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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司法鉴定的赔偿标准是?)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3 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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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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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最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NO.1


医 疗 费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








医疗费=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或由赔偿权利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NO.2


误 工 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针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










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NO.3


护 理 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只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 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NO.4


交 通 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方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NO.5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NO.6


营 养 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NO.7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






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 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NO.8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NO.9


丧 葬 费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NO.10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NO.11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计算方式








1.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NO.12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赶紧收藏!交通事故受伤,伤残怎么鉴定?依据是什么?能赔多少钱



关于交通事故受伤后理赔,主要有以下三块赔偿内容:


1、直接损失:治疗费及住院期间交通费伙食费


2、额外损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3、伤残补偿:死亡伤残相关补偿




本文,主要介绍第三部分:与死亡伤残相关的赔偿项目。


尤其是伤残等级评定,这是在交通事故中至关重要的内容,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




但本文第二部分后附的国家规范,很重要但也很繁琐,建议收藏后,以后万一身边有人需要了,再仔细查看后面的规范。


/与死亡伤残相关的赔偿项目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每年赔偿金额与伤残等级有关。1级伤残,赔100%;2级伤残,赔90%;。。。10级伤残,赔10%。


所以,通常,伤残赔偿金 = 收入标准 * 赔偿比例 * 赔偿年限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所以,通常,死亡赔偿金=收入标准*赔偿比例*赔偿年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2、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



以上项目,关于死亡,就很明确,不需要鉴定。但是涉及到伤残,就比较复杂,就涉及到伤残鉴定了。赔偿也是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的不同进行的。




下面是具体的伤残鉴定的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 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 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面瘫;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7)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 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全胃切除术后;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全结肠缺失。




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瘘难以修复;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




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肾功能中度下降;


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 七级




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大部分面瘫;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 头面部损伤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1/3以上;


2)一侧肾切除术后;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永久性结肠造口;


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膀胱造口;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 八级




5.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尿崩症(中度);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8.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7)一眼盲目4级;


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12)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张口受限Ⅲ度;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8)一肺叶切除术后;


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难(中度)。




5.8.4 腹部损伤


1)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8)肾功能轻度下降;


9)一侧肾上腺缺失;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阴道狭窄;


5)一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 九级


5.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 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容貌毁损(轻度);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19)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24)张口受限Ⅱ度;


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5.9.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食管吻合术后;


6)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7)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9)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心脏室壁瘤;


15)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16)缩窄性心包炎;


17)胸导管损伤;


18)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19)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5.9.4 腹部损伤


1)肝部分切除术后;


2)脾部分切除术后;


3)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5)胃部分切除术后;


6)肠部分切除术后;


7)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8)胆囊切除术后;


9)肠梗阻反复发作;


10)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5.9.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2)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5)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6)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7)一侧附睾缺失;


8)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9)尿道狭窄(轻度);


10)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4)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5)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6)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7)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10)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12)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3)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4)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15)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5.9.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5.10 十级




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5.10.4 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1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阴茎头部分缺失。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6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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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


  医疗费=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或由赔偿权利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1)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针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


  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3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只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方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6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


  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10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1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计算方式


  1.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审核:黄志军


编辑:吴瑜婷




人身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


  医疗费=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或由赔偿权利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1)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针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


  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3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只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方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6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


  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计算方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10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1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计算方式


  1.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审核:黄志军


编辑:吴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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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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