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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条件(轻伤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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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2 1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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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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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什么情况属于轻伤二级?


6月21日,警方通报唐山打人事件最新情况,根据通报,被打女子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哪些情况属于轻伤二级?详情↓↓↓


轻伤鉴定标准有哪些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类意外导致人身受到伤害是比较常见的,受伤有轻重之分,不同的伤残程度需要通过专业的机构来进行鉴定,伤残鉴定的结果对于受害人索赔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需要先了解好一些鉴定的标准知识,那么刑事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类意外导致人身受到伤害是比较常见的,受伤有轻重之分,不同的伤残程度需要通过专业的机构来进行鉴定,伤残鉴定的结果对于受害人索赔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需要先了解好一些鉴定的标准知识,那么刑事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多种损伤均未达到轻伤鉴定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


  二、轻微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

  1、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


  2、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


  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谢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三、轻伤二级怎样判定

  轻伤二级属于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刑事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等知识,通过文中可知,轻伤也就是指没有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通常是对人体的组织、器官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多处损伤没有达到标准的,不能加作轻伤。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轻伤真的很“轻”吗?轻伤二级是如何判定的?

就在昨天上午早些时候,河北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6.10唐山打人事件的案情通报,案情通报发布后,其中被打女子的伤情鉴定结果,也是立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馆长其实从事件的开始,也是一直都在关注这件事情,由于案情的详细细节一直没有得到官方通报,所以本着严谨的态度,馆长也一直没有做评述。


其实目前大家的关注点都是在被打女子的伤情鉴定上,关于这一点,馆长其实还真的有话说,馆长在早年间,曾有一次被车剐蹭的经历,正好借着这个机会给大家聊下,这个伤情鉴定的“轻伤”到底轻不轻。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


首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里是这样描述的。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从这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伤情鉴定实际上只有三个等级,那就是重伤、轻伤、轻微伤,其中的重伤和轻伤包含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而轻微伤是没有等级划分的。


为什么看着下手很重,确是轻伤二级


今天馆长想说的其实就是这一点,看过视频的小伙伴肯定都有这个疑问,看着视频里那几个人,下手那么重,怎么伤情鉴定确是个轻伤二级呢?


人都被打进了医院,感觉一度十分危险了,怎么却只是个轻伤二级呢?这里馆长正好说下我早年间的那次剐蹭经历。


馆长有一天在某个丁字路口等红绿灯的时候,一辆右转的小轿车由于操作失误,直接冲向了在马路牙子边上等红绿灯的馆长。


万幸的是由于是转弯,车速并不是很快,失控的车前轮从馆长的左脚脚面压了过去,由于惯性的问题,把馆长穿的鞋烂了,脚背也是红肿的,顺势还把馆长带倒了,倒下时,馆长的右腿膝盖正好磕在了马路牙子上。(当然,这里还是要说一下,馆长当时等红灯时站的位置也不是特别规范)


虽说一辆小轿车的车重并不是很重,但是从脚面上压过去还是很疼的,外加膝盖被蹭伤了,一时间还是有很强的疼痛感,不过好在双方都比较理智,并没有发生什么言语以及其它的冲突。


随后就是交警的处理,交警在处理完司机后,查看了我的伤势,对我说,你这个伤你俩商量下看怎么弄,由于当时是在路边,而且馆长那是还年轻,受到路边“高人”指点,一度以为这起码也是轻伤的标准,由于受到“高人”的蛊惑,来了个狮子大开口,至于一些细节这里就懒得写了,没什么营养。


当然,最终的结果只是一个软组织挫伤,连个轻微伤都没捞着,不过,司机还是很理智和开朗的,不管是验伤还是赔付都很配合。


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馆长之所以说这个事情,其实还是想通过我的事例告诉大家,在法律层面上的伤情鉴定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感受的伤情还是有很大出入的。


大家有兴趣的可以看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里面关于伤情的种类以及标准都描述得非常详细,当然我知道大家肯定懒得去看,这里馆长也懒得放出来,就截取部分给大家看下。


5.1 颅脑、脊髓损伤


5.2 面部、耳廓损伤


5.11 体表损伤


正如前面提到的,在司法鉴定中,所谓的轻伤以及轻微伤都比大家想的要严重得多,而重伤也比大家想的要重,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让大家感受下,可能不是特别贴切,目的是给大家一种感官差异就可以了。


比如被人打断鼻骨,鼻出血,看上去伤得很重,毕竟流血了,其实这种伤势在司法鉴定中,还只是在轻微伤的范畴里。


而常说的,肋巴扇给你打折了这种,肋骨骨折在两处以上才会被认定为轻伤二级。


不过,一旦到了重伤这个级别,那就真的很重了,断手、断脚、植物人这种就属于重伤范畴了,一般到了这种地步,那基本上犯罪分子就是要牢底坐穿的那种。


重伤、轻伤、轻微伤分别有什么不同的惩罚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不是感觉漏掉了一个轻微伤啊,轻微伤一般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以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当然,轻微伤也是可以成为构罪条件,如在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即可构成犯罪。


小结:


不管怎样,馆长希望受害者能够早日走出心里的阴霾,也希望那些暴徒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朗朗乾坤盛世,不能让这些宵小之辈玷污。


就在昨天上午早些时候,河北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6.10唐山打人事件的案情通报,案情通报发布后,其中被打女子的伤情鉴定结果,也是立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馆长其实从事件的开始,也是一直都在关注这件事情,由于案情的详细细节一直没有得到官方通报,所以本着严谨的态度,馆长也一直没有做评述。


其实目前大家的关注点都是在被打女子的伤情鉴定上,关于这一点,馆长其实还真的有话说,馆长在早年间,曾有一次被车剐蹭的经历,正好借着这个机会给大家聊下,这个伤情鉴定的“轻伤”到底轻不轻。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


首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里是这样描述的。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从这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伤情鉴定实际上只有三个等级,那就是重伤、轻伤、轻微伤,其中的重伤和轻伤包含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而轻微伤是没有等级划分的。


为什么看着下手很重,确是轻伤二级


今天馆长想说的其实就是这一点,看过视频的小伙伴肯定都有这个疑问,看着视频里那几个人,下手那么重,怎么伤情鉴定确是个轻伤二级呢?


人都被打进了医院,感觉一度十分危险了,怎么却只是个轻伤二级呢?这里馆长正好说下我早年间的那次剐蹭经历。


馆长有一天在某个丁字路口等红绿灯的时候,一辆右转的小轿车由于操作失误,直接冲向了在马路牙子边上等红绿灯的馆长。


万幸的是由于是转弯,车速并不是很快,失控的车前轮从馆长的左脚脚面压了过去,由于惯性的问题,把馆长穿的鞋烂了,脚背也是红肿的,顺势还把馆长带倒了,倒下时,馆长的右腿膝盖正好磕在了马路牙子上。(当然,这里还是要说一下,馆长当时等红灯时站的位置也不是特别规范)


虽说一辆小轿车的车重并不是很重,但是从脚面上压过去还是很疼的,外加膝盖被蹭伤了,一时间还是有很强的疼痛感,不过好在双方都比较理智,并没有发生什么言语以及其它的冲突。


随后就是交警的处理,交警在处理完司机后,查看了我的伤势,对我说,你这个伤你俩商量下看怎么弄,由于当时是在路边,而且馆长那是还年轻,受到路边“高人”指点,一度以为这起码也是轻伤的标准,由于受到“高人”的蛊惑,来了个狮子大开口,至于一些细节这里就懒得写了,没什么营养。


当然,最终的结果只是一个软组织挫伤,连个轻微伤都没捞着,不过,司机还是很理智和开朗的,不管是验伤还是赔付都很配合。


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馆长之所以说这个事情,其实还是想通过我的事例告诉大家,在法律层面上的伤情鉴定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感受的伤情还是有很大出入的。


大家有兴趣的可以看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里面关于伤情的种类以及标准都描述得非常详细,当然我知道大家肯定懒得去看,这里馆长也懒得放出来,就截取部分给大家看下。


5.1 颅脑、脊髓损伤


5.2 面部、耳廓损伤


5.11 体表损伤


正如前面提到的,在司法鉴定中,所谓的轻伤以及轻微伤都比大家想的要严重得多,而重伤也比大家想的要重,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让大家感受下,可能不是特别贴切,目的是给大家一种感官差异就可以了。


比如被人打断鼻骨,鼻出血,看上去伤得很重,毕竟流血了,其实这种伤势在司法鉴定中,还只是在轻微伤的范畴里。


而常说的,肋巴扇给你打折了这种,肋骨骨折在两处以上才会被认定为轻伤二级。


不过,一旦到了重伤这个级别,那就真的很重了,断手、断脚、植物人这种就属于重伤范畴了,一般到了这种地步,那基本上犯罪分子就是要牢底坐穿的那种。


重伤、轻伤、轻微伤分别有什么不同的惩罚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不是感觉漏掉了一个轻微伤啊,轻微伤一般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以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当然,轻微伤也是可以成为构罪条件,如在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即可构成犯罪。


小结:


不管怎样,馆长希望受害者能够早日走出心里的阴霾,也希望那些暴徒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朗朗乾坤盛世,不能让这些宵小之辈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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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1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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