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的行业要求是什么)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3 09:30:01
  • 0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知识普及 一起来看→

无论在民事诉讼案件


或是刑事诉讼案件中


都可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结果具有


专业性和权威性


对案件判决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哪些程序


观澜君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为大家整理这份程序指南


请查收!






1




司法鉴定的委托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司法鉴定的受理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鉴定人在检查检材




●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3




司法鉴定的实施


●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鉴定人在办理案件




4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鉴定人通过“云审”平台参加线上庭审




司法鉴定


对于案件审判十分重要


无论是案件的当事人


还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


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司法鉴定人的选任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林福明


这要区分鉴定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的鉴定,还是基于法院依职权委托的鉴定。如果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鉴定的,鉴定人首先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进行指定。如果鉴定是基于法院依职权进行的,鉴定人则由法院进行指定。但是,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法院指定,都是由法院出面委托鉴定,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法院向鉴定机构发出委托书,再由鉴定机构确定具体实施鉴定行为的鉴定人。2020年5月1日修改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对法院委托鉴定进行了规定。




首先,从诉讼实务来看,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通过协商确定鉴定人有难度,正因为如此,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准许鉴定申请时,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法院主动参加并组织协商,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从而提高共同选出鉴定人的概率,实在是无法共同选出鉴定人的,才由法院进行指定。




其次,法院在指定鉴定人之前,可以先询问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尽量吸收当事人对鉴定人资质、能力、行业声誉等方面的合理建议,尽可能做到指定的鉴定人双方都能满意,确保鉴定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这样也可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可能。




第三,法院在确定具体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再决定是否受理。正因为该委托书将影响鉴定机构是否受理,所以法院应当尽可能在该委托书中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等重要内容。载明鉴定事项,可以帮助鉴定机构对照评判自身是否具备该鉴定事项的资质或能力,防止鉴定意见的资质出现问题。载明鉴定范围,既可以帮助鉴定机构判断是否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又可以防止实务中出现的任意增加或减少鉴定事项导致鉴定意见没有针对性的情况。载明鉴定期限,是上述司法解释新增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鉴定机构拖延鉴定,影响案件审理进度。




第四,2016年5月1日修改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删除了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的规定,直接在第16条中规定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法院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同时根据该条文关于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可以得知,司法鉴定委托书实际是将鉴定委托书合并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产物。所以,就目前司法操作而言,在法院等办案机关出具了委托书或委托函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不宜再要求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第五,司法鉴定机构是鉴定人的执业机构,鉴定人应当而且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与司法鉴定机构在业务上具有从属关系。根据2021年1月1日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故法院委托的对象是司法鉴定人,而不可能是司法鉴定机构,且司法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均存在鉴定人回避和出庭作证的问题。又根据2016年5月1日修改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6条的规定,系由司法鉴定机构来受理鉴定委托。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法院委托书的委托主体仍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在确定具体司法鉴定人后应告知法院,为回避和出庭制度的实施提供空间。


关于司法鉴定那些事儿~(三)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但鉴定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鉴定是有风险的。

你知道司法鉴定存在什么风险吗?


小司今天就来告诉你。


常见的几种情形


01 情形1


我要申请鉴定,我要让科学给我一个说法!


这可不能保证做到,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受鉴定材料、各鉴定学科技术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可能无法得出明确鉴定意见,或者不能保证完全客观反映真实情况,还可能出现因检材不完整或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检材导致鉴定意见错误不能被法官采信的情况。


02 情形2


我要申请鉴定,我掏鉴定费,鉴定人总得为我说话吧?


这种想法可是要不得的。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愿望不一致的风险。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干涉,鉴定意见对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03 情形3


鉴定意见是什么结论,法院就要给我判成什么样。


这可不一定噢。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专业性倾向性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法庭结合其他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04 情形4


鉴定意见对哪一方有利,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鉴定费。


这种想法可不对。因为鉴定费用如何承担由法庭办理案件时一并解决,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承担鉴定费的风险。若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已经进行勘验、检验、检查活动的鉴定事项不能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工作收取部分或全额鉴定费。


05 情形5


这次鉴定不满意,我要再换个机构鉴定。


这可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为鉴定工作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造成不可逆的损坏。是否符合重新鉴定条件以及是否允许重新鉴定由法庭决定。


这些风险你记住了吗?


另外: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司法鉴定告知书》明确了司法鉴定风险等告知事项。


司法鉴定告知书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1.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


2.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3.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4.需要进行尸体解剖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十一、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及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如果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程序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也可以要求采信部门进行审查。


(二)鉴定意见的正确或者错误,应由该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关审查和判定。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评判司法鉴定意见正确与否以及是否有效的法定职责,无权撤销司法鉴定意见。如果认为鉴定意见错误或者不准确,应依法向该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关提出,通过申请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司法鉴定机构已告知我方司法鉴定风险,我方已完全了解《司法鉴定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文字:司法技术处


编辑:研究室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但鉴定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鉴定是有风险的。

你知道司法鉴定存在什么风险吗?


小司今天就来告诉你。


常见的几种情形


01 情形1


我要申请鉴定,我要让科学给我一个说法!


这可不能保证做到,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受鉴定材料、各鉴定学科技术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可能无法得出明确鉴定意见,或者不能保证完全客观反映真实情况,还可能出现因检材不完整或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检材导致鉴定意见错误不能被法官采信的情况。


02 情形2


我要申请鉴定,我掏鉴定费,鉴定人总得为我说话吧?


这种想法可是要不得的。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愿望不一致的风险。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干涉,鉴定意见对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03 情形3


鉴定意见是什么结论,法院就要给我判成什么样。


这可不一定噢。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专业性倾向性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法庭结合其他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04 情形4


鉴定意见对哪一方有利,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鉴定费。


这种想法可不对。因为鉴定费用如何承担由法庭办理案件时一并解决,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承担鉴定费的风险。若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已经进行勘验、检验、检查活动的鉴定事项不能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工作收取部分或全额鉴定费。


05 情形5


这次鉴定不满意,我要再换个机构鉴定。


这可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为鉴定工作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造成不可逆的损坏。是否符合重新鉴定条件以及是否允许重新鉴定由法庭决定。


这些风险你记住了吗?


另外: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司法鉴定告知书》明确了司法鉴定风险等告知事项。


司法鉴定告知书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1.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


2.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3.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4.需要进行尸体解剖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十一、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及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如果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程序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也可以要求采信部门进行审查。


(二)鉴定意见的正确或者错误,应由该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关审查和判定。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评判司法鉴定意见正确与否以及是否有效的法定职责,无权撤销司法鉴定意见。如果认为鉴定意见错误或者不准确,应依法向该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关提出,通过申请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司法鉴定机构已告知我方司法鉴定风险,我方已完全了解《司法鉴定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文字:司法技术处


编辑:研究室



法院装修仲裁 法院装修仲裁多少钱

劳动仲裁笔迹(劳动仲裁笔迹鉴定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调解的区别

装修纠纷仲裁?装修纠纷如何起诉

婚前财产鉴定怎么办(婚前财产鉴定怎么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的行业要求是什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484.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3日星期日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