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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积极退赃会减刑吗判几年(职务侵占罪的积极退赃会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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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2 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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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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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积极退赃会减刑吗?

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是我们对待工作的正确态度。在社会上,一些人身居高位要职,却不能恪尽职守,利用手中权力肆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构成了职务侵占罪。那么,职务侵占是如何认定的,积极退赃会不会得到减刑,会不会免除刑事责任?


一、何为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职务侵占积极退赃会减刑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们了解到职务侵占罪积极退赃可能会对于法官的量刑有积极作用,可能会减轻部分处罚。但是对于具体的职务侵占罪的处理还是要由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裁决。


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履行退赃义务,法院主动纠错重新裁定不予减刑

新京报讯(记者 徐杨 李阳)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断强化实质化审理理念,细化减刑、假释条件,推进审理方式改革,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做出了积极贡献。


该省法院选取在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十起案例,多角度展示其近年来减刑、假释工作成效。


罪犯牛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减刑。后发现,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贪污款为44万余元,该犯仅履行了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对赃款未予退缴,遂对该犯减刑一案重新审理。


罪犯牛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悔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改造。目前,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已履行完毕,对于赃款44万余元,并非自己贪污,如果法院认为自己的行为对企业造成了损失,也愿意退缴,但需要等家属从国外返回后再商议。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牛某某仅履行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其贪污的44万余元有退赔能力而未退赔,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至今未予弥补,且庭审时认罪态度模糊,建议依法撤销原减刑裁定。


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生效刑事判决在审理查明部分已认定该犯贪污443789.09元,该部分赃款一直未退缴。庭审中,牛某某对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贪污44万余元的事实予以否认,不积极履行退赃义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已履行。


减刑法院认为,罪犯牛某某作为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退赃,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含糊其辞,不能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遂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对罪犯牛某某不予减刑。


本案是江苏法院严格落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主动纠错的典型案例。


法院提示,财产性判项的确定是落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的第一步。确定罪犯财产性判项,不应仅局限于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主文内容,对于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赃款赃物、刑事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义务、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也应纳入综合考量范围。


本案中,罪犯牛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对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贪污赃款一直未予退缴。庭审中,牛某某又对贪污事实予以否认,故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减刑裁定确有错误后,及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撤销原减刑裁定,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把握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条件的坚决态度。


校对 翟永军


受贿人积极退赃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近年来随着贪腐官员的纷纷落马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刑罚处罚日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对于贪污受贿量刑标准以及不同情节处罚是否失宜也同样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案情简介


张XX原系某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征收储备处副处长因涉嫌受贿被检方起诉。尽管落马时是副处级干部,但张XX涉案主要发生在其担任科级干部期间,因而被视为典型的“小官巨贪”。


据悉2005年至2014年间,张XX涉嫌受贿犯罪11起。他在担任该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征用与整理一部副主任科员、业务指导部副部长、土地整理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负责有关征地拆迁、工程计价审核及管线拆迁改等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梁某、吴某、陈某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贿共计8891万元。


2014年1月, 张XX涉嫌收受商人巨额款项,已进入纪检监察机关的“视野”。 2014年12月9日,市监察局工作人员陪同张XX,前往该市下属区检察院投案。2014年12月22日,市纪委通报, 张XX因涉嫌严重经济违纪,市纪委已对其立案调查。鉴于张XX涉嫌构成犯罪,已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张XX虽属副处级官员,但其非市管干部,一般不由市纪委立案。对此,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解释称, 张XX事件因涉案金额巨大(8891万元)、情节恶劣、案情触目惊心,因此由市纪委立案调查并通报。


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26日,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张XX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自首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1000万元。


律师说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本案中张XX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有权依照刑法规定对于张XX所犯之罪处以死刑判决。但鉴于其自首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以及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立功表现和积极退赃情节,依照规定法院在对张XX裁定时应遵从从轻处罚原则予以量刑。


近年来随着贪腐官员的纷纷落马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刑罚处罚日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对于贪污受贿量刑标准以及不同情节处罚是否失宜也同样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案情简介


张XX原系某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征收储备处副处长因涉嫌受贿被检方起诉。尽管落马时是副处级干部,但张XX涉案主要发生在其担任科级干部期间,因而被视为典型的“小官巨贪”。


据悉2005年至2014年间,张XX涉嫌受贿犯罪11起。他在担任该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征用与整理一部副主任科员、业务指导部副部长、土地整理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负责有关征地拆迁、工程计价审核及管线拆迁改等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梁某、吴某、陈某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贿共计8891万元。


2014年1月, 张XX涉嫌收受商人巨额款项,已进入纪检监察机关的“视野”。 2014年12月9日,市监察局工作人员陪同张XX,前往该市下属区检察院投案。2014年12月22日,市纪委通报, 张XX因涉嫌严重经济违纪,市纪委已对其立案调查。鉴于张XX涉嫌构成犯罪,已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张XX虽属副处级官员,但其非市管干部,一般不由市纪委立案。对此,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解释称, 张XX事件因涉案金额巨大(8891万元)、情节恶劣、案情触目惊心,因此由市纪委立案调查并通报。


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26日,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张XX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自首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1000万元。


律师说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本案中张XX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有权依照刑法规定对于张XX所犯之罪处以死刑判决。但鉴于其自首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以及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立功表现和积极退赃情节,依照规定法院在对张XX裁定时应遵从从轻处罚原则予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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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0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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