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基本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法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行为对象是公款,也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包括:(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的类型分为三种: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定罪量刑标准
3.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定罪量刑
3.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立案追诉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达到前述标准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1.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立案追诉标准,数额巨大且不退还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定罪量刑
3.2.1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立案追诉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挪用公款达到前述标准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2.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的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2.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刘士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律师曾在某检察院工作数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科长,具有司法工作经验。公务员辞职后,进入公司从事过三年法务工作,具有企业法律工作经验。现为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挪用资金罪① 主体与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在认定该罪的主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类人员。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5号),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3.村民小组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问题的研究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挪用资金罪中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村民委员会才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部分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小组不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此背景之下,将村民小组组长归于“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从而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符合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资金罪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注意,在这里被挪用资金的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时间上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也能定挪用资金罪。所谓“营利活动”,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这里的“违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挪用公款罪的金额和量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编辑:杨琴
在实践中,挪用公款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济困难或者为了从事违法活动,在未获批准的情形下挪用公款,可能涉及挪用公款罪。那在法律上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和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上述规定来看,挪用公款罪除了挪用行为,还包含三种处罚情形,而每种情形的数额认定是有所差异的。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当数额达到三万元,则可能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何来理解个人使用?
个人使用并非单单指自己个人使用,还包括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或者为谋取个人利益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等。
当挪用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如果拒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5)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三个月未还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行。
若挪用后进行营利或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潘熠律师
以上就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金额和量刑规定,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将公款私用/占用/借用,与贪污罪相比,其具有归还的意图,并不侵吞公款。
挪用公款罪的金额和量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编辑:杨琴
在实践中,挪用公款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济困难或者为了从事违法活动,在未获批准的情形下挪用公款,可能涉及挪用公款罪。那在法律上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和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上述规定来看,挪用公款罪除了挪用行为,还包含三种处罚情形,而每种情形的数额认定是有所差异的。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当数额达到三万元,则可能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何来理解个人使用?
个人使用并非单单指自己个人使用,还包括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或者为谋取个人利益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等。
当挪用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如果拒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5)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三个月未还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行。
若挪用后进行营利或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潘熠律师
以上就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金额和量刑规定,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将公款私用/占用/借用,与贪污罪相比,其具有归还的意图,并不侵吞公款。
是什么导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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