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县××镇××村××组,身份:××××××××××××××,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向贵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诉讼请求具体赔偿数额,现申请人特申请贵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望准许。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原标题:女儿不是亲生的,能要求前妻赔偿吗?
本报讯 (记者 蔡 蕾 通讯员 汤莉莉 姜泰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孩子是家庭和谐的“润滑剂”。一位父亲发现抚养多年的孩子竟不是自己亲生的,遂将前妻诉至法院,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多年来的抚养费。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抚养费60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赵女士与黄先生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5个月赵女士生下女儿可可,但夫妻俩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矛盾不断加剧。2020年,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可可由赵女士抚养,黄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大学毕业。黄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出售后所得款项,在偿还完贷款后双方各占一半份额,赵女士获得的售房款必须全部用于女儿可可身上。
离婚后不久,黄先生以经济拮据为由,中断了抚养费的支付。2022年,赵女士将黄先生诉至法院。江岸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黄先生对可可是否与其有血缘关系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黄先生与可可是否具有血缘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在排除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排除黄先生是可可的生物学父亲。赵女士选择撤回起诉。
黄先生得到鉴定结论后认为,赵女士隐瞒可可与其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对其在经济和精神上均造成了伤害,遂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赵女士返还其支付给可可的抚养费、售房款,并向赵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因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如受到侵害并造成了损失,受害人应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赵女士违反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判决赵女士返还黄先生已向其支付的抚养费,返还黄先生向其支付的售房款,并支付黄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醒
家庭生活不是法外之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构成家庭最基本的要素,配偶权是因夫妻这一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它规范和约束着夫妻的行为,全面反映了婚姻生活的内在本质要求。
家庭生活不是法外之地,如存在侵犯配偶权的情形并对对方造成损害,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家应该是温馨的港湾,应该是爱和欢乐的殿堂。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应互相关爱、互相包容、互相支持,共同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
根据《鉴定管理决定》第8条规定,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
据了解,我国承认的具有国家级实验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仅10家,其中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仅3家,分别是位于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和位于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需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以上四种情况具备其一即可)。如果鉴定结论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人员违反鉴定程序的部分情形
1.未当着双方当事人拆封病历资料,造成当事人不能确认该病历资料是否是被双方封存的病历资料,甚至发生丢失病历资料的情况,导致无法进行鉴定。
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擅自收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法院组织质证并认定的病历资料,以致当事人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鉴定结论不能被法院釆信。
3.鉴定机构私自向一方当事人提前透露鉴定结论,引发当事人缠闹的。
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 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根据《鉴定管理决定》第8条规定,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
据了解,我国承认的具有国家级实验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仅10家,其中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仅3家,分别是位于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和位于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需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以上四种情况具备其一即可)。如果鉴定结论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人员违反鉴定程序的部分情形
1.未当着双方当事人拆封病历资料,造成当事人不能确认该病历资料是否是被双方封存的病历资料,甚至发生丢失病历资料的情况,导致无法进行鉴定。
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擅自收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法院组织质证并认定的病历资料,以致当事人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鉴定结论不能被法院釆信。
3.鉴定机构私自向一方当事人提前透露鉴定结论,引发当事人缠闹的。
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 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是否需要做司法鉴定法律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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