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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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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3 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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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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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必知:职务侵占罪VS贪污罪

职务侵占VS贪污


从一度沸沸扬扬的宋某职务侵占案,


到部分官员落马的贪污案中,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这两个罪名,


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作为职场菜鸟,


你需要了解一下~


真实案例回放


01


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5年两年间,时任铁路某机务段运用车间主任李某某,利用车间分配和发放“结余奖金”的职务之便,私下给部分职工多做奖金、虚列奖金,奖金发放后又从职工手中以一定比例收回奖金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44.71万元,赃款用于其个人消费和违规处理事故等。


审理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处以刑罚。


02


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玉某某原系内蒙古泰海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2018年间利用同伙刘某某驾驶叉车经手装载缓冲器的职务便利,采取多装少报方式,共同窃取包西车辆段送大修厂检修的各类型号缓冲器132 个。作案后,将该批缓冲器以“废钢”的名义贱卖,获得赃款19477元。


审理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多装少报的方式,窃取铁路配件,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玉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自愿认罪,自愿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主要区别


01犯罪主体


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不同的犯罪,它们的主体可能是不一样的。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为一般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上例中,李某某即为特殊主体,是贪污罪,玉某某为一般主体,是职务侵占罪。


02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比较简单,仅仅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贪污罪的客体比较复杂,除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之外,还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鹿小法寄语


贪似火,无制则燎原;


欲如水,不遏必滔天。


在工作中面对金钱诱惑时,


能否做到做好本职工作,


面对人性弱点挑战的时候,


能否做到经得住诱惑,


不越过法律的红线,


这是每一个职场人士都应该时刻警醒自己的。


君子爱财,理当取之有道。


愿我们可以坚持正道,守住底线,


用自己勤劳的双手


去创造美好的人生,


享受生活的馈赠。


THE END



邀你来围观法警小哥哥 --祁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开展晨训活动


祁县又一批失信被执行人被曝光,还有个92年美女……


“无袍法官”走马上任 --祁县法院举行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仪式


祁县人民法院 召开“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交流总结会


祁县人民法院 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会议


相离之后,更莫相憎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怎样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怎样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以叙明罪状的形式描述了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中分化出来的,两者均以财物为犯罪对象,都侵犯了本单位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是利用职务便利而实施的非法占有行为。因此,与其说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相近似,倒不如说与贪污罪更相近似。但二者仍然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犯罪的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但是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其外延要大于贪污罪的主体的外延。


第二,犯罪的客体不同。贪污罪除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以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正因为此,刑法对贪污罪规定的刑罚要重于职务侵占罪。


第三,犯罪的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共财物,只是在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情况下,犯罪对象才不仅限于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既有公共财物,也有非公共财物。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胡云


贪污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典型案例


郭某,中共党员,系公立甲大学A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自2015年起,其利用担任甲大学某加工与检测实验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指使课题组成员(非国家工作人员)陈某、王某、杨某通过虚设合同、虚增合同金额等手段通过外协公司套取国家科研经费300多万元。其中,某民营科技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根据郭某的要求,在明知其帮助套取的15万元系课题组成员个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仍帮助郭某等人套取科研经费。截至案发,郭某陆续将套取的科研经费约82万元进行私分。其中,郭某分得36万元,陈某分得20万元,王某分得14万元,杨某分得12万元。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审查调查,以郭某、陈某、王某、杨某、邓某涉嫌贪污罪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福建省古田县纪委监委 韩芷仪 绘图


问题


被移送司法机关后,郭某、陈某、王某、杨某、邓某都主张自己犯的是诈骗罪而非贪污罪,那么他们的行为到底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和贪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贪污罪除了使用骗取手段外,还采用侵吞、窃取等其他手段,而且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他人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4.侵犯的对象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物,还包括公民个人私有的财物。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5.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最低刑为管制;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拘役。由于诈骗罪的刑罚比贪污罪轻,所以在使用欺骗手段进行贪污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获得较轻的刑罚,常会辩解自己构成的是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贪污罪的行为表现中有使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贪污,这是容易与诈骗罪混淆的一个方面。为了将两者区分开来,我们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和侵犯的对象是否是公共财物。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所骗取的财物不仅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个人财物。


本案中,郭某等人套取的科研经费显然属于公共财物,而且如果郭某没有负责甲大学某加工与检测实验室工作的职务便利,就不能指使陈某等人通过虚设合同、虚增合同金额手段套取科研经费,所以应当以贪污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贪污罪属于身份犯,但这不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贪污罪共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以贪污罪共犯论处。陈某、王某、杨某、邓某等人在郭某的指使下通过虚设合同、虚增合同金额手段套取科研经费,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当然,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综上,陈某、王某、杨某、邓某等人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们套取科研经费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郭某负责甲大学某加工与检测实验室工作的职务便利,所以,陈某、王某、杨某、邓某都构成贪污罪。(曹静静)


典型案例


郭某,中共党员,系公立甲大学A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自2015年起,其利用担任甲大学某加工与检测实验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指使课题组成员(非国家工作人员)陈某、王某、杨某通过虚设合同、虚增合同金额等手段通过外协公司套取国家科研经费300多万元。其中,某民营科技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根据郭某的要求,在明知其帮助套取的15万元系课题组成员个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仍帮助郭某等人套取科研经费。截至案发,郭某陆续将套取的科研经费约82万元进行私分。其中,郭某分得36万元,陈某分得20万元,王某分得14万元,杨某分得12万元。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审查调查,以郭某、陈某、王某、杨某、邓某涉嫌贪污罪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福建省古田县纪委监委 韩芷仪 绘图


问题


被移送司法机关后,郭某、陈某、王某、杨某、邓某都主张自己犯的是诈骗罪而非贪污罪,那么他们的行为到底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和贪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贪污罪除了使用骗取手段外,还采用侵吞、窃取等其他手段,而且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他人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4.侵犯的对象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物,还包括公民个人私有的财物。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5.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最低刑为管制;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拘役。由于诈骗罪的刑罚比贪污罪轻,所以在使用欺骗手段进行贪污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获得较轻的刑罚,常会辩解自己构成的是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贪污罪的行为表现中有使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贪污,这是容易与诈骗罪混淆的一个方面。为了将两者区分开来,我们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和侵犯的对象是否是公共财物。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所骗取的财物不仅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个人财物。


本案中,郭某等人套取的科研经费显然属于公共财物,而且如果郭某没有负责甲大学某加工与检测实验室工作的职务便利,就不能指使陈某等人通过虚设合同、虚增合同金额手段套取科研经费,所以应当以贪污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贪污罪属于身份犯,但这不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贪污罪共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以贪污罪共犯论处。陈某、王某、杨某、邓某等人在郭某的指使下通过虚设合同、虚增合同金额手段套取科研经费,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当然,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综上,陈某、王某、杨某、邓某等人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们套取科研经费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郭某负责甲大学某加工与检测实验室工作的职务便利,所以,陈某、王某、杨某、邓某都构成贪污罪。(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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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0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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