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构成犯罪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便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现行刑法(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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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一人公司中非股东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股东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内容即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本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重大修改,将原来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对三档均增加了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数额在五千到一万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巨大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于的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这样,职务侵占罪的较大就是6-100万,大于100万的为巨大。至于特别巨大,目前法律并未规定。
2021年6月17日,两高联合下发《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其中(十四)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账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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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最高法2013-14号以及根据此编写的上海高院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与最新的规定冲突,被废止,但是当时的量刑规定可以帮助大家知道当时的量刑尺度。现附录于下
上海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2号(已废止)
第九节 职务侵占罪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七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两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行贿、非法经营、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确因生活困难、治病等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职务侵占是我们在生活中特别少见的一个恶犯罪,因为现在法制社会的建设使得我们的法制观念进一步的深化。那么职务侵占罪的定罪及处罚?
网友询问:
职务侵占罪有哪几种类型?会受什么惩罚?
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解答: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和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了十二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侵犯财产犯罪主体有是一般主体,可能是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已有或者归第三者占有。而这里的“第三者”,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集体。这里的“占有”在不同性质的犯罪中有不同的含义,可以是完全排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而永久地占有,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也可以是为暂时使用而短期非法占有,比如。则是以非法毁灭、损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的。
(一)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职务侵占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教育、征地、等专项款物的;
2、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多次职务侵占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解析: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4、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7、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8、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
11、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分配给部分高管。
12、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13、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
14、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15、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16、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17、擅自指使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
18、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
尹志明律师简介
从业30余年,办理了很多刑、民案件,在刑辩领域和维权类纠纷中有较深的办案经验和业绩,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敬业精神。
职务侵占是我们在生活中特别少见的一个恶犯罪,因为现在法制社会的建设使得我们的法制观念进一步的深化。那么职务侵占罪的定罪及处罚?
网友询问:
职务侵占罪有哪几种类型?会受什么惩罚?
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解答: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和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了十二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侵犯财产犯罪主体有是一般主体,可能是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已有或者归第三者占有。而这里的“第三者”,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集体。这里的“占有”在不同性质的犯罪中有不同的含义,可以是完全排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而永久地占有,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也可以是为暂时使用而短期非法占有,比如。则是以非法毁灭、损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的。
(一)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职务侵占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教育、征地、等专项款物的;
2、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多次职务侵占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解析: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4、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7、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8、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
11、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分配给部分高管。
12、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13、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
14、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15、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16、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17、擅自指使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
18、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
尹志明律师简介
从业30余年,办理了很多刑、民案件,在刑辩领域和维权类纠纷中有较深的办案经验和业绩,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敬业精神。
职务侵占罪和逃税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区别(职务侵占罪34万该怎么判刑)
职务侵占罪判刑后还需要还款吗(职务侵占罪判刑后还需还还钱么)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是什么规定(挪用公款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职务侵占罪怎么量刑,怎样判刑呢(职务侵占罪怎么量刑,怎样判刑?)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4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