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职务侵占罪肯定是涉及到财产问题,那么,可能就会有人认为,我只要在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之后,将侵占的财产全部退还给单位,那单位就不存在损失了,那应该就不属于犯罪了吧?
实际上,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是,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侵占单位的财产。也就是说,只要相关人员故意实施相关行为,并且侵占的数额较大,就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既遂。在将相关财物据为己有之时,其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其危害后果也已经实现,此时就已经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后续无论行为人初于何种心态和目的,将相关财物予以退还,均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和既遂的事实。但是行为人的退还行为可能会对量刑产生积极的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
主管把公司货款30万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等公司对账时才被发现,签下欠条却无力归还,潜逃两年至外省打工,最终落网,被判刑11个月。
【案情介绍】
李某是A货运有限公司的员工,担任该公司上海站点(上海市某区商城仓储服务部)主管。2017年8月至11月,李某利用自己担任主管的便利条件,将上海站点收取的客户代收货款182791元和运费款126332元(共计309123元)占为己有,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挥霍。2017年11月19日,A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到上海站点与李某对账时,发现李某挪用上述款项后,与李某达成还款协议。李某深知自己没有能力归还这么大一笔钱,后悔自己挥霍一空,于是在2018年4月份悄悄逃至浙江务工。
公司法人杨某发现李某不知所踪后,几经寻找也联系不上李某,只能报警。2022年2月,李某在浙江省宁波市被抓获。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3月,李某家属拼凑了10万元代李某退赔给A货运公司,取得了A货运公司的谅解。后李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A货运有限公司上海站点(上海市某区商城仓储服务部)货款及运费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担任A货运有限公司上海站点(上海市某区商城仓储服务部)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资金3091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代李某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恰当,法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因李某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应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定罪处罚,但该条文无罚金刑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对被告人李某并处罚金,故罚金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单位A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209123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犯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和情节会影响法院的量刑。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职务侵占有自首情节的会被减刑吗?减刑的话会被判几年呢?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减刑多少,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不同类型的自首,减刑幅度也不一致,有减刑20%~50%,也有10%~40%、10%~30%、5%~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6.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10%;
(6)犯罪较轻,又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免除处罚。
以上是庭立方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免费刑事律师咨询。
犯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和情节会影响法院的量刑。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职务侵占有自首情节的会被减刑吗?减刑的话会被判几年呢?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减刑多少,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不同类型的自首,减刑幅度也不一致,有减刑20%~50%,也有10%~40%、10%~30%、5%~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6.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10%;
(6)犯罪较轻,又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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