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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哪些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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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2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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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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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职务侵占犯罪活动发生的概率越来越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呢?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呢?


网友询问:


职务侵占罪是怎么认定的,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晨曦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


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


(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孙晨曦律师解析:


数额问题:在职务侵占罪中,侵占财产的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在职务侵占中,犯罪对象多种多样,对于货币、资金这样可以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本地区有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理。但对于那些不能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能单一采信受害单位关于财物价值的陈述。


几种常见情况的性质认定: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以职务侵占认定,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侵犯的客体只能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自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履行承包义务,而仍以承包财产履行承包期间所造成的债务的,笔者认为仍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其占有行为只是为了迫使单位履行义务,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名义。吸收挂靠集体的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企业负责人就是个私经营者,只是为了企业在形式上更符合集体所有制而招用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工作人员,企业的实质就是个私企业。经营者既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对财产的处置实质上并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孙晨曦律师简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七年检察院工作经历,潜心研究,努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如何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司的规模越大,其中掺杂的问题就越多,最常见的就是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这种行为其实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根据所占财物的价值不同,惩罚的程度也不同,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此类的案件也有相应的法律条例。


1、什么是职务侵占


在公司或者企业中,作为其中的一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或者企业的财物,但其实,就算不是本公司或者企业的人员,也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虽然不属于公司或者企业的人员,但却承担了公司相应责任的人如果非法侵占了公司的财物,也时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是会受到相应法律责任的。


2、公司内部的“小偷”


2019年的十二月份到2020年的三月份,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公私财物并据为己有,共计十八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的十二月份,雷某某只是从公司账上挪用了一点费用,来解自己的燃眉之急,但随后他发现,公司并没有将这些小账看在眼里,于是逐渐变得大胆起来。


连续几个月之间,雷某某多次挪走公司的钱款,并表示自己是将钱款花在了公司的直播运营上。


一开始,并没有人在意,但随着公司的亏空,大家很快就注意到了雷某某挪用的钱款,于是将雷某某告上了法庭。


雷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职务侵占一般是身份犯,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占公司或企业金额较大的行为,这与贪污罪和盗窃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1、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职务侵占的争议


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职务侵占就是侵占公司的钱款,那么如果被别人侵占的钱款从行为人手中“过了一下”算不算职务侵占呢?侵占公司的股份,又算不算职务侵占呢?


行为人以公司的名义非法占有公司的钱款,并且私自处理这些钱款的行为才是非法侵占,如果被侵占的钱款只是简单的从行为人手中“过了一下”,不能直接被认定为侵占公司财产。


其中,对于股权的侵占,争议是最大的。


有人认为,侵占股权一样的可以列入到职务侵占中,财物是指一切有价值的物品,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股权也是属于公司的合法财产,侵占股权也是侵占财物。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股权并不属于公司或者是企业所有,而是企业中的个人所有,所以侵占的不是公司的财产,而是个人的,职务侵占主要是指侵占公司的财物,所以侵占股权不应该被列入职务侵占罪。


无论是股权还是财产都是公司或者是企业的产物,没有经过公司的同意,私自将这些有价值的东西据为己有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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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案例:


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丁环环伙同朱某(另案处理)分别利用担任易付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收购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牌照项目的职务便利,在收购深圳市众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广西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某公司)的过程中,以不向中间人支付中介费就无法完成收购交易为由,向易某付公司董事长白某虚报交易中介费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二人各分得1000万元。


在收购过程中,被告人丁环环还伙同朱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向众某公司原股东马某等人索要交易中介费1000万元,其中丁环环分得600万元,朱某分得400万元。




案例中,丁环环涉嫌两个罪名,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这里咱们主要分析一下职务侵占罪。



刘高锋律师: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法律分析:


1、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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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锋律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刘高锋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于2008年起从事法律工作,多次被评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现任刑事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拍卖与招标投标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十余年,精研法理,实务经验丰富,办理了多起民、商事纠纷以及刑事辩护案件,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诉讼、房地产、公司企业事务、合同纠纷等。


案例:


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丁环环伙同朱某(另案处理)分别利用担任易付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收购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牌照项目的职务便利,在收购深圳市众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广西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某公司)的过程中,以不向中间人支付中介费就无法完成收购交易为由,向易某付公司董事长白某虚报交易中介费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二人各分得1000万元。


在收购过程中,被告人丁环环还伙同朱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向众某公司原股东马某等人索要交易中介费1000万元,其中丁环环分得600万元,朱某分得400万元。




案例中,丁环环涉嫌两个罪名,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这里咱们主要分析一下职务侵占罪。



刘高锋律师: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法律分析:


1、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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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锋律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刘高锋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于2008年起从事法律工作,多次被评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现任刑事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拍卖与招标投标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十余年,精研法理,实务经验丰富,办理了多起民、商事纠纷以及刑事辩护案件,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诉讼、房地产、公司企业事务、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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