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
但如果义务人有拖欠抚养费的不良记录
或者有一方在异国他乡
子女难以再次主张抚养费等情形
且义务人有支付能力的
可以判决义务人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
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
简要案情
原告王小某之母孙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共同生育儿子王小某,2018年,孙某与王某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原告王小某由其母亲孙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于每月15日前支付王小某抚养费8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与孙某离婚的前几个月,王某尚能如期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但自2019年2月起,王某便不再主动支付抚养费。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是按月支付,王小某只能按月,或者攒上几个月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每次都能强制执行到位,但因强制执行的滞后性,极大地影响了王小某的生活质量,也给原告及其母亲增加了追讨抚养费的成本。原告王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王小某支付该年度的抚养费9600元。另查明,被告王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济能力尚可。
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王某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原告王小某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按每月800元计)。
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父母通常是按月获取劳动报酬,子女的很多花销也是按月产生,所以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确定按月支付抚养费的居多。
司法实践中,应以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确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情形下,可以判决给付义务人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必要性要求不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子女的生存权将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严重威胁,具有一定程度的现实紧迫性。比如一方在异国他乡,再次追索抚养费存在现实困难;给付义务人可能存在逃避履行义务等情形。可行性要求给付义务人有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经济能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为了保障子女未来的生存需求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陷入现实的困境。再者,若义务人没有能力支付,即便法院判决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执行也会进行僵局。除此之外,可行性还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欠有大额债务,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否则很可能将对方预付的子女抚养费挪作他用,进而损害子女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王某屡次无故拖欠抚养费,对王小某的生活、学习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为最大限度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降低原告及其母亲追讨抚养费的成本,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11月28日,福建厦门一女子与丈夫谈离婚,丈夫拒付抚养费的视频引发热议。
视频显示,女子在家中和老公谈离婚,当男子听到离婚后自己要付抚养费,当即表示这样的话这个婚没法离。
他又提出另一种方案,称女儿归他抚养,不要妻子付一分钱抚养费,“断就断个干净”。
但女子表示孩子患有地中海贫血症,再加上老公一家都重男轻女,她绝对不可能把女儿给对方抚养的。该女子称,老公知道她不会抛弃女儿不管,之所以说出这些条件,为的就是不想付一分钱的抚养费,她表示自己将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感慨不已:夫妻翻起脸来连陌生人都不如,这样的对话未免太心凉了!
(综合秒闻视频、网友评论)编辑:郑楚翘
原标题:离婚后拒付未成年女儿抚养费?法院依据《民法典》宣判:不行
以离婚协议中万元抚养费标准过高、与自己收入水平等不相符为由,拒付未成年女儿的抚养费?北京石景山法院少年审判团队近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判一起拖欠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孙女士和张先生因感情不合,去年6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人的女儿小奇由母亲孙女士抚养,父亲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小奇独立生活为止。商定具体支付方式为张先生于离婚后付6万,2020年年底付6万。张先生支付了5.25万元后,就再未付任何费用了。于是,小奇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拖欠的6.75万元抚养费。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离婚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每月1万元抚养费的标准过高,与自己的收入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北京的消费水平都不相符,因此拒付拖欠的抚养费。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小奇父母离婚时就小奇的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抚养费。小奇父亲在庭审中主张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现有证据、双方陈述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要素综合认定后,并不能被采信。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张先生给付小奇抚养费6.75万元。
法官说法: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哪方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也仍然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负担应由双方协商,包括费用的多少、支付的方式、期限的长短等方面,因为涉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因此协商是较为理想的方式,法院也会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协议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离婚后应从孩子的角度考虑,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在离婚后努力为孩子营造良好的亲子关系,弥补孩子因为原生家庭破裂造成的伤害,尽量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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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张先生表示,离婚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每月1万元抚养费的标准过高,与自己的收入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北京的消费水平都不相符,因此拒付拖欠的抚养费。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小奇父母离婚时就小奇的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抚养费。小奇父亲在庭审中主张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现有证据、双方陈述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要素综合认定后,并不能被采信。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张先生给付小奇抚养费6.75万元。
法官说法: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哪方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也仍然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负担应由双方协商,包括费用的多少、支付的方式、期限的长短等方面,因为涉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因此协商是较为理想的方式,法院也会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协议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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