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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怎样量刑(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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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3 0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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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2022最新)

来自: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年底通过后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为了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储备,更好地服务客户,润申律师团队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以及关注最新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做进一步学习和梳理,谨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三万元,应于立案追诉。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定量刑标准






(一)本罪法定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上述标准系基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正后的最新规定




(二)关于本罪量刑时有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1、本罪量刑时数额较大的标准:三万元。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罪量刑时数额巨大标准:一百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鉴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修改,故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贪污罪、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的方式。而数额巨大确定的起点仍可参照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5倍来确定,即数额巨大起点仍可以适用100万元。




3、本罪量刑时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暂无,现有司法解释未更新。合理推测1500万元。






三、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方法(参考)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订了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条文,新增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虽然被修改了,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却迟迟未出台,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数额特别巨大”型职务侵占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




【裁判案例1】张某鹏职务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鲁06刑终443号


【裁判要旨】烟台中院认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审维持原判,主要理由是:如适用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认定张某鹏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如适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鉴于该条款已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且张某鹏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已远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应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故,原审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刑法对张某鹏定罪量刑正确,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裁判案例2】杨某豪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刑初3204号


【裁判要旨】宝安法院认为,杨某豪的职务侵占金额高达500余万,远超其他财产类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但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仍认定本案职务侵占的金额为“数额巨大”,但在量刑时将对本案的犯罪金额予以充分考虑。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判处被告人杨某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解析】上述两个裁判案例分别以超过本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和超其他财产类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为由,间接认定为新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这种仅以“远超数额巨大”为由,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认定逻辑,笔者并不认同。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处罚被告人的刑法规范必须明确无疑,无明确司法解释时必须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让被告人承担规范不明的恶果。当无明确司法解释时,若无充分、合理的理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更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从现有司法解释出发,可以合理推测“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为1500万元以上:






受贿罪、贪污罪


倍数


职务侵占罪


2016年《贪污贿赂的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1倍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


5倍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沿用该司法解释的逻辑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5倍


数额特别巨大:预计1500万元以上




因此,在现阶段职务侵占罪最高一档司法解释未出台的情况下,对于前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为1500万元以上”的逻辑推理,这不仅具有合理性,也更加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现阶段如遇到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00万元、未满1500万元之情况的,可以凭上述逻辑推理说服法官认定为“数额巨大”,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由此看来,【裁判案例1】中被告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量刑,一审未能说服法官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还是略有遗憾的。但该量刑又尚在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院未予改判也是情有可原。






最后,笔者也呼吁两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予以明确,以维护刑法的明确性、指导司法实践。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规定在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在认定该罪的主体时,以下两类人员需要注意。


1.村民小组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该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相对应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即六万元;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即一百万元。


三、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职务侵占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别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联系与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在行为上都表现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两者的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3)数额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2.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虚假理赔行为中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但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相同点主要有:(1)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3)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2)犯罪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完全不打算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


五、关于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行为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或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曹静静)


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在实践中,职务侵犯最指的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合法地占有他人的财物,职务侵占的行为人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职务侵占也是数额犯,根据数额来确定责任大小。那么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职务侵占就是在国家公务机关的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利用自己自己职位的便利为自己谋利益的行为。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制未曾发作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董事、监事、经理使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背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该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接纳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务侵占罪与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在实践中,职务侵犯最指的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合法地占有他人的财物,职务侵占的行为人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职务侵占也是数额犯,根据数额来确定责任大小。那么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职务侵占就是在国家公务机关的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利用自己自己职位的便利为自己谋利益的行为。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制未曾发作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董事、监事、经理使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背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该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接纳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务侵占罪与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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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0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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