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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能不能判缓刑(职务侵占20万可以缓刑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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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4 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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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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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判缓刑的多吗?

涉案人咨询:


我目前挪用了公司26万,然后公司发现后,主动退回了10万,剩下的希望与公司协商分期还,如果公司不同意再起诉。我算不算有主动退赔情节。自首的话有没有希望缓刑?


我的回答:


谢邀,作为前经济、职务犯罪部检察官,现律师,比较系统地回答一下。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特殊性。要想推测刑期走向,必须回归罪名本身,因为这是量刑的逻辑原点。职务侵占罪有些特殊,如果你去翻法条,定罪起点是6万,猛一看没什么,仔细思考一下发现,这个罪名是指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侵吞、侵占财物。那么问题来了,盗窃罪的定罪起点是3000。合着我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就轻了20倍,这会导致量刑体系上极大不公平。不仅仅是司法实践中办案人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立法者也都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但确实没办法,因为职务侵占脱胎于贪污罪,近些年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和职务侵占进行了同构。因为我国旧刑法根本没有职务侵占罪,后来就是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存在着职务侵吞款项的行为,这个罪才从贪污罪里面脱胎出来,既然是脱胎,就要与贪污罪的量刑统一,但没想到却和盗窃类犯罪冲突了。那怎么办呢?于是,司法实践中想到了一个折衷的办法,定罪的起点就不改了,还是6万,在量刑上对是“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还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进行有效区别,最大限度地保障法之均衡。解释了这么一大堆就是因为你没有提供关键情节,到底是怎么利用职务侵占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有无骗取或盗取行为,如果没有,只是普通的侵挪型,26万虽然超过了6万很大,但是如果是常规挪用型,加上退赔了,是有缓刑的概率的。


其次,退赔与缓刑的因果关系。退赔,虽然法律规定退赔只是减轻刑期百分之二十,但在这个罪名上,对于缓刑影响还是很大的,因为缓刑的基本前提就是社会矛盾消除、财产损失得到修复。职务类犯罪,往往区别于暴力犯罪,只要修复了财产损失,消除了社会矛盾,其实社会危害性就已经减少一大半了,此时,法律往往会本着教育为主的精神去处理,往往会考虑缓刑。但这里面会跳出来一个障碍—谅解。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种尴尬的情况,就是退赔了,对方拒绝出具谅解书,这种情况对控方的处理艺术考验较强,高水平的控方会考虑不出谅解的具体原因,如果是对方不讲道理,往往不谅解也能缓刑,但大多数控方量缓还是对谅解书这个硬性文件要求较高,尽量争取一下,因为退赔与谅解是一对孪生兄弟,如果没有谅解书,即使认定为退赔,对于缓刑的效力也会大大减弱,至于你是全退还是分期退,其实影响不是很大,因为最终总要退完,关键在于对方是否出具谅解书。


最后,自首与缓刑的关系。任何时候、任何罪名、任何国家,自首都是最重要的量刑因素。往高处讲,这是人类撬动“刑法与其严厉不如缓和”这句古老格言的重要工具,最近最高检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刑法应当审慎谦抑,要少捕慎诉,这句话猛一听,大家可能会认为要对所有犯罪从轻化处理,其实并不是,而是对于有自首、谅解这些案件要区分于非自首、非谅解这些案件,总要有一些基础条件才能启动刑法从轻的大门,而自首这个要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对判缓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个点值得特别关注。



职务侵占60万能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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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规定时往往也是结合实际的犯罪数额、情节来进行处罚的。所以,要是同时满足了缓刑条件的,那才可以对罪犯判处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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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缓刑案例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能构成此罪。


经典案例


自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立利用担任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经理、具体负责长春某城等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8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100余万元、黄金饰品两套。另指控被告人陈某立、张某于2017年初共谋,利用被告人陈某立担任长春分公司经理、具体负责长春某区县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混凝土膨胀剂用量的手段套取单位支付的款项,由二被告人按比例侵吞。2017年9月至12月,二被告人分5次,共计侵吞某公司人民币15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立分得人民币11余万元,被告人张某分得人民币4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立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有关组织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立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退出人民币40余万元、向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张某向公司退出人民币4万元。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件评析:一、被告人陈某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在经济往来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被告人陈某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三、被告人陈某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四、被告人陈某立、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能构成此罪。


经典案例


自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立利用担任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经理、具体负责长春某城等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8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100余万元、黄金饰品两套。另指控被告人陈某立、张某于2017年初共谋,利用被告人陈某立担任长春分公司经理、具体负责长春某区县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混凝土膨胀剂用量的手段套取单位支付的款项,由二被告人按比例侵吞。2017年9月至12月,二被告人分5次,共计侵吞某公司人民币15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立分得人民币11余万元,被告人张某分得人民币4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立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有关组织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立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退出人民币40余万元、向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张某向公司退出人民币4万元。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件评析:一、被告人陈某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在经济往来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被告人陈某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三、被告人陈某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四、被告人陈某立、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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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0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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