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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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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2 1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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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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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精神抚慰金请求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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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现状


通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判决书,发现检索的68个民事赔偿案件中(附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支持与否的问题上,各省法院观点不一。在检索的36件各省级法院再审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15件,占41.67%,在检索的32件中院二审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29件,占90.62%。在同一个省级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支持与否的问题上,在不同合议庭或者在不同时期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都存在不一致,比如江苏、浙江。在同一个省内同一时期内,不同中院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也是不一致。


2、判例法条依据


对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的判例的依据大多是以如下两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刑诉法解释》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对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予支持的判例大多依以下条款: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公众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赔偿。


笔者观点:


驾驶员因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后,被害人的家属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从请求权基础来看,交通肇事被害人请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即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也不应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是新法,也是处理侵权赔偿的特别法,显然应当遵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与刑事处罚两种责任的性质不相同,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刑、民、行责任并存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各自独立、互不影响,且在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第三,交通肇事犯罪中的民事赔偿主体与一般的刑事犯罪赔偿主体往往不一致。交通肇事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殊之处在于这类案件中通常会涉及特殊的第三方——保险公司。


第四,在涉交通肇事犯罪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符合立法目的。当侵权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具有法定社会危害性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就成了犯罪行为,无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讲,还是从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来讲,犯罪行为都远远大于民事侵权行为。故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一般也远远大于民事侵权行为。


2名未成年男生性侵11岁女孩,因不满14岁被直接释放。合理吗?

#2名未成年男生殴打侵犯11岁女孩#


今年3月初晚9时30分许,山东济宁,陈丽的女儿2天3夜都没有回家。期间,她四处寻找孩子。直到第三天,她才在街上找到了孩子,在追问下,她才知道这几天女儿经历了什么:女儿被两名14周岁左右的男孩殴打后侵犯,事后还录视频威胁。


孩子称,其通过朋友认识一名男孩殷某(化名),对方比她大2岁左右。3天前的晚上,殷泽和另一名男孩周某(化名)以她的一位女性好友在殷某家里为由,将她引至其家里,“到了房间,孩子以为她朋友在屋里,结果发现屋里根本没有她朋友。”两名男孩称她的朋友去了卫生间,一会儿回来。说话间,便锁死了房间的门,她察觉到不对劲,结果两名男孩对她打了耳光,后往她肚子上猛踹一脚,然后将她的手腕按住,然后两名男孩对她实施了侵犯,“最后2名男孩给她录了视频,威胁她,称如果给父母说,他们就把视频散播出去……我看着孩子身上的淤青,不敢想象这是两个14岁左右的男孩能做出的事情。”
2名嫌疑男孩中,殷某是整件事情的制造、引导者,他带着自己的同伴一起实施了犯罪,但由于他未满14周岁,因此已被释放,将不承担法律后果;另一名男生周某已被刑拘,将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每一次出现涉及未成年人杀人、伤害、强奸等相关行为时,都会在网络上掀起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限制的讨论。


有人主张作恶不负责任,是在保护坏人、变相对受害者施加二次伤害,应当追究未成年人罪犯刑事责任;有人主张未成年人年龄小、心智不成熟,应当设置责任年龄。


当前我国刑法十七条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处罚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个基础上,讨论是否对本案中殷某追究刑事责任意义不大。那我们该如何认识、评价其违法行为呢,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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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评价殷某、周某实施的非法行为,分别要负何种责任?

①强奸行为如何评价?


从受害者家人陈述来看,本案是殷某、周某故意实施的共同犯罪,虽然其陈述殷某是制造、引导者,但是两人共同实施的刑罚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殷某、周某以暴力手段强迫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轮奸!根据刑法236条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殷某因不满14周岁,不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周某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强奸罪而言,本案中周某量刑幅度大概率会在3-10年间。


②殴打行为如何评价?


从受害者陈述来看,殴打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性侵的手段行为,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故其应当是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不应再对其单独评价。


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不会再被认定为单独的犯罪。


③两天后才找到,是否有非法拘禁行为?


被害者父母是在孩子失踪第三天后,才找到孩子。对于孩子失踪那段时间身在何处,没有陈述。如果受害者被性侵后,被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了人身自由,那么就应当认定存在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


但是,成立非法拘禁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殷某、周某都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即便其存在非法拘禁受害者的行为,也不会被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上,该案只能以强奸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殷某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二、对殷某,应当如何教育?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殷某,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殷某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殷某。在必要的时候,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殷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周某被判处刑罚后,如何执行对周某审判、执行的特殊规定

从案件情形来看,个人认为周某被判处实刑的概率非常大。因周某是未成年人,如果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决生效后,会被交付给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三、受害者能否主张民事赔偿

①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以犯罪嫌疑人周某、不负刑责的殷某,及其监护人为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赔偿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及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不在赔偿范围内。坦白说,在本案中,即使受害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法院支持的赔偿金额应该不会高。


②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可以请求公检法等相关机关主持调解,若能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再受刑诉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数额的限制。


③针对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殷某,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殷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建议。至于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准许,由公安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国检察机关2022年督促查处销售假药和走私药品539种

中新社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通报,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督促查处销售假药和走私药品539种共1.4吨;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药和走私药品200种共0.7吨。


另据统计,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0341件,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741.1吨,同比上升62%;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冒伪劣食品196.4吨,同比上升7.7倍。


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日对外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2件涉及药品安全领域。“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不法分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生产20种药品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收取销售款合计超过430万元(人民币,下同)。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强、张某朋、沈某珍等生产商、零售商分别按销售价3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共1309.81万元。此后,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李某强等三人十一年三个月、五年、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加大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努力提升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谈及2022年所做工作时说,今年将破解农村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深化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这位负责人还说,2020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在食药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200余件。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占起诉案件总数的80%以上,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案件占已作出生效裁判案件的99.1%。(完)



中新社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通报,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督促查处销售假药和走私药品539种共1.4吨;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药和走私药品200种共0.7吨。


另据统计,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0341件,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741.1吨,同比上升62%;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冒伪劣食品196.4吨,同比上升7.7倍。


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日对外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2件涉及药品安全领域。“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不法分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生产20种药品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收取销售款合计超过430万元(人民币,下同)。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强、张某朋、沈某珍等生产商、零售商分别按销售价3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共1309.81万元。此后,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李某强等三人十一年三个月、五年、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加大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努力提升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谈及2022年所做工作时说,今年将破解农村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深化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这位负责人还说,2020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在食药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200余件。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占起诉案件总数的80%以上,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案件占已作出生效裁判案件的99.1%。(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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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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