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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刑事司法鉴定规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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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4 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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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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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法官:关于刑事诉讼死刑复核程序思考

#头条创作挑战赛#



随笔:关于刑事诉讼死刑复核程序思考


说到复核程序,作为有40余年司法经历的我,有话说:死刑复核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就是处在“逼格落”(旯旮)地位,但它又是一个“要命”的程序。真正的发育还在2012年诉讼法修改后,源于2006年前后最高院死刑复核权全部回收,虽然之前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除云南外毒品以及贪污贿赂等,仍然要报最高院核准,但案件总数量是不多的。所以,死刑复核程序无论从刑诉法还是司法解释角度分析,都是发育不良的。


复核权全部收回之前,第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基本是合体的,由此产生弊端。比如,孙小果案,本人至今没搞明白,那些年,由于合体,本应该在二审程序中解决维持、改判或发回,维持以后只能核准,没有改判死缓的问题,这就是当年第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体。是不是会“障眼法”,即第二审程序明面上维持,再“狸猫换太子”,用死刑复核程序不核准,改判死缓。然后,再以审判监督程序将死缓改为其他刑期。这在地方高院的层面,技术上是可行的。这就解释了当时坊间传言“二审已维持,咋最后改判”的说法。


最终复核权收回之后,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对死刑复核权处于“大条”式的改动,只是吸收了最高院的若干执法意见,并没有一个整体的制度设计。所以,二审程序与死缓复核仍然合体,这就导致二审法官可以随意在二审与死缓复核中“跳舞”。例如,某案被中院判死缓后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在监所殴打同监人员致轻伤。二审法官坐等追诉,并以死缓复核程序发回重审。这就是二审程序与死缓复核程序合体带来的结果,二审可随意处置。事实上,被判死刑(死缓)的被告人,有的上诉先进入二审,再复核;有的不上诉直接进入复核程序,所以说,应该将二审,死缓复核,死刑复核严格区分开来。在不同的阶段,法庭如何审查,当事人如何参与(辩护人、诉讼代理等等),检察机关如何监督,程序与规则应当详细规制,死刑复核程序的重新建构已逢良机。


我一直致力对实务中程序问题的思考,曾写过一篇“那些年,被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谈了一点心得,遭到不懂刑诉业务的法院同行“举报”,在那篇文章里,我谈得就是实务中的程序及得失。


刑事审判向何处去?

文| 蔡子中律师


中国的刑事审判向何处去?


今年是中央国家机构的换届之年,因此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是五年工作的总结,报告当然是方方面面事无巨细列出五年来审判机关所取得的成绩,作为一线的执业律师,笔者通读该报告数遍,深感报告内容的最大缺憾是,最高法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乏善可陈。直观的体现就是畸低的无罪判决率,根据该报告所公布的数字,有有心的法律人士计算得出的结论是,五年来,审判阶段的无罪判决率为万分之6.15。


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在审判阶段的具体体现是“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具体体现是证据裁判实质化,而证据裁判实质化的核心点是出示证据和质证的实质化,但在这方面审判机关瞻前顾后左右支绌,缺乏推进的勇气、决心及耐心,使得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焦点问题无法得到破局性推进。


以个人浅见,造成以上局面的源头是,审判机关还未意识到刑事诉讼中具体个案审理的指导思想其实就是一条 —— ​人权保障。


一谈人权保障有的人就起急,认为是偏袒“坏人”— 被告人,其实人权保障既包括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包括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少了任何一项都是残缺的,两者并重方是完整的人权保障,认清并释明这一点,是法律正确,也是政治正确,复杂问题即可简单化,审判机关就完全能够轻松上阵,花大气力不厌其烦去落实庭审实质化和审判公开,审判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才能以一件件个案累积树立起来,成就终局裁判者的形象​。
对于无罪率低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审判阶段的无罪判决率看也不尽全面,近五年来,刑事案件的不批捕率、不起诉率是呈现增高态势,对此,笔者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有切身体验,实现了被告人的不批捕、不起诉,实际也是达到了无罪的效果,因此完整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无罪率是有提高的​。这无疑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的成果,也是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成绩,也期待有人能直面直击刑事审判阶段的痛点难点,引领中国法院的刑事庭审变革破局远航。


​ 换届之年呼唤改革者。


一般来说,刑事律师都是怎么办案的?

刑事律师这里仅指辩护律师,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律师怎么办案可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理解,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




辩护律师如何办案可从其享有的权利来进行说明,当辩护律师尽心完成法律、当事人所赋予的权利时,就可认为其认真的在履行办案职责,具体包括:




01


实施独立的辩护权


辩护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有权根据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干涉。




02


享有阅卷的权利


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批准,而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03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04


申请解除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


如拘留期限届满。




05


获得相应通知,并告知家属


辩护律师在办案机关在进行相应诉讼活动时有接获相应通知的权利。


如起诉书副本、法律援助通知书等。




06


积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等。


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07


诉讼中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08


相应的申诉、控告


........




不论如何,辩护律师在现实诉讼中作为独立的诉讼参加人,始终应当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刑事律师这里仅指辩护律师,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律师怎么办案可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理解,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




辩护律师如何办案可从其享有的权利来进行说明,当辩护律师尽心完成法律、当事人所赋予的权利时,就可认为其认真的在履行办案职责,具体包括:




01


实施独立的辩护权


辩护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有权根据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干涉。




02


享有阅卷的权利


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批准,而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03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04


申请解除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


如拘留期限届满。




05


获得相应通知,并告知家属


辩护律师在办案机关在进行相应诉讼活动时有接获相应通知的权利。


如起诉书副本、法律援助通知书等。




06


积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等。


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07


诉讼中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08


相应的申诉、控告


........




不论如何,辩护律师在现实诉讼中作为独立的诉讼参加人,始终应当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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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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