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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司法鉴定是否有效的案例(原告能申请司法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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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4 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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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法官訾连国:“群众的满意是我工作的最大动力”

河南法制报全媒体记者程玉成 通讯员芷兰/文图


訾连国,商水县张庄镇人,1975年8月15日出生,1993年12月参军入伍,2006年10月转业到商水法院工作至今,现任姚集法庭庭长。“任务重于生命,事业重于家庭、使命高于一切”,这是作为军人时他心中的誓言。訾连国现在虽然身份换了,但是为国奉献、为民服务的理念永远不会变。


熟悉訾连国的人,都说他很不容易,他身上有故事。商水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彦兵上任伊始,就开始关注訾连国——军人作风,干工作雷厉风行,踏实努力,为民情怀重,结案率、调解率高,所办案件能达到地方党委政府和最高法院所要求的最佳办案效果。在每月的办案标兵表彰会上,张彦兵院长加了一项,评选“调解之星”。訾连国没有令他失望,每月的调解率稳居全院第一。


身为法官,他是商水法院的调解之星,所办案件大都是调解结案,其间的辛劳别人体会不到;回到家里,他是丈夫、是父亲,要抚养教育好两个孩子。他也是普通人,他该如何平衡好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关系?看尽世间悲与喜,他自己又何尝不是尝遍人生的酸甜苦辣?


秉公办案止纷争


司法公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纸裁判可能影响或决定当事人的前途和命运。对工作心怀热爱,秉持公心办案,让司法之光温暖人民群众,这是人民法官的追求。訾连国经常告诉身边的同事,我们的工作是解决问题化解纠纷,不是单纯为办案而办案。如果仅仅只是机械办案,不带感情,不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不换位思考,不关心群众,我们就不可能真正做到为群众排忧解难,也不可能得到百姓的认可。


訾连国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他办案不是为了审结案件,而是为了解决纠纷,司法为民更便民利民。当事人不方便到法庭参加诉讼的,他开展巡回审判,将法庭开到村室、开到田间地头;对因鉴定、公告送达等造成审限延长的,他会耐心细致做好解释;面对个别闹情绪的当事人,他也总是以情相待, 以理服人,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今年8月18日,訾连国成功调解姚集镇政府重点关注的水电公司诉木制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水电公司认为,抄水表的时候,被告的水表显示用了近10万吨水,被告欠水费20万多元。被告木制品公司则认为,上次交水费时,11个月的用水量为52吨,102元,而本次不到两年却用了近10万吨水,肯定是水表损坏了。后被告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水表已经损坏,计量功能失效。


这是一起发回重审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在经历了原审、二审、重审开庭后,早已是剑拔弩张、互不相让。原被告双方均为镇政府关注的重点企业,把案件办好,让政府满意、群众满意,是摆在訾连国面前的头等大事。如何化解矛盾,让双方当事人尽快摆脱案件的烦扰,回归正常经营?身为该案的承办法官,訾连国不能不冷静分析。


为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症结”,化解心结,訾连国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不断进行查证,通过电话、微信、现场勘查等了解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原审被告木制品公司申请对水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水表是否存在多跳数值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水表计量功能失效。原告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回复:“已经损坏的水表,不能作为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因此涉案水表现有示值(显示数字)不能作为有效计量数据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再按照水表数值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对被告显然不公平。原审判决原告水电公司胜诉,如果现在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但要不回来水费,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原告心里很容易失衡。怎样才能让双方都能接受?訾连国苦苦思索。


他找到被告,说,你用水了,得给人家原告交水费。被告同意。交多少合适?是个问题。


原告坚持以抄表数收水费。做通原告的工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訾连国一次次向原告讲解法律法规,就本案案情进行分析、沟通。从法理到情理,他一遍遍不厌其烦地讲。功夫不负有心人,原被告最终认可了他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和解,木制品公司当庭支付水电公司2000元,案结事了。


调解该案颇为不易,长达五个月的调查取证、向鉴定机构咨询,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只为让他们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要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作为法官要用一颗公心去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訾连国如是说。


一枝一叶总关情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8年来,訾连国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群众满意才是我们工作的最大动力。”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没有豪言壮语,没有惊天动地,有的只是一颗为民解忧,公正司法的赤诚之心。


白寺镇郭家两兄弟因为田地边界打架了,这一次闹得可不轻,哥哥受伤住院。公安机关对弟弟进行行政处罚后,哥哥又将弟弟诉至商水法院。兄弟反目,在法庭上就成了原告被告。


都是六十多岁的老人,一旦撕破脸就什么都不顾了。被告认为自己太亏了,是原告占了他家的地,明明自己没打人,还被拘留罚款。


无论原告占没占你的地,你动手打人都是不对的。你说自己没有打人,但是公安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它没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訾连国语重心长地劝解道。被告不听。


讲道义、释法理,苦口婆心地开导,訾连国力促双方当事人放下成见。但是,两位倔强的老人谁都不肯让步。当然,訾连国也不会放弃。


庭审前的调解,原被告依然很固执,案件仍然没有任何进展。看到被告的儿子也在,訾连国眼前一亮。


如果你父亲认为自己没有打人,得先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经法定程序,法院无权更改,咱得依法办案。我和你们无冤无仇的,办完这个案件,可能我们这辈子都不会再见面,但是你们是邻居,是亲戚,以后低头不见抬头见,这个案件最好能调解结案,真开庭对谁都不好。他开始做年轻人的思想工作。


年轻人的脑子活,通情达理,听了訾连国的话,开始劝自己的父亲。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2700元。兄弟俩握手言和。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老庭长于强说:“訾连国同志善于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灵活调解。他业务熟练,理论和实践结合精准,案件调解成功率高。”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在工作中,訾连国始终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最高工作标准,用最真诚的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在情感上真心,在行动上贴心,用心、用情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千磨万击还坚劲


清官难断家务事?非也。家长里短甚至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到法官这儿都化作一个个案件。案件不分大小,再小的案件,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天大的事,将心比心,法官没有理由不尽心尽力办好。訾连国热情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在他眼里,一切问题都不是问题。


白寺镇的老郭买了该镇一单位的门面房两间,其中包括门面房后面宽4米、长10米的院子。后来该单位权属发生变更,在交接时没有沟通好门面房的后院问题。老郭的侄女认为后院是新单位让其代为管理的,在后院搭建了简易彩钢瓦棚,但是没有后院属于该单位的任何手续。因后院的管理问题,老郭和侄女、侄女婿发生争执,将他们告到法院。


案情很简单。亲姑侄闹矛盾,怨气越来越深。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判决了事,不但不利于化解矛盾,也会使亲情关系更加紧张。


问题出在被告那儿。


调解时老郭的侄女没有到庭,她的侄女婿到了,态度很强硬。


原告基于买卖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有管理后院的权利。虽说现在是单位叫你代管,但是你没有手续,平白无故占用人家通过买卖取得使用权的这些房子和土地,你这是违法的。訾连国先从法律层面上给他讲,阐明法理及利害关系。


俗话说,打断骨头连着筋,再怎么闹,双方的血缘关系是谁都否认不了的。訾连国又以亲情为切入点,循循善诱。你家属和原告是亲戚,她们是亲姑侄,和亲情相比,那些东西算啥!你给她挪挪不就行了。


简单的道理反复说,被告听多了也就想明白了,同意拆除在原告门面房后院搭建的简易彩钢瓦棚。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怀着对审判事业的无比热爱,訾连国办案总是耐心倾听当事人地诉说,让当事人在诉说中化解彼此的怨气,他在倾听中发现矛盾焦点,根据实际情况解决矛盾和问题。他将国法天理民情融为一体,彰显司法公平正义,努力做群众的贴心人,人民的好法官。


爱人者人恒爱之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是法官是温情的,调解是有温度的。如鱼饮水,冷暖自知,办过案件,才懂调解的不易。訾连国认为,处理民事案件,要做有爱心的法官,多换位思考,站在群众的立场去分析问题,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真正化开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晚上好!因您调解的(案件)我与我的父母都心服口服,也非常满意。我与我的父母特意为您敬赠一面锦旗,表达对法官您的敬意之情与感谢!您一定要收下,因本人不在家 不能亲自送去,表示不好意思。这是我对您的敬意,您一定要收下。谢谢您!”今年10月23日晚上9点,訾连国收到当事人张山发来信息。当事人能满意,这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没想到他还寄来一面“执法为民心系百姓”的锦旗。


“谢谢您!您的满意是我工作的最大动力,我以后一定努力工作,争取让所有当事人都非常满意,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司法工作的文明!谢谢!”訾连国说话永远是那么谦逊。


张山是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他和妻子小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夫妻感情不和,张山常年外出打工,和妻子很少联系,夫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今年10月份,妻子第二次起诉离婚。


受理该案后,訾连国通过电话、微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几十次。原告小琴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满一年再次起诉,双方分居也已经两年以上,符合离婚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琴要求离婚,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张山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


但是,张山坚决不同意离婚!


张山当过兵,没有文化,退伍后没有固定的工作,到处打工,现在年龄大了,普通话又说不好,连个像样的工作都找不到。他在东莞当保安,随时可能失业。家庭不和,工作不顺,父母年老,他母亲急需几万块钱做手术,这些都像石头压在他的心上。虽然这些年他很少回家,但是除了生活费,挣的钱都让亲戚带给妻子了。妻子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对他的父母很不好。这个男人自怨自艾,说自己活得很累,怪自己没本事,妻子要是把他逼急了,就一起去死,可是他还有两个未长大成人的孩子,死又死不得。


从张山纠结的态度中,訾连国懂了,张山不同意离婚,他的顾虑主要在财产上。婚前他家盖的有房子,离婚要分财产,他还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现在钱是最能压倒他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符合离婚的条件,张山不懂法律,訾连国就给他讲法律,一次次做他的思想工作。想让张山没有后顾之忧,孩子的抚养权是关键,既要让他能够接受,还要有利于孩子们健康成长。男孩由张山抚养,女孩由小琴抚养,儿子由小琴代为抚养,张山每月支付抚养费,如果儿子要求和张山一起生活,张山不再向小琴支付抚养费,訾连国最终拿出这样的调解方案,张山非常满意,他心里就是这么想的。


通过网上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调解要达到当事人都非常满意很难。只要有一点点可能,我都会挖空心思、不遗余力去调解。”2020年至今,訾连国办理案件1090件,办案数量、结案率、调解率和服判息诉率年年位居全院前列。他办的案件,审理天数最短、发改率最低,所办案件大多以调解和撤诉结案,没有一起涉法涉诉信访。他多次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商水县人民法院评为“办案标兵”,连续三年被商水县人民法院评为“年度办案标兵”,2020年年度荣立个人三等功、被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


事业家庭两难全


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工作和家庭实难兼顾,顾此而失彼乃是常事。


妻子在乡邮政所上班,平常工作很忙,也很辛苦,顾不了家,照顾孩子们的责任自然就落到訾连国身上。


在孩子们的眼里,他是好老爹,但又有点不靠谱。孩子放学他从来没有按时接过,给他打电话,他总是说等一会儿,马上到,结果孩子等了又等,却一直不见人影。知道不靠谱的老爹在忙工作,懂事的孩子只能悄悄咽下一肚子的委屈。有时,看到老爹回到家里,又是忙着做饭,又是忙着检查作业,就没有闲下来的时候,孩子们也心疼他。


妻子忙,訾连国更忙,因为工作两个人还闹过别扭。妻子说他就是个工作狂,偶尔自己忘记拿钥匙,就注定当天回不了家。给他打电话,他不是下乡就是在单位。有一段时间,案件特别多,他天天晚上加班到九点多,妻子曾生气地质问他:“你卖给商水法院了吗?”他的回答永远是那句话:自己的工作,早晚都得干完。在家里,他的电话还总是不分时间地响,他和当事人一说就是好长时间,听得让人心烦。对此,訾连国的解释是,劝他们和解了,比啥都强。


虽然偶尔发发牢骚,但是妻子还是理解他、支持他的。这几年訾连国获得的荣誉证书已有满满一纸箱,每得一个证书,妻子和孩子们都替他高兴、为他骄傲。他是好男人、好父亲,他的好,妻子和孩子们都懂。


整天忙于工作,对孩子们的关心和照顾明显不够,訾连国觉得亏欠家里,他感到很惭愧,可是又无可奈何。自己是一名有着二十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对工作不能不认真,既然干了就得干好,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句话落到实处,坚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证明其损害情况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证明其损害情况


一、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17日,镇政府在对金华市某镇某国道平改立交桥项目遗留的拆迁户房屋进行拆除时,造成徐某某、胡某某的房屋多处受损,承重墙多处出现裂缝。


二人进行多次信访后,徐某二人、镇政府于2019年12月9日委托浙江**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结论为“原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C级,该建筑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建议“对该建筑存在裂缝墙体进行技术处理”。检测结论出具后,二人多次要求镇政府对自家房屋进行修缮,但镇政府至今无任何安排。


徐某某、胡某某认为,在房屋修缮至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前,存在安置过渡住房的情况,原有一楼用于出租,在房屋受损后无法继续出租,存在经营损失。


二、 被告答辩


原告应当对损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其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评定为C级,构成局部危房。但同时浙江**正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第三页也反应出一个问题,即原告房屋在建造时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不详,我局对原告房屋建成时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无法判断,对于房屋出现裂缝等问题是基于何种原因导致的也无从考证。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由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定,原告如有赔偿诉请理应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 法院审理


2021年2月24日,经本院委托,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修复设计方案:对该房屋出现裂缝的一层3-4交D轴墙体、二层3-4交D轴墙体、二层2-4交A轴墙体采用水泥砂浆填缝隙法进行处理墙体裂缝修补;对破损的二层A交4轴区域墙体采用局部置换法进行处理;完成上述修复内容后,对涉案房屋修复的墙体统一进行粉刷修复。原告为此预付鉴定费用10000元。同年3月5日,经本院委托,金华市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认为,根据上述修复方案,涉案修复工程评估价格为16017元。被告镇政府为此预付鉴定费用35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原告徐某某、胡某某为证明其损害情况,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申请委托具有工程建设资质及评估资质的设计公司、评估公司对房屋修复方案及价格进行评估,该司法鉴定意见及评估结论真实有效,应予认可。


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及现场勘验情况,涉案房屋因被告拆除行为造成一层3-4交D轴墙体、二层3-4交D轴墙体、二层2-4交A轴墙体裂缝,以及二层A交4轴区域墙体破损等损害后果。根据修复方案,涉案房屋损失评定结论为16017元。原告为此预付的鉴定费10000元,该费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必要合理支出,被告亦应一并予以赔偿。虽然涉案房屋无需拆除,但该房屋进行砂浆填补、局部置换等修复工程会对两原告正常生活居住产生一定影响,对合理的临时居住租赁费用,本院酌定为1000元。此外,原告提出的经营损失等其他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何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司法鉴定意见是在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正因为司法鉴定意见的定义,其作为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是采信度最高的,因为当事人想凭非本专业的知识来质疑鉴定专家,难度非常大。法官也非鉴定领域专业人员,指望法官自行发现鉴定意见错误并不采纳的可能性也不大。那么对于鉴定结论不利一方当事人,如何做才可能让法院不采纳该意见呢。


笔者以代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全过程来明晰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的角度。


一、基本事实


在某市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行人,发生事故后,交警以简易程序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行人住院后月余死亡,但尸检报告显示机动车对死因仅有促进作用而非主因,经听证,未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刑事立案。


行人一方家属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在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北京某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交通事故对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作用。毫无疑问,该鉴定意见对机动车一方不利,不仅会增加赔偿额度,还可能因此面临牢狱之灾。


二、提出异议


在该鉴定意见出现后,机动车一方当事人遂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笔者了解事实并查阅第一次开庭笔录后,发现诸多问题,明确了必须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而不能等质证的诉讼策略,笔者提出的质疑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该案产生鉴定意见与公安机关委托尸检结论性质相同,属重复鉴定。


在本案审理前,公安机关委托尸检的目的便是确定交通事故与死亡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本次鉴定的结论虽为原因力鉴定,但本质与尸检性质一致,法院完全可以采纳尸检结论而不能重复鉴定。


2、鉴定事项未告知被告且前后矛盾。


在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性质为“医疗费必要性鉴定”,即鉴定死者生前花销的医疗费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是否必要,是否有过度医疗的行为存在,而最终的鉴定性质却是原因力鉴定。


3、鉴定申请书未送达被告。


在庭审时,保险公司称庭后补交鉴定申请书,而该鉴定申请书未在鉴定前送达被告,且该鉴定申请书的落款日期早于庭审日期,故系开庭前就已产生,与保险公司称庭后补交鉴定申请书相矛盾。


4、法院委托鉴定程序违法。


(1)、按照司法实践,应当先在本市范围内寻找鉴定机构,而法院径行委托省外鉴定机构。


(2)、按照司法实践,应当摇号确定鉴定机构而非指定鉴定机构。


(3)、确认鉴定机构的过程,被告未参加也不知情。


(4)、鉴定所需材料未质证。


这一点是最重要的一点,也是可以直接推翻鉴定结论的一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之规定,对鉴定材料质证是司法鉴定必经程序,如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未达成一致或人民法院未对鉴定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定,那么根据该鉴定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必然是存在效力瑕疵的。


5、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违法。


(1)鉴定意见书内容不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本案涉及鉴定书中,没有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因为缺乏原理、方法,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2)鉴定过程未通知被告参加。


(3)根据现有鉴定材料无法进行原因力鉴定的前提下未退鉴。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五条规定了死亡原因鉴定的类型,“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


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对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通过对尸体衣着、体表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尸体影像学检查或提取相关体液检材进行毒、药物检验等。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资料等对死亡原因等进行分析。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因鉴定条件所限,缺少尸体材料时(如:再次鉴定时尸体已处理),可以通过对送检器官/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涉案鉴定需要以尸体作为鉴材,起码应当有器官组织进行病理学检验与诊断,鉴定机构仅根据病历作出鉴定,系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行为。


6、鉴定机构据以做出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不足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笔者相继提出鉴定结论参考文献《内科学》及《损伤与疾病》中,鉴定结论引用部分以偏概全,分别在《内科学》第300页及《损伤与疾病》105页找到了以偏概全的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而本案鉴定机构越过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仅引用其他专家出版的书籍进行鉴定,鉴定程序违法必然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亦存在类似规定: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强制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采用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用团体标准或者该专业领域通行的技术方法。


三、答复及撤回司法鉴定意见


在收到当事人的异议书后,鉴定机构虽进行了答复,但答复内容都规避当事人的主要异议点。在两个月后,司法鉴定机构向法院撤回了该鉴定意见。至此,当事人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截至发稿该案尚未判决。


司法鉴定意见是在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正因为司法鉴定意见的定义,其作为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是采信度最高的,因为当事人想凭非本专业的知识来质疑鉴定专家,难度非常大。法官也非鉴定领域专业人员,指望法官自行发现鉴定意见错误并不采纳的可能性也不大。那么对于鉴定结论不利一方当事人,如何做才可能让法院不采纳该意见呢。


笔者以代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全过程来明晰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的角度。


一、基本事实


在某市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行人,发生事故后,交警以简易程序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行人住院后月余死亡,但尸检报告显示机动车对死因仅有促进作用而非主因,经听证,未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刑事立案。


行人一方家属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在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北京某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交通事故对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作用。毫无疑问,该鉴定意见对机动车一方不利,不仅会增加赔偿额度,还可能因此面临牢狱之灾。


二、提出异议


在该鉴定意见出现后,机动车一方当事人遂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笔者了解事实并查阅第一次开庭笔录后,发现诸多问题,明确了必须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而不能等质证的诉讼策略,笔者提出的质疑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该案产生鉴定意见与公安机关委托尸检结论性质相同,属重复鉴定。


在本案审理前,公安机关委托尸检的目的便是确定交通事故与死亡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本次鉴定的结论虽为原因力鉴定,但本质与尸检性质一致,法院完全可以采纳尸检结论而不能重复鉴定。


2、鉴定事项未告知被告且前后矛盾。


在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性质为“医疗费必要性鉴定”,即鉴定死者生前花销的医疗费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是否必要,是否有过度医疗的行为存在,而最终的鉴定性质却是原因力鉴定。


3、鉴定申请书未送达被告。


在庭审时,保险公司称庭后补交鉴定申请书,而该鉴定申请书未在鉴定前送达被告,且该鉴定申请书的落款日期早于庭审日期,故系开庭前就已产生,与保险公司称庭后补交鉴定申请书相矛盾。


4、法院委托鉴定程序违法。


(1)、按照司法实践,应当先在本市范围内寻找鉴定机构,而法院径行委托省外鉴定机构。


(2)、按照司法实践,应当摇号确定鉴定机构而非指定鉴定机构。


(3)、确认鉴定机构的过程,被告未参加也不知情。


(4)、鉴定所需材料未质证。


这一点是最重要的一点,也是可以直接推翻鉴定结论的一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之规定,对鉴定材料质证是司法鉴定必经程序,如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未达成一致或人民法院未对鉴定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定,那么根据该鉴定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必然是存在效力瑕疵的。


5、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违法。


(1)鉴定意见书内容不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本案涉及鉴定书中,没有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因为缺乏原理、方法,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2)鉴定过程未通知被告参加。


(3)根据现有鉴定材料无法进行原因力鉴定的前提下未退鉴。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五条规定了死亡原因鉴定的类型,“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


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对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通过对尸体衣着、体表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尸体影像学检查或提取相关体液检材进行毒、药物检验等。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资料等对死亡原因等进行分析。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因鉴定条件所限,缺少尸体材料时(如:再次鉴定时尸体已处理),可以通过对送检器官/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涉案鉴定需要以尸体作为鉴材,起码应当有器官组织进行病理学检验与诊断,鉴定机构仅根据病历作出鉴定,系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行为。


6、鉴定机构据以做出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不足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笔者相继提出鉴定结论参考文献《内科学》及《损伤与疾病》中,鉴定结论引用部分以偏概全,分别在《内科学》第300页及《损伤与疾病》105页找到了以偏概全的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而本案鉴定机构越过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仅引用其他专家出版的书籍进行鉴定,鉴定程序违法必然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亦存在类似规定: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强制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采用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用团体标准或者该专业领域通行的技术方法。


三、答复及撤回司法鉴定意见


在收到当事人的异议书后,鉴定机构虽进行了答复,但答复内容都规避当事人的主要异议点。在两个月后,司法鉴定机构向法院撤回了该鉴定意见。至此,当事人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截至发稿该案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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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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