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咨询:
我目前挪用了公司26万,然后公司发现后,主动退回了10万,剩下的希望与公司协商分期还,如果公司不同意再起诉。我算不算有主动退赔情节。自首的话有没有希望缓刑?
我的回答:
谢邀,作为前经济、职务犯罪部检察官,现律师,比较系统地回答一下。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特殊性。要想推测刑期走向,必须回归罪名本身,因为这是量刑的逻辑原点。职务侵占罪有些特殊,如果你去翻法条,定罪起点是6万,猛一看没什么,仔细思考一下发现,这个罪名是指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侵吞、侵占财物。那么问题来了,盗窃罪的定罪起点是3000。合着我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就轻了20倍,这会导致量刑体系上极大不公平。不仅仅是司法实践中办案人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立法者也都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但确实没办法,因为职务侵占脱胎于贪污罪,近些年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和职务侵占进行了同构。因为我国旧刑法根本没有职务侵占罪,后来就是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存在着职务侵吞款项的行为,这个罪才从贪污罪里面脱胎出来,既然是脱胎,就要与贪污罪的量刑统一,但没想到却和盗窃类犯罪冲突了。那怎么办呢?于是,司法实践中想到了一个折衷的办法,定罪的起点就不改了,还是6万,在量刑上对是“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还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进行有效区别,最大限度地保障法之均衡。解释了这么一大堆就是因为你没有提供关键情节,到底是怎么利用职务侵占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有无骗取或盗取行为,如果没有,只是普通的侵挪型,26万虽然超过了6万很大,但是如果是常规挪用型,加上退赔了,是有缓刑的概率的。
其次,退赔与缓刑的因果关系。退赔,虽然法律规定退赔只是减轻刑期百分之二十,但在这个罪名上,对于缓刑影响还是很大的,因为缓刑的基本前提就是社会矛盾消除、财产损失得到修复。职务类犯罪,往往区别于暴力犯罪,只要修复了财产损失,消除了社会矛盾,其实社会危害性就已经减少一大半了,此时,法律往往会本着教育为主的精神去处理,往往会考虑缓刑。但这里面会跳出来一个障碍—谅解。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种尴尬的情况,就是退赔了,对方拒绝出具谅解书,这种情况对控方的处理艺术考验较强,高水平的控方会考虑不出谅解的具体原因,如果是对方不讲道理,往往不谅解也能缓刑,但大多数控方量缓还是对谅解书这个硬性文件要求较高,尽量争取一下,因为退赔与谅解是一对孪生兄弟,如果没有谅解书,即使认定为退赔,对于缓刑的效力也会大大减弱,至于你是全退还是分期退,其实影响不是很大,因为最终总要退完,关键在于对方是否出具谅解书。
最后,自首与缓刑的关系。任何时候、任何罪名、任何国家,自首都是最重要的量刑因素。往高处讲,这是人类撬动“刑法与其严厉不如缓和”这句古老格言的重要工具,最近最高检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刑法应当审慎谦抑,要少捕慎诉,这句话猛一听,大家可能会认为要对所有犯罪从轻化处理,其实并不是,而是对于有自首、谅解这些案件要区分于非自首、非谅解这些案件,总要有一些基础条件才能启动刑法从轻的大门,而自首这个要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对判缓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个点值得特别关注。
大家好,我是福牛普法。
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6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上可见,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档次有三档,分别是数额较大的(6万以上),处3年以下;数额巨大的(100万以上)处3-10年;数额特别巨大的(暂无规定)处10-15年或者最高无期。
一般来说,职务侵占罪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积极退赔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多次职务侵占的;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及募捐款物;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挥霍赃款,导致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
7、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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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阎某是一家外企的行政经理兼总裁助理,她平时负责总裁的行程、为公司订票订酒店、报销等,在职三年间,阎某为自己及亲友的私人行程订酒店和机票“侵吞”公司95万。
1月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一审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阎某于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担任曼恩商务车辆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恩公司)总裁助理及行政经理职务。
阎某任职期间,选择北京明日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航空)、北京颐盛恒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盛恒)等供应商负责代订机票酒店、垫付款等业务。
2012至2013年间,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明日公司为自己及亲友的私人行程订酒店和机票,再通过删除私人行程条目并调高部分同事出行费用等方式向曼恩公司报账,曼恩公司向明日公司支付了相关款项。经统计,阎某通过此种方式侵占曼恩公司31万余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阎某代表曼恩公司与颐盛恒公司签订商务服务代理合同,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亲友的私人行程订酒店和机票、垫付费用等共计64万余元。后颐盛恒公司就费用结算问题对曼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曼恩公司将包括阎某及其亲友私人行程费用在内的相关款项支付给颐盛恒公司。
2015年6月26日,曼恩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阎某解除劳动合同。阎某后被查获,赃款已全部退缴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处。
庭审中,阎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为,阎某认罪悔罪,全额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害单位对阎某表示谅解,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及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鉴于阎某当庭认罪悔罪,全额退赃,被害单位表示谅解,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被告人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案退赔款九十五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女子阎某是一家外企的行政经理兼总裁助理,她平时负责总裁的行程、为公司订票订酒店、报销等,在职三年间,阎某为自己及亲友的私人行程订酒店和机票“侵吞”公司95万。
1月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一审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阎某于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担任曼恩商务车辆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恩公司)总裁助理及行政经理职务。
阎某任职期间,选择北京明日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航空)、北京颐盛恒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盛恒)等供应商负责代订机票酒店、垫付款等业务。
2012至2013年间,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明日公司为自己及亲友的私人行程订酒店和机票,再通过删除私人行程条目并调高部分同事出行费用等方式向曼恩公司报账,曼恩公司向明日公司支付了相关款项。经统计,阎某通过此种方式侵占曼恩公司31万余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阎某代表曼恩公司与颐盛恒公司签订商务服务代理合同,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亲友的私人行程订酒店和机票、垫付费用等共计64万余元。后颐盛恒公司就费用结算问题对曼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曼恩公司将包括阎某及其亲友私人行程费用在内的相关款项支付给颐盛恒公司。
2015年6月26日,曼恩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阎某解除劳动合同。阎某后被查获,赃款已全部退缴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处。
庭审中,阎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为,阎某认罪悔罪,全额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害单位对阎某表示谅解,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及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鉴于阎某当庭认罪悔罪,全额退赃,被害单位表示谅解,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被告人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案退赔款九十五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职务侵占罪和逃税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区别(职务侵占罪34万该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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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职务侵占罪能不能判缓刑(职务侵占260万有判缓刑的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