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澄迈(海南)8月28日电 记者 翟小功 通讯员 王咸青 近日,海南澄迈县一名95后女出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以及借贷给他人,挪用资金高达261542.59元人民币,被澄迈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如利用担任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为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资金总计261542.59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花销以及借贷给他人。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如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在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水电缴费系统如实录入业主水电充值信息并给予相应充值,但不开票据,谎报充值总额,不如实核算的方式,多次挪用水电费部分现金累计达人民币现金200666.22元。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如采取上述方式,收取水电费、物业费合计人民币现金45918.37元后,未及时存入公司银行账户,挪用该笔资金。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如经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同意借款采购公司用品后,向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借款人民币现金2万元。王某如完成采购任务后,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余下人民币现金14958元挪用作为个人花销。
澄迈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王某如于2019年2月25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如利用担任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出纳员职务之便,挪用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以及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王某如父母代王某如分两次退还其挪用全部款项,并取得公司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9年7月19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如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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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今日(4月10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经过庭审,最高法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其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其三,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此外,最高法宣告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无罪。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原审被告人严友松无罪。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京报记者 何强 编辑 马瑾倩
缓刑是我国刑事处罚措施之一,而缓刑是有一定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适用缓刑的,但我国刑法也规定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那么挪用公款罪不能缓刑的情形?
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的何俊杰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一、挪用公款罪不能缓刑的有哪些情形
挪用公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3、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
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5、未退赃款在3万元以上的;
6、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7、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何俊杰律师: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山东知名律师,山东优秀律师,济南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业于山东财经大学,山东大学在职研究生,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山东省 委员会党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兼职代课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 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刑事辩护、房产、交通事故纠纷、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投资并购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 验。是国内少有的实力派专家律师。
二、挪用公款罪怎样处罚
(一)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
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情节的认定
1、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千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何俊杰律师补充:
三、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
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是指缓刑的适用方式。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判处缓刑的方式有:判处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时宣布若干年的暂缓执行期(1至5年),在规定的时期内不犯新罪,则原判的自由刑不再执行。
也有国家宣告的缓刑在自由刑执行完毕后还必须再执行缓刑,或者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由法院直接判处。我国属于前一种方式,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确定适当的考验期限。我国刑法典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可以说是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缓刑与免除刑事处分的区别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反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则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另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以上就是对“挪用公款罪不能缓刑的有哪些情形”问题进行的解答,挪用公款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7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等。
缓刑是我国刑事处罚措施之一,而缓刑是有一定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适用缓刑的,但我国刑法也规定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那么挪用公款罪不能缓刑的情形?
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的何俊杰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一、挪用公款罪不能缓刑的有哪些情形
挪用公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3、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
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5、未退赃款在3万元以上的;
6、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7、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何俊杰律师: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山东知名律师,山东优秀律师,济南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业于山东财经大学,山东大学在职研究生,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山东省 委员会党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兼职代课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 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刑事辩护、房产、交通事故纠纷、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投资并购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 验。是国内少有的实力派专家律师。
二、挪用公款罪怎样处罚
(一)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
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情节的认定
1、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千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何俊杰律师补充:
三、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
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是指缓刑的适用方式。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判处缓刑的方式有:判处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时宣布若干年的暂缓执行期(1至5年),在规定的时期内不犯新罪,则原判的自由刑不再执行。
也有国家宣告的缓刑在自由刑执行完毕后还必须再执行缓刑,或者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由法院直接判处。我国属于前一种方式,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确定适当的考验期限。我国刑法典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可以说是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缓刑与免除刑事处分的区别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反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则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另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以上就是对“挪用公款罪不能缓刑的有哪些情形”问题进行的解答,挪用公款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7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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