孩子,想要在法院判决抚养权之前抢夺孩子,这就严重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不仅侵犯了赵某合法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权利,还试图侵犯未来赵某合法的子女探视权。
在《民法典》中,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裁决,一般都是优先从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未来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进行综合裁决,但父母通常为了达到占有子女抚养权的目的不择手段,时常做出恶意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
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更是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可磨灭的心理伤害,父母离异这件事本就会让未成年子女的情感受到损伤,父母再为了抚养权不择手段,不断爆发冲突矛盾的话,很容易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因此,法院在裁决抚养权时,应当对王某这种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只顾自己的个人需求,恶意抢夺孩子的行为进行适当的遏制。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异时候,尽量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是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首要考虑的事情。
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家和才能万事兴,倘若纷争不断,矛盾不断,不仅家不能兴旺,家中的孩子的身心健康都会遭受严重的伤害,但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需要依靠父母抚养。因此,在父母离异时,孩子的处境通常会十分被动。
离异父母通常都会从自己的角度出发,都想要继续拥有孩子,就会因抚养权问题发生争端。法院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各种争端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方案的同时,最重要的还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权利。
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部署要求,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省信访局以《全省信访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为抓手,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周活动,以每日问答形式,学法守法,“典”亮生活,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答疑解惑
在具体诉讼过程中,还有许多事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①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④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⑤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日,一则“寻女30年终相认”的新闻引发讨论。乍一看温暖人心的消息,却让不少网友感到“不舒服”。
据媒体报道,1992年12月,在上海一建筑工地务工的毛先生、蒲女士夫妇,生下女儿。由于无力缴纳罚款,夫妻俩将女儿送给上海一个没有生育子女的家庭。送走女儿后,二人感到后悔,此后多处寻找无果。时隔30年,在警方的帮助下女儿杨女士被找到,并与生父母相认。公开的认亲视频中,痛哭的生母和平静的女儿形成鲜明对比。有网友担忧“一次认亲可能毁了两个家庭”。
近年来,“寻找送养子女”“与送养子女相认”的新闻不时见诸网络,生父母却常招致批评。这不仅是网友关心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法律对送养、收养行为有着明确规定,一些“送养”甚至与犯罪交织。
关于收养法律作何规定,生父母能任意送养子女吗?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对于新闻报道中持续30年的收养关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曹晓静认为不必然成立,“如果送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以前,则构成事实收养,收养关系成立。根据报道,送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以后,则需要确定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三方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收养作何规定,生父母能任意送养孩子吗?曹晓静介绍,目前,《收养法》已经被编纂进入《民法典》,其中“收养关系的成立”一节对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三方主体应具备的必备条件、限制条件、程序作了系统规定。
《民法典》明确,生父母可以送养孩子的前提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因此,生父母不能任意送养孩子。此外,符合送养条件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生父母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送养,若一方不同意,则不能单方决定送养。
对于收养人,《民法典》也有详细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岁。
为保护被收养人权益,法律还规定,若收养人有配偶,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若收养人无配偶,其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在社交媒体上,部分网友担心生父母与女儿杨女士的相认让“养父母到头来一场空”。如果这30年的收养关系成立,经此相认,养父母与杨女士之间的收养关系有可能被解除吗?《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我觉得不管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说,解除收养关系都有一定的问题。如果养父母不存在虐待等情况,就没有必要解除,当然这是个人选择的问题。”曹晓静指出,如果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如果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就不能主张。
以送养之名贩卖子女,这样的父母如何处罚?
在纯粹的送养之外,还有一些父母以送养子女之名,收取巨额“营养费”“感谢费”。“这种情况存在贩卖行为,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艾静告诉记者。
艾静解释,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一般主体犯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够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亲生父母也能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
如何区分送养和贩卖的行为?艾静表示,关键要看父母有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两高两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父母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已满14周岁女儿的,构成拐卖妇女罪。”艾静介绍。
《意见》同时明确,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即便没有牟利的想法,生父母的任意送养行为仍可能构成犯罪。艾静表示,如果生父母明知对方不具备收养能力而草率送养,或者送养后得知对方没有收养能力而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此外,为加大惩戒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力度,我国《刑法》对收买行为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2015年11月1日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调整为“可以从轻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艾静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将一律作为犯罪处罚。
同样要面临刑罚的还有居间介绍人,艾静介绍,明知他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而居间介绍,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李立军
近日,一则“寻女30年终相认”的新闻引发讨论。乍一看温暖人心的消息,却让不少网友感到“不舒服”。
据媒体报道,1992年12月,在上海一建筑工地务工的毛先生、蒲女士夫妇,生下女儿。由于无力缴纳罚款,夫妻俩将女儿送给上海一个没有生育子女的家庭。送走女儿后,二人感到后悔,此后多处寻找无果。时隔30年,在警方的帮助下女儿杨女士被找到,并与生父母相认。公开的认亲视频中,痛哭的生母和平静的女儿形成鲜明对比。有网友担忧“一次认亲可能毁了两个家庭”。
近年来,“寻找送养子女”“与送养子女相认”的新闻不时见诸网络,生父母却常招致批评。这不仅是网友关心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法律对送养、收养行为有着明确规定,一些“送养”甚至与犯罪交织。
关于收养法律作何规定,生父母能任意送养子女吗?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对于新闻报道中持续30年的收养关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曹晓静认为不必然成立,“如果送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以前,则构成事实收养,收养关系成立。根据报道,送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以后,则需要确定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三方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收养作何规定,生父母能任意送养孩子吗?曹晓静介绍,目前,《收养法》已经被编纂进入《民法典》,其中“收养关系的成立”一节对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三方主体应具备的必备条件、限制条件、程序作了系统规定。
《民法典》明确,生父母可以送养孩子的前提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因此,生父母不能任意送养孩子。此外,符合送养条件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生父母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送养,若一方不同意,则不能单方决定送养。
对于收养人,《民法典》也有详细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岁。
为保护被收养人权益,法律还规定,若收养人有配偶,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若收养人无配偶,其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在社交媒体上,部分网友担心生父母与女儿杨女士的相认让“养父母到头来一场空”。如果这30年的收养关系成立,经此相认,养父母与杨女士之间的收养关系有可能被解除吗?《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我觉得不管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说,解除收养关系都有一定的问题。如果养父母不存在虐待等情况,就没有必要解除,当然这是个人选择的问题。”曹晓静指出,如果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如果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就不能主张。
以送养之名贩卖子女,这样的父母如何处罚?
在纯粹的送养之外,还有一些父母以送养子女之名,收取巨额“营养费”“感谢费”。“这种情况存在贩卖行为,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艾静告诉记者。
艾静解释,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一般主体犯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够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亲生父母也能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
如何区分送养和贩卖的行为?艾静表示,关键要看父母有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两高两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父母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已满14周岁女儿的,构成拐卖妇女罪。”艾静介绍。
《意见》同时明确,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即便没有牟利的想法,生父母的任意送养行为仍可能构成犯罪。艾静表示,如果生父母明知对方不具备收养能力而草率送养,或者送养后得知对方没有收养能力而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此外,为加大惩戒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力度,我国《刑法》对收买行为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2015年11月1日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调整为“可以从轻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艾静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将一律作为犯罪处罚。
同样要面临刑罚的还有居间介绍人,艾静介绍,明知他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而居间介绍,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李立军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民法典中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是(抚养权是民法规定的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6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