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有这样的疑问:“对方把我打成轻伤,他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或者“我被对方打成八级伤残,对方要不要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伤残等级请求对方赔偿,后者是想基于伤情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见,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伤情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本文就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二者的区别及与伤残鉴定有关的鉴定作简单介绍。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一、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的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 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 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4. 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5. 等级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二、与伤残相关的其他鉴定
1.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时机: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情况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 3-6 个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
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鉴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三、注意事项
1.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若是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查体;2. 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四、被害人拒绝做鉴定怎么办?
问:伤情鉴定是否必须被害人到场?被害人拒绝做鉴定,能否依据诊断证明等进行鉴定?
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方法是由法医进行活体检验,即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检验。除此之外,由于条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检验时机,可以采用文证检验的方法进行,即根据检验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具体可以向鉴定机构的法医进行咨询了解。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
刑法中37种推定“明知”的情形(2022年表格版)
●“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
“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
●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实务汇总
声明:本文
编辑:陈子毅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6月21日,河北警方通报唐山打人事件最新情况,根据通报,被打女子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对此一些网友很疑惑,“为什么看起来很严重的样子却只是轻微伤或者轻伤?”
对此,@江宁公安在线 发布科普文章,法律上说的“轻伤”,“轻微伤”,可能和一般人的理解有很大差异。
全文如下
↓↓↓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律师:唐山打人案嫌犯大概率会被数罪并罚
本案嫌犯会以什么罪名被起诉、会被判刑多久,备受关注。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仔细关注通报当中所涉及的内容,会发现对这几个人后续起诉的时候,会有其他的罪名被一并追究,可能涉及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数罪并罚,这是大概率事件。对他们最后的定罪量刑,很有可能并不以这次伤人事件为限度,还要追究他们在过去这些年应当承担的罪责,最终的惩处很有可能会非常严厉。
责任编辑|贾文艺
更多精彩资讯,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中国教育报APP吧
本文来自【中国教育报】,仅代表
ID:jrtt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英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唐山打人事件”最新进展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位被害人中住院的两位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另外两位未住院的受害人损伤等级为轻微伤。
轻伤二级究竟有多重?致受害人轻伤二级后,应如何量刑?伤情报告在量刑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经济观察网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医学会法医学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鑫。
刘鑫认为,被害人伤情程度在中国的司法审判中是至关重要的判刑依据,这也是它为什么受到高度关注的原因。但目前伤情程度的认定完全依靠相关鉴定机构的法医出具的人体损伤等级报告,而这样的报告是法医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做出的判断,损伤是客观的,法医的鉴定也仅仅是一种损伤的生理、病理情况的评价,但是要对应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程度,案件处理人员还应当结合案件中其他要素,而不是仅仅依据法医的鉴定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此类问题上应该发挥的判定作用被法医取代了,这在其他国家是少见的。”刘鑫说。
刘鑫表示,“唐山打人事件”若仅按寻衅滋事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刑期判定上,被害人损伤程度可以是一个影响因素。
不过,寻衅滋事罪相关条款也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河北省公安厅在最新通报中提到,公安机关还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志等人其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线索。多位律师对经济观察网表示,这起案件未来的量刑应该会较重。
轻伤不轻
轻伤二级,实际并不轻。比如,眼球破裂伤、面部瘢痕长度4.5cm以上、肋骨骨折2处以上都属于轻伤二级。
在中国司法鉴定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依据的是2014年1月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损伤标准分为三等五级,分别是轻微伤、轻伤、重伤三等,轻伤与重伤又再分别细分两级,按严重程度排序是: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即,唐山案件中住院治疗的两位被害人属于损伤等级中的倒数第二级。
《损伤标准》对人体各部位受伤后的损伤程度都做了精确界定。
比如造成颅脑、脊髓损伤的,轻伤二级的情况包括: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2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在颅脑、脊髓损伤上,如果要认定为最严重的重伤一级,则需达到植物生存状态、偏瘫、重度智能减退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程度。
造成面部、耳廓损伤的,轻伤二级的情况包括: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2、眼睑缺损。
3、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4、鼻骨粉碎性骨折。
5、舌缺损。
6、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
……
被害人伤情程度是量刑的重要依据。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后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什么样的刑罚?根据《刑法》第234条,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经济观察网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多例故意伤害罪判决书显示,被害人轻伤二级,被告人一般被判刑几个月到两年不等。
刘鑫表示,在“唐山打人事件”中,也可能适用的是《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到底按照哪个罪名来处理,涉及犯罪竞合问题,最终由法院来确定罪名,在寻衅滋事罪中,损伤程度可以成为影响量刑的一个因素。
法医在鉴定机制中的作用
“损伤等级报告在相关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中发挥了超常规的作用。”刘鑫认为,这类案件最值得思考的是中国的鉴定机制问题。
刘鑫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伤情是由鉴定机构的法医评定。“评定的意思是,法医根据被害人的身体情况去评估符合《损伤标准》的哪一条,操作中是比较机械的,比如说,被害人头皮创口长度是7.9 cm,由于未达到轻伤二级的8cm标准,就会被界定为轻微伤。”他认为,法医所发挥的作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或者说只能属于广义的鉴定范畴。
而这种评定有时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损害情况。刘鑫举例说,一位奄奄一息的老人,头部被打了两三厘米的创口,由于流血很多可能会致命,而身体健壮的年轻人,即使他头部创口长度十几厘米,但对他身体影响可能也并不大。
刘鑫介绍,法医出具的伤情报告往往是法官定罪的关键依据。“虽然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和情节等因素,但这些因素大多是模糊的,而只有伤情报告是精确定级的,这就导致法官往往将损伤等级作为量刑的最主要依据。”
在其他国家,由法医出具的伤情报告主导量刑结果的情况是少见的。据刘鑫了解,在其他国家,一般由医师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描述,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最后由法官、陪审团根据质证的情况裁定被害人的身体损害程度,而法医、临床医生只作为证人出庭提供证据。在其他国家,尤其判例法国家,往往通过法官的判例来确认和引导损伤程度,尤其重伤的认定。
同时,刘鑫认为,当前的《损伤标准》也可能存在判定标准过严或者过轻的问题。他举例说,在某些国家,被害人掉一颗牙齿也属于毁容,法院也可以认定为“重伤”,而在中国,根据《人体损伤等级标准》这种情况只属于轻微伤。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英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唐山打人事件”最新进展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位被害人中住院的两位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另外两位未住院的受害人损伤等级为轻微伤。
轻伤二级究竟有多重?致受害人轻伤二级后,应如何量刑?伤情报告在量刑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经济观察网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医学会法医学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鑫。
刘鑫认为,被害人伤情程度在中国的司法审判中是至关重要的判刑依据,这也是它为什么受到高度关注的原因。但目前伤情程度的认定完全依靠相关鉴定机构的法医出具的人体损伤等级报告,而这样的报告是法医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做出的判断,损伤是客观的,法医的鉴定也仅仅是一种损伤的生理、病理情况的评价,但是要对应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程度,案件处理人员还应当结合案件中其他要素,而不是仅仅依据法医的鉴定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此类问题上应该发挥的判定作用被法医取代了,这在其他国家是少见的。”刘鑫说。
刘鑫表示,“唐山打人事件”若仅按寻衅滋事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刑期判定上,被害人损伤程度可以是一个影响因素。
不过,寻衅滋事罪相关条款也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河北省公安厅在最新通报中提到,公安机关还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志等人其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线索。多位律师对经济观察网表示,这起案件未来的量刑应该会较重。
轻伤不轻
轻伤二级,实际并不轻。比如,眼球破裂伤、面部瘢痕长度4.5cm以上、肋骨骨折2处以上都属于轻伤二级。
在中国司法鉴定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依据的是2014年1月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损伤标准分为三等五级,分别是轻微伤、轻伤、重伤三等,轻伤与重伤又再分别细分两级,按严重程度排序是: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即,唐山案件中住院治疗的两位被害人属于损伤等级中的倒数第二级。
《损伤标准》对人体各部位受伤后的损伤程度都做了精确界定。
比如造成颅脑、脊髓损伤的,轻伤二级的情况包括: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2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在颅脑、脊髓损伤上,如果要认定为最严重的重伤一级,则需达到植物生存状态、偏瘫、重度智能减退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程度。
造成面部、耳廓损伤的,轻伤二级的情况包括: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2、眼睑缺损。
3、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4、鼻骨粉碎性骨折。
5、舌缺损。
6、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
……
被害人伤情程度是量刑的重要依据。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后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什么样的刑罚?根据《刑法》第234条,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经济观察网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多例故意伤害罪判决书显示,被害人轻伤二级,被告人一般被判刑几个月到两年不等。
刘鑫表示,在“唐山打人事件”中,也可能适用的是《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到底按照哪个罪名来处理,涉及犯罪竞合问题,最终由法院来确定罪名,在寻衅滋事罪中,损伤程度可以成为影响量刑的一个因素。
法医在鉴定机制中的作用
“损伤等级报告在相关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中发挥了超常规的作用。”刘鑫认为,这类案件最值得思考的是中国的鉴定机制问题。
刘鑫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伤情是由鉴定机构的法医评定。“评定的意思是,法医根据被害人的身体情况去评估符合《损伤标准》的哪一条,操作中是比较机械的,比如说,被害人头皮创口长度是7.9 cm,由于未达到轻伤二级的8cm标准,就会被界定为轻微伤。”他认为,法医所发挥的作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或者说只能属于广义的鉴定范畴。
而这种评定有时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损害情况。刘鑫举例说,一位奄奄一息的老人,头部被打了两三厘米的创口,由于流血很多可能会致命,而身体健壮的年轻人,即使他头部创口长度十几厘米,但对他身体影响可能也并不大。
刘鑫介绍,法医出具的伤情报告往往是法官定罪的关键依据。“虽然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和情节等因素,但这些因素大多是模糊的,而只有伤情报告是精确定级的,这就导致法官往往将损伤等级作为量刑的最主要依据。”
在其他国家,由法医出具的伤情报告主导量刑结果的情况是少见的。据刘鑫了解,在其他国家,一般由医师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描述,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最后由法官、陪审团根据质证的情况裁定被害人的身体损害程度,而法医、临床医生只作为证人出庭提供证据。在其他国家,尤其判例法国家,往往通过法官的判例来确认和引导损伤程度,尤其重伤的认定。
同时,刘鑫认为,当前的《损伤标准》也可能存在判定标准过严或者过轻的问题。他举例说,在某些国家,被害人掉一颗牙齿也属于毁容,法院也可以认定为“重伤”,而在中国,根据《人体损伤等级标准》这种情况只属于轻微伤。
公司诉讼的司法权适度干预问题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轻伤伤残司法鉴定标准是多少(一级轻伤伤残鉴定标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