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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撤销吗(挪用资金立案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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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4 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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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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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立案侦查,鄱阳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类型】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奚某某和周某某等在上饶市鄱阳县投资成立了某孚公司,奚某某为该公司股东兼总经理。2010年5月,某孚公司与鄱阳县政府签订了某项目开发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为尽快达到协议约定拿地开工的条件,2010年6月,奚某某入股某坤公司;同年12月成立某泽公司,并让刘某、陈某某当挂名股东。2010年底至2011年初,奚某某以某泽公司的名义向某孚公司借款1000万投入到某泽公司,刘某向某孚公司借款500万投入到某坤公司。2011年3月10日,县商务局考察后认为某孚公司符合相关条件,拿到了项目开发用地。2016年8月8日,因为与其他股东在经营中发生纠纷,奚某某以减股的形式退出在某孚公司的股份。其后,奚某某与某孚公司其他股东之间进行多次民事诉讼。2018年10月12日,鄱阳县公安局根据某孚公司其他股东的举报,以奚某某私自挪用1500万元给以其本人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以及其他人使用,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奚某某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8年12月13日,奚某某家属向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经调阅奚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案卷并审查奚某某的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2019年1月10日鄱阳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鄱阳县公安局回复认为,“奚某某利用公司股东、总经理身份,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挪用1500万给以其本人名义为股东、法人的公司和他人使用,涉嫌挪用资金罪”。鄱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某孚公司股东之间民事纠纷,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奚某某隐瞒其他股东将1500万元资金挪到自己公司及借给刘某的某坤公司,反而有充分证据可以认定其他股东是知情并且同意的,奚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条件,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成立。


2019年1月10日,鄱阳县检察院建议对奚某某变更强制措施,鄱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2日将奚某某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鄱阳县检察院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及《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鄱阳县公安局撤销案件,纠正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鄱阳县公安局提请鄱阳县检察院复议,该院复议后维持了原决定,鄱阳县公安局提请上饶市检察院复核,上饶市检察院复核后维持了原决定。


【案件处理情况】


3月12日,鄱阳县公安局对奚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2019年4月2日,奚某某到鄱阳县检察院签收案件办结答复函,对鄱阳县检察院公平公正办理案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领导挪用公款240万元被查,检察院为何撤销案件?

知天命之年的杜龙华工作勤奋、为人诚恳、作风正派,在单位是众人称道的好领导,经上级单位国有公司委派担任在香港注册的通浩实业公司总经理。初到香港,人地生疏,杜龙华感到创业维艰。正在一筹莫展之际,杜龙华遇到一位香港商界名人何坚明先生,何坚明先生在香港H商行任董事长,且宝马、豪宅一应俱全。双方发生多次业务往来,何先生恪守商业信用,归还货款及时。


然而,何先生的H商行尚欠通浩公司货款人民币60万元未偿还,何先生提出H商行向通浩公司再借180万元,赎单后即一并归还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240万元。借款两周后,H商行未能如约归还。经查,H商行已卖给另一家公司,正办理交割手续,香港律师建议通浩公司在香港提起民事诉讼。杜龙华被召回沪,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杜龙华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杜龙华被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杜龙华担任通浩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该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合同手法擅自决定挪用本公司资金240万元,遂移送审查起诉并变更强制措施,杜龙华被羁押。


律师辩护


李小华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杜龙华的辩护人,查阅卷宗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辩解,遂向检察机关提出律师辩护意见:


1、通浩公司及H商行均注册设立于香港,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犯罪嫌疑人杜龙华为通浩公司追索货款,采用支付资金方式经向公司董事长请示,以及公司分管财务经理共同商量决定并签字认可,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杜龙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3、犯罪嫌疑人杜龙华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或个人决定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归纳总结:为了体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杜龙华的行为不能认定涉嫌我国刑法第384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杜龙华在担任通浩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该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将240万元公司资金挪借给H商行用于经营活动,至今尚有230余万元无法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规定,杜龙华尚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本案。


办案札记


我国对部分职务犯罪类案件的量刑标准基于形势发展进行了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杜龙华涉嫌挪用公款案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现阶段,我国对涉嫌挪用公款类案件的侦查管辖也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与外国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逐渐增多,因而一系列诉讼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的法律问题也日趋突出和复杂。探讨和研究涉外、涉港澳台刑事法律问题成为很具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重要课题。


根据《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必须把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提高到一个更高水平。


同时,《上海市司法局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第十二条提出:推进实施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加大本市涉外、金融、航运、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和机构引进力度,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培训,提升本市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这势必要求律师不断提升、完善,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的高质量法律服务,也要求企业在涉外及涉港澳台商务往来中更加重视防范职务类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243万元存款被挪用后为何难收回?

此案涉及到储户、中介、邮储银行、邮政集团等多方。银行质疑经办243万元存款的时某宁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挪用者在2011年工作的调动,也为此案的复杂性埋下伏笔


图/pexels




文 | 《财经》记者 陈洪杰


编辑 | 袁满




近日,一则“储户243万元存款被挪用、拒不赔偿”的消息将邮政集团和邮储银行(601658.SH)送上风口浪尖。




在某社交媒体发布的一则视频里,一位年长的女性称,“我今年快80岁了,是243万元存款被邮储银行江宁支行挪用事件的当事人之一。这件事情从2019年4月到现在已经(将近)4年。2020年9月,法院判处银行赔钱,(到现在)这个钱我还没拿到......”




据悉,上述243万元被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区一个局长时某宁挪用。在时某宁被逮捕并判刑后,储户寻求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进行赔付,却多次被拒。




3月21日23时,邮政集团南京分公司在其微信公号上回应称,“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重审中,我们还不便向社会公布更多细节。”




邮政集团和邮储银行的关系千丝万缕。2007年3月,在改革原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基础上,邮储银行正式挂牌成立。此后,邮储银行委托邮政集团通过代理网点办理部分商业银行业务。同样,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赋予了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分公司的吸储业务。




某知情人士称,此案比较复杂,涉及到储户、中介、邮储银行、邮政集团等多方。“其实,早十年多年前,大概在2011年左右,时某宁就调动了工作岗位,不再负责当地邮储的资金业务。银行质疑这笔存款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这也为此案的复杂性埋了伏笔。”上述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




243万元被挪用始末



3月20日,“243万元存款被原行长挪用银行拒赔”事件当事人之一再次在社交媒体上发言称,今年快80岁了,老伴已经去世,还捆了一身债,尽快把钱还给他们。




据悉,早在2008年,李先生等人将135万元交给时任邮政集团江宁分公司岔路口邮政支局局长时某宁,并开办了储蓄存折。此后10年时间内,本金及利息每年继续存入,均由时某宁操作。




但到了2018年底,该笔连本带息的243万元无法取出。李先生等人报警后才发现,在他们的存折上只有第一笔存款是真实的,其他的存款信息都是伪造的。




李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18年中至年底期间,他们去邮储银行江宁支行,但都发现钱取不出来。于是,大家就一起去找时某宁要说法。“当时他给出的解释是,(你们)大客户受重要的待遇,需要去上面申请。于是,他让我们把存折给他,他去帮忙取钱。”




但在2019年4月,警方在常州将时某宁抓获。央广网报道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邮政集团南京市江宁区分公司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某、胡某某存款共计243万元。




“时某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责令时某宁退赔被害单位邮政集团南京市江宁区分公司243万元。”法院判定。




问题在于,时某宁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财经》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时某宁欠款多笔,其中在民间借贷中,欠夏某兵本金110万元,欠易某安本金335万元,欠外贸信托本金202万元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依法向被执行人时某宁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时某宁名下两辆汽车,但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另查封有一套不动产,除此之外,未调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是,李先生等人要求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分公司要求返还243万元存款,但遭到拒绝。随后,他们将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分公司以及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告到法庭。




(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等人的存折上均加盖有“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的印章,时某宁原系支局局长,李某等人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不过,此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他们责怪我们不定期查看一下钱。”对于重审原因,李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有银行从业者表示,李先生等人在存款后不经常查询账户,并且每年的本息均委托时某宁存入,此行为异常。银行怀疑双方的关系。




部分疑点待查证



3月21日,邮政集团南京分公司进行回应称,“近日,我们关注到媒体关于我公司江宁区岔路口营业所资金纠纷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重审中,我们还不便向社会公布更多细节,也请大家多给予理解。待案件终审判决后,我们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




该案的复杂点在于何处?据多份调解笔录显示,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和邮政江宁分公司一直坚称,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人时某宁处理,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




当下问题的争议点变成了“243万元是不是邮储银行江宁支行的存款”。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近日就上述此事在澎湃新闻发文称,一审法院认定了相关存折均加盖有该银行的印章,说明二者具有存款合同关系。而且,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涉案人员时某宁的《刑事判决书》也显示,时某宁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先生等人的存款共计243万元。




“因已触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万元。该生效刑事判决足以证明,被告人挪用的是银行存款,否则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金泽刚表示。




“信用和信任是金融业务关系的基石。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该履行谨慎的管理责任和承担诚实信用义务,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金泽刚称,银行内部员工涉嫌犯罪造成储户存款损失,并不能阻却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不能将责任推给储户,除非储户有严重的过错。




这里面,该案还涉及到邮储银行和邮政集团的关系。不同于其他银行的架构,邮储银行通过自营网点和邮政集团的代理网点开展业务。




根据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订立的《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代理网点以邮储银行名义提供吸收储蓄存款服务、结算类金融服务、代理类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邮储银行就上述服务向邮政集团支付代理费用。




其中,有一项业务是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即根据相关委托代理协议,邮政集团向邮储银行提供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及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业务。




不难理解,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受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委托处理部分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存储贷款业务。




一位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称,在2011年之后,时某宁已经调换了工作岗位,虽然还在邮政集团的江宁区工作,但不再管理银行的资金业务。他做的虚假流水是否涉及到银行的职务行为,这也是本案争执点。




此外,相关笔录信息显示,邮储银行江宁支行还认为,李某等人与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也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金泽刚看来,从各种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存款纠纷来看,当下,银行不妨多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存取程序、确保金融业务合规上狠下功夫。这或许是预防这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不过,李先生等人是否能够得到邮储银行以及邮政集团的全额赔付,还有待法院的裁定。


此案涉及到储户、中介、邮储银行、邮政集团等多方。银行质疑经办243万元存款的时某宁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挪用者在2011年工作的调动,也为此案的复杂性埋下伏笔


图/pexels




文 | 《财经》记者 陈洪杰


编辑 | 袁满




近日,一则“储户243万元存款被挪用、拒不赔偿”的消息将邮政集团和邮储银行(601658.SH)送上风口浪尖。




在某社交媒体发布的一则视频里,一位年长的女性称,“我今年快80岁了,是243万元存款被邮储银行江宁支行挪用事件的当事人之一。这件事情从2019年4月到现在已经(将近)4年。2020年9月,法院判处银行赔钱,(到现在)这个钱我还没拿到......”




据悉,上述243万元被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区一个局长时某宁挪用。在时某宁被逮捕并判刑后,储户寻求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进行赔付,却多次被拒。




3月21日23时,邮政集团南京分公司在其微信公号上回应称,“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重审中,我们还不便向社会公布更多细节。”




邮政集团和邮储银行的关系千丝万缕。2007年3月,在改革原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基础上,邮储银行正式挂牌成立。此后,邮储银行委托邮政集团通过代理网点办理部分商业银行业务。同样,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赋予了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分公司的吸储业务。




某知情人士称,此案比较复杂,涉及到储户、中介、邮储银行、邮政集团等多方。“其实,早十年多年前,大概在2011年左右,时某宁就调动了工作岗位,不再负责当地邮储的资金业务。银行质疑这笔存款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这也为此案的复杂性埋了伏笔。”上述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




243万元被挪用始末



3月20日,“243万元存款被原行长挪用银行拒赔”事件当事人之一再次在社交媒体上发言称,今年快80岁了,老伴已经去世,还捆了一身债,尽快把钱还给他们。




据悉,早在2008年,李先生等人将135万元交给时任邮政集团江宁分公司岔路口邮政支局局长时某宁,并开办了储蓄存折。此后10年时间内,本金及利息每年继续存入,均由时某宁操作。




但到了2018年底,该笔连本带息的243万元无法取出。李先生等人报警后才发现,在他们的存折上只有第一笔存款是真实的,其他的存款信息都是伪造的。




李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18年中至年底期间,他们去邮储银行江宁支行,但都发现钱取不出来。于是,大家就一起去找时某宁要说法。“当时他给出的解释是,(你们)大客户受重要的待遇,需要去上面申请。于是,他让我们把存折给他,他去帮忙取钱。”




但在2019年4月,警方在常州将时某宁抓获。央广网报道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邮政集团南京市江宁区分公司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某、胡某某存款共计243万元。




“时某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责令时某宁退赔被害单位邮政集团南京市江宁区分公司243万元。”法院判定。




问题在于,时某宁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财经》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时某宁欠款多笔,其中在民间借贷中,欠夏某兵本金110万元,欠易某安本金335万元,欠外贸信托本金202万元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依法向被执行人时某宁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时某宁名下两辆汽车,但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另查封有一套不动产,除此之外,未调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是,李先生等人要求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分公司要求返还243万元存款,但遭到拒绝。随后,他们将邮政集团南京江宁分公司以及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告到法庭。




(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等人的存折上均加盖有“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的印章,时某宁原系支局局长,李某等人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不过,此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他们责怪我们不定期查看一下钱。”对于重审原因,李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有银行从业者表示,李先生等人在存款后不经常查询账户,并且每年的本息均委托时某宁存入,此行为异常。银行怀疑双方的关系。




部分疑点待查证



3月21日,邮政集团南京分公司进行回应称,“近日,我们关注到媒体关于我公司江宁区岔路口营业所资金纠纷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重审中,我们还不便向社会公布更多细节,也请大家多给予理解。待案件终审判决后,我们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




该案的复杂点在于何处?据多份调解笔录显示,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和邮政江宁分公司一直坚称,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人时某宁处理,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




当下问题的争议点变成了“243万元是不是邮储银行江宁支行的存款”。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近日就上述此事在澎湃新闻发文称,一审法院认定了相关存折均加盖有该银行的印章,说明二者具有存款合同关系。而且,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涉案人员时某宁的《刑事判决书》也显示,时某宁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先生等人的存款共计243万元。




“因已触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万元。该生效刑事判决足以证明,被告人挪用的是银行存款,否则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金泽刚表示。




“信用和信任是金融业务关系的基石。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该履行谨慎的管理责任和承担诚实信用义务,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金泽刚称,银行内部员工涉嫌犯罪造成储户存款损失,并不能阻却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不能将责任推给储户,除非储户有严重的过错。




这里面,该案还涉及到邮储银行和邮政集团的关系。不同于其他银行的架构,邮储银行通过自营网点和邮政集团的代理网点开展业务。




根据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订立的《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代理网点以邮储银行名义提供吸收储蓄存款服务、结算类金融服务、代理类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邮储银行就上述服务向邮政集团支付代理费用。




其中,有一项业务是代理吸收存款业务,即根据相关委托代理协议,邮政集团向邮储银行提供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及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业务。




不难理解,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受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委托处理部分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存储贷款业务。




一位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称,在2011年之后,时某宁已经调换了工作岗位,虽然还在邮政集团的江宁区工作,但不再管理银行的资金业务。他做的虚假流水是否涉及到银行的职务行为,这也是本案争执点。




此外,相关笔录信息显示,邮储银行江宁支行还认为,李某等人与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也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金泽刚看来,从各种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存款纠纷来看,当下,银行不妨多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存取程序、确保金融业务合规上狠下功夫。这或许是预防这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不过,李先生等人是否能够得到邮储银行以及邮政集团的全额赔付,还有待法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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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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