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有这样的疑问:“对方把我打成轻伤,他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或者“我被对方打成八级伤残,对方要不要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伤残等级请求对方赔偿,后者是想基于伤情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见,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伤情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本文就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二者的区别及与伤残鉴定有关的鉴定作简单介绍。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一、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的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 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 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4. 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5. 等级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二、与伤残相关的其他鉴定
1.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时机: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情况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 3-6 个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
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鉴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三、注意事项
1.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若是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查体;2. 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四、被害人拒绝做鉴定怎么办?
问:伤情鉴定是否必须被害人到场?被害人拒绝做鉴定,能否依据诊断证明等进行鉴定?
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方法是由法医进行活体检验,即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检验。除此之外,由于条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检验时机,可以采用文证检验的方法进行,即根据检验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具体可以向鉴定机构的法医进行咨询了解。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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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
编辑:陈子毅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在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治安案件的办理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及治安处罚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何种情况属于轻伤二级?如何评定轻微伤?具体如下。
轻伤二级
颅脑、脊髓
其他
轻微伤
颅脑、脊髓
图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官方微信
(健康时报记者 尹薇)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通告中首次通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到,在被殴打的四名女性中,“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轻伤如何定义?
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上查阅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中“轻伤”是指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或轻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鉴于被打几位女性具体受伤情况并不十分明了,根据伤情鉴定,颅骨骨折、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鼓膜打穿、听力障碍等均在此范围内。
图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 颅脑、脊髓”部分定标准截图。
伤情鉴定是谁做的?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鉴定结论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做出。据悉,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创建于1951年,是司法部直属的司局级科研事业单位,执行中央编办、司法部赋予的承担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司法鉴定和技术指导。
记者请教了多位法医鉴定方面的专家,他们告诉记者:“伤情鉴定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要根据病例材料、拍摄的片子,同时检查伤者,结合起来判断。类似这样重大案件会有两名甚至以上副高级专家鉴定,且经过国家级专家小组会诊的,不可能马虎。”
本文来自【健康时报】,仅代表
ID:jrtt
(健康时报记者 尹薇)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通告中首次通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到,在被殴打的四名女性中,“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轻伤如何定义?
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上查阅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中“轻伤”是指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或轻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鉴于被打几位女性具体受伤情况并不十分明了,根据伤情鉴定,颅骨骨折、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鼓膜打穿、听力障碍等均在此范围内。
图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 颅脑、脊髓”部分定标准截图。
伤情鉴定是谁做的?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鉴定结论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做出。据悉,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创建于1951年,是司法部直属的司局级科研事业单位,执行中央编办、司法部赋予的承担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司法鉴定和技术指导。
记者请教了多位法医鉴定方面的专家,他们告诉记者:“伤情鉴定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要根据病例材料、拍摄的片子,同时检查伤者,结合起来判断。类似这样重大案件会有两名甚至以上副高级专家鉴定,且经过国家级专家小组会诊的,不可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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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法律规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轻伤怎样做司法鉴定?(轻伤怎样做司法鉴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