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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些什么条件(职务侵占取保候审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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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3 16: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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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况

家人涉嫌职务侵占,能否办理取保候审是家属比较关心的问题。本文对这一问题做简要解答。


取保候审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其中前两条是比较常用的理由。注意拘役最长期限是六个月,也就是说,拘役是比有期徒刑更轻的刑罚。而职务侵占罪比较容易符合相关条件。


为什么说职务侵占罪比较容易符合取保条件呢?

职务侵占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的,很容易符合取保候审的第一种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是什么标准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标准是6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100万元。


也就是说,职务侵占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都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的。当职务侵占金额比较小的时候,很有可能处以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因此符合取保条件。


此外,即使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职务侵占也是一种比较平和的犯罪,一般都认为社会危险性较小,因此符合“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标准。


当然,满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的条件,也可以取保候审。


以上就是关于职务侵占取保候审的相关解答。如遇相关问题,欢迎评论区留言咨询或者私信我们!


虚构代理商套取代理费不构成诈骗,职务侵占罪37天取保候审



  员工虚构代理商骗取公司代理费,一开始可能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很多家属都会关心类似的问题:家属不能会见怎么办,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会拘留多久,员工骗取公司财物是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取保候审怎么申请。有当事人家属抱着很多疑问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咨询,叶斌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经验,结合以前办理过的职务侵占罪判缓刑案例给家属分析辩护方案,家属信任并委托叶律师代理案件。最后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当事人37天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


  【案件委托】


  当事人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在委托之时,家属最迫切的目标是先行取保候审。叶律师从家属处得知,当事人系某公司代理商,可能伙同该公司员工骗取代理费用,当事人是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情况】


  叶律师对案件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向律师坦白,其骗取公司代理费涉嫌诈骗罪。叶律师认为,如果认定当事人共同诈骗数额巨大,取保候审很困难,但是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或许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诈骗罪。随后,叶律师多次约见承办人跟进案件进展,多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刑事拘留37天后终获自由。


  【案情简介】


  某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自有客户介绍给代理商成单,骗取公司将自有客户的代理费支付给代理商,再由代理商返还给其据为己有。当事人系该公司代理商,明知该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代理费仍然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当事人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一、当事人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


  某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自有客户介绍给代理商成单,套取公司代理费据为己有,将本属于公司应得利润部分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更宜认定为职务职务侵占。当事人给该公司销售经理虚构代理商套取代理费提供了部分帮助,理应构成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手段理应包括骗取行为。本案中虚构代理商骗取代理费的行为,可以作为手段行为被职务侵占罪评价进去,其主观目的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定职务侵占更为合适。


  辩护人和承办人沟通时,特别引用以下相似判例,证明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代理费理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属于定性错误。


  根据(2019)吉03刑终23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于2011年向1公司销售2公司产品时,向2公司虚报该项目由3公司为其代理商,由3公司同2公司签订项目代理合作协议,根据项目合作协议,2公司向3公司支付代理费人民币9.5万元(税后)。2010年被告人向4公司推销2公司产品时,向2公司虚报该项目由3公司为其代理商,由3公司同2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根据项目合作协议,2公司向3公司支付代理费人民币5.5万元(税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在担任2公司销售员和地区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代理商的方式,套取2公司代理费据为己有,职务侵占141225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代理商,套取公司代理费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当事人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第一,当事人并非犯意提起者。本案系该公司销售经理主动找到代理商,要求代理商为其套取代理费提供便利,代理商在本案中只是该公司销售经理套取代理费的工具。


  第二,当事人并非本案中最重要职务便利的提供者。本案职务便利是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当事人作为代理商,不具备获取客户信息、沟通客户达成交易、将自有客户虚挂为代理商客户的职务便利。当事人涉案行为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和可替代性,仅起到提供对公账户接收代理费、返还代理费的作用。


  第三,从赃款分配来看,当事人不具有主犯的优势地位,该公司销售经理一人决定代理费分配,代理费除去代理公司的部分开票成本外全部归该公司销售经理所有,当事人个人未从代理费中获利,甚至因为开票成本产生亏损。





东莞惠州取保刑事律师推荐-职务侵占取保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辩护对象】:谭某某


【涉嫌罪名】: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东莞资深专业刑事律师胡文学(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办案结果】: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9日,犯罪嫌疑人谭某谎报仓库内一批900尺的皮料有质量瑕疵,需要退还供应商,并取得了总管信任,让他们在货物出厂单上签字,以便将皮料运输出仓库。司机将皮料运输至仓库大门时,被保安拦行检查。谭某立马逃跑。2019年被抓获归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涉案财物价值为3万元。


【办案经过】:


在谭某某被检察院逮捕后,家属才委托团队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马上会见谭某某。


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正确,谭某某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谭某应当适用2019年被抓获时职务侵占罪的6万元立案标准,不应当适用2014年2万元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的相关观点,我国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即新的法律不会对颁布生效之前的行为所有效,但如果该法律对该行为人是有利的,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罚的,应当适用。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谭某虽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但本案金额达不到职务犯罪的追诉标准,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辩护人书写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后检察院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意将谭某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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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辩护对象】:谭某某


【涉嫌罪名】: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东莞资深专业刑事律师胡文学(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办案结果】: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9日,犯罪嫌疑人谭某谎报仓库内一批900尺的皮料有质量瑕疵,需要退还供应商,并取得了总管信任,让他们在货物出厂单上签字,以便将皮料运输出仓库。司机将皮料运输至仓库大门时,被保安拦行检查。谭某立马逃跑。2019年被抓获归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涉案财物价值为3万元。


【办案经过】:


在谭某某被检察院逮捕后,家属才委托团队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马上会见谭某某。


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正确,谭某某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谭某应当适用2019年被抓获时职务侵占罪的6万元立案标准,不应当适用2014年2万元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的相关观点,我国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即新的法律不会对颁布生效之前的行为所有效,但如果该法律对该行为人是有利的,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罚的,应当适用。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谭某虽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但本案金额达不到职务犯罪的追诉标准,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辩护人书写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后检察院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意将谭某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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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0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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