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挪用资金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挪用资金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3 23:50:01
  • 0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在法律上,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都有哪些?

我国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条最早可追溯到1995 年通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随着司法实践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挪用资金罪认定、相关法律、与其他罪责的区别入手,对挪用资金罪进行说明。


一、挪用资金罪认定

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经济犯罪行为。


有些不法分子钻研公司运作漏洞,借用职务便利,非法挪用、占有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犯罪活动一直都是我国重点打击的对象。那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挪用资金罪主要包括三种行为:一种是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动数额较大的单位资金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并且超过三个月没有进行归还。


还有一种是挪用大数额单位资金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即从事投资、买股票或者债券等活动。最后一种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并未对资金数额、归还时间进行限制。


这里的非法活动主要是指开展赌博、走私等活动。下面,将举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具体解释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2004年,王某毕业后在河南某公司担出纳一职,他管理公司的现金支票和财务印章。


工作一年后,王某开始迷上购买体育彩票。他在尝到中奖的甜头后,胃口变得越来越大,购买彩票的金额也是从最开始几块到后面的几十万块,不断增多。


他开始做起天上掉馅饼的美梦,但由于手头资金不充裕,他就开始盯上公司的资金。


因其想着中奖之后,就把公司的账目给填上。可谁曾想,人的欲望就像是一个无穷的无底洞。最终,王某共计挪用公司公款678.9万元,也未曾有能力归还资金。


其所在的公司从2005下半年起就开始出现亏空,最后不得不宣布破产。


事情发生后,王某始终惴惴不安,后选择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王某利用自己出纳一职务,擅自挪动公司公款,购买体育彩票,显而易见,这是一起典型的触犯挪用资金罪的案例。


二、我国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律

我国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虽起步晚,但经过不断丰富扩充,目前的法律还是较为完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擅自挪用公司公款购买体育彩票案中,犯罪主体王某,其主要犯罪动机是挪用公款供自己使用。他将挪用公款用于购买体育彩票,这是其犯罪行为。


后因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公司破产,这是由犯罪行为导致的严重犯罪后果。


该案中,王某利用出纳职务,挪用大量公款,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他已经触犯挪用资金罪,侵犯公司资金的使用权,对公司经济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后并未退还公款,社会危害性大,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王某属于自动投案。最终,王某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并归还赃款。


三、挪用资金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其他罪名有许多相似之处,还是有一部分人会将它与其他罪行混淆。为更好了解挪用资金罪,下面将具体阐述其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的界限。


根据刑罚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自然人(公司、企业以及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司公司数额较大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它和挪用公款罪有着明显的区别。


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资金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是侵犯资金的是使用权。就如王某挪用公款,他所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只是暂时使用公司资金。


主观方面,二者的犯罪动机都是故意而为,但也存在不同之处。挪用公款其主要目的是非法获得公款的使用权,并非占有其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公司资金,获得资金所有权。


再来看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擅自挪用公款供从事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一种违法行为。


二者在犯罪主体上是不同的,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职工,并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而挪用公款罪则指向特定犯罪主体即国家公务人员。


它所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属性,不仅是公款的使用权,还包括国家机关的威信、正常活动。


以上,就是关于挪用资金罪与其他罪责不同之处的论述。


四、结语

我国有关挪用资金罪法律的确立有种重要的进步意义。它有力地打击了此类职务犯罪,规范市场秩序。


于此同时,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挪用资金金额计算。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参照标准。


但司法实践原比法条所规定的情形复杂,该解释中的计算金额参考标准太过宽泛,不具有较好参考价值。对于挪用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接下来的立法中,还需进一步细化完善。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多久?

一、挪用资金罪概念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其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3个月而未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3个月以及超过3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


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四、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

对于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单独的司法解释对该情形进行界定,目前对于挪用资金罪数额,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中,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对应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在该解释的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400万元、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标准为200万元,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数额标准为6万元、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0万元、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标准为100万元。


五、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犯本罪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 10 万元以上, 超过 3 个月未还的;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10万元以上, 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6万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的。


是否构成本罪要区分不同情形。对于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 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的, 在判断是否构罪时, 要看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如未达到“数额较大”的, 一般只作为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 虽然《刑法》并未规定入罪数额, 但在判断是否构罪时, 如果挪用数额很小, 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一般只作为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 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的, 虽然《刑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 但在判断是否构罪时, 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 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只作为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 10 万元以上, 超过 3 个月未还的;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10万元以上, 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6万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的。


是否构成本罪要区分不同情形。对于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 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的, 在判断是否构罪时, 要看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如未达到“数额较大”的, 一般只作为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 虽然《刑法》并未规定入罪数额, 但在判断是否构罪时, 如果挪用数额很小, 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一般只作为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 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的, 虽然《刑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 但在判断是否构罪时, 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 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一般只作为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深圳地铁降排水工程设计问题的一些想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垫资应当注意的问题

国有产权转让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有限公司的收购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挪用资金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挪用资金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570.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日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