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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标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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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4 14: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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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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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是否相同

最近有网友问到,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那我们今天就来看下这个问题。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性质并不相同,前者的本质是挪作他用,之后有可能将挪用的钱财归还,后者的本质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没有归还钱财的想法。


举个例子,李四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最近刚拿下了公司的一个大项目,获批了一大笔钱,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李四因为家里买房还缺20万,于是就把主意打到了公司的项目款上,想着先拿项目款去补自己的买房款,后面有钱了再还上,于是就偷偷拿了20万补足了自己的卖房款,过了4个多月,才把这20万还回来。在这里,李四涉嫌的是挪用资金罪。


后来,李四将公司的项目完成之后,因为策划得力,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效益,于是李四凭借这次的成绩升职为公司的总经理。成为总经理之后,李四手里的权力也更大了,野心也变大了,于是就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偷偷的将公司的部分款项占为己有,拿来给自己买奢侈品、用作日常消费等等,并且还将明面上的账做平。李四通过这样的方式,前后拿了30万。在这里,李四涉嫌的就是职务侵占罪。


当然,不论是临时性挪用公司的资金,还是将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都有可能涉嫌犯罪,所以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一定要守住本心,不要因一念之差惹上牢狱之灾。


职务侵占跟挪用资金有啥区别?哪个罪判刑比较轻?

  先说职务侵占跟挪用资金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的资金占用、使用、收益权,挪用资金罪主观上是故意暂时使用资金,用后打算退还。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主观上是故意占有财物,完全不打算退还。



  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确定两罪的转化,判断犯罪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应严格从犯罪构成出发,坚守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妥当处理犯意转化、另起犯意的问题。


  比如,如果行为人在挪用资金过程中主观上不想退还,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经由先前挪用的目的转化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此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客观危害性已经发生变化,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应当认定已经转化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关于职务侵占判刑和挪用资金判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罪跟挪用资金罪那个比较轻无法确定,因为案件详情补不同,涉案金额不同,只能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如何准确界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定


//


二罪均属职务性财产犯罪,均是将公款转归行为人控制,但其主观目的不同,其客观行为也存在差异:


一是犯罪性质不同。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占有权;贪污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限于公款和法定类型的公物;贪污罪的对象为一切公共财物。


三是行为内容不同。行为人是否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使自己占有公款的事实在账目上难以发现。如使用虚假发票、对账单等会计凭证,使其占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贪污行为。对于行为人采取了弄虚作假的手段平账,但由于受到某种条件的制约,不能完全平账的,也不能仅以账未做平作为不定贪污罪的理由;行为人销毁有关账目的。该行为不仅仅是逃避侦查的行为,也是掩饰公款去向,试图隐匿公款的行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侵吞公款的贪污行为;行为人截取收入不入账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收入直接截留,使账目上不能反映该款项,是直接侵吞公款的贪污行为。(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236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的裁判要旨。)


四是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五是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贪污罪则以不法所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参见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第(八)项。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加以具体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本文摘自《职务犯罪罪罚标准图表速查(贪污贿赂篇)》)



编辑:陈一豪 冉开梅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你“在看”我吗?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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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均属职务性财产犯罪,均是将公款转归行为人控制,但其主观目的不同,其客观行为也存在差异:


一是犯罪性质不同。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占有权;贪污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限于公款和法定类型的公物;贪污罪的对象为一切公共财物。


三是行为内容不同。行为人是否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使自己占有公款的事实在账目上难以发现。如使用虚假发票、对账单等会计凭证,使其占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贪污行为。对于行为人采取了弄虚作假的手段平账,但由于受到某种条件的制约,不能完全平账的,也不能仅以账未做平作为不定贪污罪的理由;行为人销毁有关账目的。该行为不仅仅是逃避侦查的行为,也是掩饰公款去向,试图隐匿公款的行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侵吞公款的贪污行为;行为人截取收入不入账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收入直接截留,使账目上不能反映该款项,是直接侵吞公款的贪污行为。(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236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的裁判要旨。)


四是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五是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贪污罪则以不法所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参见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第(八)项。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加以具体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本文摘自《职务犯罪罪罚标准图表速查(贪污贿赂篇)》)



编辑:陈一豪 冉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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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0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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