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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是怎样的呢(私企挪用资金罪最高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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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3 15: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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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64】挪用资金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挪用资金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挪用所做的准备;


(3)拟用挪用手段。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资金管理及财务制度。


(3)实施挪用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4)实施挪用行为的方法、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次数、数额。


(5)被挪用资金的


(6)被挪用资金的时间、用途(①自己一般用途;②自己非法活动;③他人使用)。


(7)挪用资金行为有无被发现及何时、如何被发现。


(8)对挪用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挪用资金的归还情况。


(9)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使用本单位资金、谋取非法利益);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被害单位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资金管理及财务制度;


(3)资金被挪用的过程;


(4)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


(5)嫌疑人对挪用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


(6)被挪用资金的种类、数量、




2、知情人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方法、主观目的;


(2)被挪用资金的种类、数量、


(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3、其他证言。包括:


(1) 资金使用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资金使用人以何种形式给嫌疑人利益;


(2) 资金使用人是否指使嫌疑人挪用本单位资金;


(3)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被挪用资金的用途。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查获的涉案资金及照片;


(2)嫌疑人用挪用的资金购买的物品及照片等;




2、书证。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股票、债券、支票等;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


(3)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如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4)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


(5)被害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


(6)被挪用资金流向记录及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7)被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证明材料。




(四)鉴定意见




包括:


1、犯罪嫌疑人伪造笔迹的笔迹鉴定;


2、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


3、涉案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六)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



转自:法纳刑辩


挪用资金罪最高量刑多少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3个月未还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一、挪用资金罪最高量刑多少年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挪用资金罪的最高量刑是十年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最高量刑多少年,是在挪用本资金数额巨大的,且不退还的,是可以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高可量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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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如何定罪量刑?司法解释及案例解析





挪用公款罪,属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六大类88个罪名之一,属于职务犯罪常见类型,常常伴有触犯贪污、受贿等罪名。本文将以挪用公款罪在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结合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罪名相关进行阐述。


一、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中共有三处规定。主要规定于《刑法》的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三种行为类型,即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另外,《刑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了国有银行、证交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机构工作人员或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


《刑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了国有企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


司法解释有《贪污贿赂案件解释》和《挪用公款案件解释》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以表格形式梳理。


二、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挪用公款罪无罪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歹某挪用公款案


裁判结果: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歹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改判无罪。


裁判规则:


1.国企工作人员根据单位经营需要,按照集体决定的意见,将公款拨至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没有从中谋取私人利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性质,与实际不符的,应当根据企业成立的过程、资金


四、免于刑事处罚案例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刑初字第1X号曹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规则: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并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挪用公款罪,属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六大类88个罪名之一,属于职务犯罪常见类型,常常伴有触犯贪污、受贿等罪名。本文将以挪用公款罪在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结合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罪名相关进行阐述。


一、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中共有三处规定。主要规定于《刑法》的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三种行为类型,即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另外,《刑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了国有银行、证交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机构工作人员或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


《刑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了国有企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


司法解释有《贪污贿赂案件解释》和《挪用公款案件解释》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以表格形式梳理。


二、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挪用公款罪无罪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歹某挪用公款案


裁判结果: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歹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改判无罪。


裁判规则:


1.国企工作人员根据单位经营需要,按照集体决定的意见,将公款拨至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没有从中谋取私人利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性质,与实际不符的,应当根据企业成立的过程、资金


四、免于刑事处罚案例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刑初字第1X号曹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规则: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并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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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1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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