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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持刀恐吓寻衅滋事的后果是什么意思(酒后持刀恐吓寻衅滋事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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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3 1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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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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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酒后持刀伤人,醉汉寻衅滋事获刑一年半

喝酒本是消遣享受之事,但借酒消愁愁更愁,尤其是过了量,就有可能行为失控,做出让自己后悔莫及的事情。近日,赣榆区一男子酒后持刀追逐、恐吓他人,造成他人两处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获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1月11日下午,在家中饮酒的李某,想到其女友多年以前离家而心生不满,后携带尖刀至本村董某家中,在明知董某与此事无关的情况下,辱骂抓扯董某,并拿出事先准备的尖刀无故对躲至大街上的董某进行长达数百米的追逐。追逐中,李某被董某使用铁锹推倒,所持尖刀被董某与他人合力夺下,董某左手、头部两处在夺刀过程中受到轻微伤。经鉴定,李某系普通醉酒,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就是喝多了拿刀吓唬吓唬他,怎么就成了故意杀人了?”在检察官提审期间,李某情绪激动地问道。5月7日,案件移送至赣榆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告知其案件的定性将根据相关的证据情况予以认定,而不是仅根据其口供。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在考虑到整个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作案时李某行为的程度,经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将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李某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定性与量刑建议表示接受,同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出镜检察官: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张江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酒后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不能成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免责事由,酒后的“越界”行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不禁止公民饮酒,但酒后借着酒劲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失常失德,逞强好胜,侵犯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便可能触犯法律,涉嫌犯罪。



赣榆区检察院



第18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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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酒后寻衅滋事不可取!别让酒杯变“酒悲”!

俗话说


酒壮人胆


酒精能够使人兴奋


但是酒后也要约束自己的行为


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不然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一




2022年12月20日凌晨,王某在巧家县玉屏街道堂琅广场旁XH酒吧与朋友过生日时,因琐事与酒后的陆某山、丁某星和郭某发生言语冲突,随后被三人殴打受伤。


经调查处理,陆某山、丁某星被依法处予行政拘留十三日,郭某被依法处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1月13日,马树镇马树村居民张某秀到马树镇老箐村务工包装草莓,种植户党某醉酒后送草莓到张某秀务工地售卖,在售卖过程中与张某秀发生口角争执,随后党某用拳头殴打张某秀,致使张某秀受伤。


经调查处理,党某被依法处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7月2日,在巧家县玉屏街道玉屏公园旁右岸酒吧,秦某江与钱某志二人因曾经发生过矛盾和杨某金、肖某行二人在酒后发生争执,随后演变为互殴,在打架过程中秦某江和钱某志不同程度受伤。


经调查处理,肖某行、钱某志被依法处予行政拘留十二日,杨某金被依法处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秦某江被依法处予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小酌怡情,大酗伤身。朋友相聚喝酒聊天增加感情是好事,但要把握好饮酒的度,保重自己身体的同时也保护他人,切忌酒后冲动闹事,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我们常见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例如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1人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种情形除了要求“情节恶劣”之外,还要求殴打具有“随意性”。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例如多次对他人实施这类行为的;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等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例如多次实施这类行为的;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中,公共场所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




以案释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在寻衅滋事案件中,酒后滋事占了很大比重,饮酒本身属于一种自陷风险行为。对此,特别提醒大家,在日常和家人朋友聚会时,饮酒要适度,过量饮酒不仅伤害自己的身体,而且会导致自己对行为的后果缺乏准确认识,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引发犯罪行为。为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始终致力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酒后闹事、寻衅滋事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酒后滋事殴打他人 “醉”不容恕被判刑

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贺某某无视法律,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只因小摩擦引发大冲突,贺某某为逞一时之快,酒后冲动行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202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前往白银市平川区某水果蔬菜店购买西瓜,因挑选西瓜时将另一个西瓜损坏,店主王某某与其理论,何某某遂摔砸店内电子称和计算器,王某某丈夫胡某某闻讯赶来制止,贺某某遂用拳头朝胡某某和王某某头、面部进行击打,致胡某某鼻出血,后胡某某和王某某夫妇逃离,贺某某仍继续沿街追打,期间看到隔壁超市老板杜某某用手机正在拍摄,遂推搡杜某某,杜某某使用洋镐把击打贺某某,杜某某妻子许某某制止时摔倒在地致腿部擦伤,后贺某某将杜某某超市门前的一套塑料桌椅损坏。经鉴定,胡某某鼻出血构成轻微伤,王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贺某某因醉酒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了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等在公共场所惹是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肆意挑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你对寻衅滋事罪了解多少呢?


寻衅滋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严重阻扰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贺某某无视法律,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只因小摩擦引发大冲突,贺某某为逞一时之快,酒后冲动行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202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前往白银市平川区某水果蔬菜店购买西瓜,因挑选西瓜时将另一个西瓜损坏,店主王某某与其理论,何某某遂摔砸店内电子称和计算器,王某某丈夫胡某某闻讯赶来制止,贺某某遂用拳头朝胡某某和王某某头、面部进行击打,致胡某某鼻出血,后胡某某和王某某夫妇逃离,贺某某仍继续沿街追打,期间看到隔壁超市老板杜某某用手机正在拍摄,遂推搡杜某某,杜某某使用洋镐把击打贺某某,杜某某妻子许某某制止时摔倒在地致腿部擦伤,后贺某某将杜某某超市门前的一套塑料桌椅损坏。经鉴定,胡某某鼻出血构成轻微伤,王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贺某某因醉酒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了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等在公共场所惹是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肆意挑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你对寻衅滋事罪了解多少呢?


寻衅滋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严重阻扰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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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1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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