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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怎样做司法鉴定?(轻伤怎样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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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3 1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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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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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有这样的疑问:“对方把我打成轻伤,他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或者“我被对方打成八级伤残,对方要不要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伤残等级请求对方赔偿,后者是想基于伤情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见,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伤情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本文就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二者的区别及与伤残鉴定有关的鉴定作简单介绍。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一、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的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 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 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4. 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5. 等级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二、与伤残相关的其他鉴定


1.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时机: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情况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 3-6 个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


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鉴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三、注意事项


1.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若是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查体;2. 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四、被害人拒绝做鉴定怎么办?


问:伤情鉴定是否必须被害人到场?被害人拒绝做鉴定,能否依据诊断证明等进行鉴定?


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方法是由法医进行活体检验,即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检验。除此之外,由于条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检验时机,可以采用文证检验的方法进行,即根据检验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具体可以向鉴定机构的法医进行咨询了解。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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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


编辑:陈子毅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何种情况,属于轻伤二级?

在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治安案件的办理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及治安处罚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何种情况属于轻伤二级?如何评定轻微伤?具体如下。


轻伤二级


颅脑、脊髓


1.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3.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 4. 颅骨骨折 5.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面部、耳廓1.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 5.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以上 6. 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 眼睑缺损 8. 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 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 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 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 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 舌缺损 17.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 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 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 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 颧骨骨折 听器听力1. 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2. 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3. 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4.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5. 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视器视力1. 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 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 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 斜视;复视 5. 睑球粘连 6. 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 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颈部1. 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 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²以上 3. 甲状腺挫裂伤 4. 咽喉软骨骨折 5. 喉或者气管损伤 6. 舌骨骨折 7. 膈神经损伤 8.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胸部损1.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2. 肋骨骨折2处以上 3. 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4. 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5. 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6. 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7. 胸壁穿透创 8. 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腹部1. 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2. 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3. 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4. 胰腺挫伤 5. 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6. 肝功能损害(轻度) 7. 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8. 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9. 腹壁穿透创 盆部及会阴1. 骨盆骨折 2. 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3. 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4. 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5. 阴道撕裂伤 6. 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7. 龟头部分缺损 8. 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9. 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10. 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11. 一侧输精管破裂 12. 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13. 轻度排尿障碍 14. 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脊柱四肢1. 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2.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3. 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4. 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5. 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6. 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7. 骨骺分离 8. 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9. 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10. 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11. 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12. 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手1.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2. 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3. 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4. 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体表1. 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2. 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3. 撕脱伤面积50.0cm²以上 4. 皮肤缺损6.0cm²以上

其他


1.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 2. 呼吸道烧伤 3. 挤压综合征(I级) 4. 电击伤(Ⅰ°) 5. 溺水(轻度) 6. 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7. 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8. 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9. 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10. 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11. 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2. 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3.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轻微伤


颅脑、脊髓


1. 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 头皮擦伤面积5.0cm²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1. 面部软组织创 2. 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 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²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4. 眶内壁骨折 5. 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6. 耳廓创 7. 鼻骨骨折;鼻出血 8. 上颌骨额突骨折 9.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0. 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听器听力1. 外伤性鼓膜穿孔 2. 鼓室积血 3. 外伤后听力减退 视器视力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颈部1. 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2. 颈部擦伤面积4.0cm²以上 3. 颈部挫伤面积2.0cm²以上 4. 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胸部损1. 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2. 女性乳房擦挫伤 腹部外伤性血尿 盆部及会阴1.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2. 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3. 阴囊皮肤挫伤 4. 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5. 外伤性先兆流产 脊柱四肢1. 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 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3. 骨挫伤 4. 足骨骨折 5. 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 6. 尾椎脱位 手1. 手擦伤面积1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²以上 2. 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3. 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4. 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5. 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体表1. 擦伤面积2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²以上 2. 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 咬伤致皮肤破损 其他1. 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2. 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 3. 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²以上 4. 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²以上;深II°烧烫伤

图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官方微信




唐山打人事件2人轻伤2人轻微伤,伤情如何鉴定?


(健康时报记者 尹薇)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通告中首次通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到,在被殴打的四名女性中,“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轻伤如何定义?


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上查阅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中“轻伤”是指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或轻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鉴于被打几位女性具体受伤情况并不十分明了,根据伤情鉴定,颅骨骨折、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鼓膜打穿、听力障碍等均在此范围内。


图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 颅脑、脊髓”部分定标准截图。


伤情鉴定是谁做的?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鉴定结论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做出。据悉,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创建于1951年,是司法部直属的司局级科研事业单位,执行中央编办、司法部赋予的承担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司法鉴定和技术指导。


记者请教了多位法医鉴定方面的专家,他们告诉记者:“伤情鉴定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要根据病例材料、拍摄的片子,同时检查伤者,结合起来判断。类似这样重大案件会有两名甚至以上副高级专家鉴定,且经过国家级专家小组会诊的,不可能马虎。”


本文来自【健康时报】,仅代表


ID:jrtt



(健康时报记者 尹薇)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通告中首次通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到,在被殴打的四名女性中,“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轻伤如何定义?


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上查阅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中“轻伤”是指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或轻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鉴于被打几位女性具体受伤情况并不十分明了,根据伤情鉴定,颅骨骨折、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鼓膜打穿、听力障碍等均在此范围内。


图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 颅脑、脊髓”部分定标准截图。


伤情鉴定是谁做的?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鉴定结论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做出。据悉,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创建于1951年,是司法部直属的司局级科研事业单位,执行中央编办、司法部赋予的承担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司法鉴定和技术指导。


记者请教了多位法医鉴定方面的专家,他们告诉记者:“伤情鉴定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要根据病例材料、拍摄的片子,同时检查伤者,结合起来判断。类似这样重大案件会有两名甚至以上副高级专家鉴定,且经过国家级专家小组会诊的,不可能马虎。”


本文来自【健康时报】,仅代表


ID:jr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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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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