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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拒付给父母(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拒付)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2 06: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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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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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拒付女儿抚养费,称“断就断干净”,网友:真想断就一次性付清

11月28日,福建厦门一女子与丈夫谈离婚,丈夫拒付抚养费的视频引发热议。


视频显示,女子在家中和老公谈离婚,当男子听到离婚后自己要付抚养费,当即表示这样的话这个婚没法离。


他又提出另一种方案,称女儿归他抚养,不要妻子付一分钱抚养费,“断就断个干净”。


但女子表示孩子患有地中海贫血症,再加上老公一家都重男轻女,她绝对不可能把女儿给对方抚养的。该女子称,老公知道她不会抛弃女儿不管,之所以说出这些条件,为的就是不想付一分钱的抚养费,她表示自己将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感慨不已:夫妻翻起脸来连陌生人都不如,这样的对话未免太心凉了!


(综合秒闻视频、网友评论)编辑:郑楚翘


子女改姓,父母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在大多数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姓比名更加重要,因为姓氏代表着香火传承,标志着人的家族关系和血统渊源。那么,夫妻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以子女随另一方改姓为由拒付抚养费呢?


案件回顾


陈静与郭瑞原系夫妻关系,后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郭鹏由陈静抚养,郭瑞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离婚后第二年,陈静私自将郭鹏的姓氏改为陈,郭瑞无法接受遂拒绝支付抚养费,随之陈静也拒绝郭瑞探望陈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静便以陈鹏的名义将郭瑞起诉至河北武安法院。


武安法院城关法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郭瑞与陈鹏之间的亲情关系,办案干警决定以调解为主。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互相指责对方,办案干警耐心倾听了陈静的哭诉和郭瑞的不满,了解问题症结所在后,有针对性地向双方宣讲了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知识,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分析了双方各自的过错,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经过办案干警的不懈努力,双方情绪逐渐稳定,在办案干警的见证下,陈静向郭瑞表达了歉意,并表示会积极配合郭瑞探望陈鹏,郭瑞主动将欠付的抚养费给付,并承诺日后按月支付抚养费。(文中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


以案说法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的抚养费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与子女的姓氏毫不关联,父母任何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李刚)


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子女只能每月申请强制执行吗?

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


但如果义务人有拖欠抚养费的不良记录


或者有一方在异国他乡


子女难以再次主张抚养费等情形


且义务人有支付能力的


可以判决义务人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


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


简要案情


原告王小某之母孙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共同生育儿子王小某,2018年,孙某与王某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原告王小某由其母亲孙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于每月15日前支付王小某抚养费8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与孙某离婚的前几个月,王某尚能如期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但自2019年2月起,王某便不再主动支付抚养费。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是按月支付,王小某只能按月,或者攒上几个月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每次都能强制执行到位,但因强制执行的滞后性,极大地影响了王小某的生活质量,也给原告及其母亲增加了追讨抚养费的成本。原告王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王小某支付该年度的抚养费9600元。另查明,被告王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济能力尚可。


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王某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原告王小某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按每月800元计)。


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父母通常是按月获取劳动报酬,子女的很多花销也是按月产生,所以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确定按月支付抚养费的居多。


司法实践中,应以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确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情形下,可以判决给付义务人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必要性要求不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子女的生存权将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严重威胁,具有一定程度的现实紧迫性。比如一方在异国他乡,再次追索抚养费存在现实困难;给付义务人可能存在逃避履行义务等情形。可行性要求给付义务人有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经济能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为了保障子女未来的生存需求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陷入现实的困境。再者,若义务人没有能力支付,即便法院判决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执行也会进行僵局。除此之外,可行性还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欠有大额债务,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否则很可能将对方预付的子女抚养费挪作他用,进而损害子女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王某屡次无故拖欠抚养费,对王小某的生活、学习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为最大限度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降低原告及其母亲追讨抚养费的成本,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


但如果义务人有拖欠抚养费的不良记录


或者有一方在异国他乡


子女难以再次主张抚养费等情形


且义务人有支付能力的


可以判决义务人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


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


简要案情


原告王小某之母孙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共同生育儿子王小某,2018年,孙某与王某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原告王小某由其母亲孙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于每月15日前支付王小某抚养费8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与孙某离婚的前几个月,王某尚能如期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但自2019年2月起,王某便不再主动支付抚养费。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是按月支付,王小某只能按月,或者攒上几个月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每次都能强制执行到位,但因强制执行的滞后性,极大地影响了王小某的生活质量,也给原告及其母亲增加了追讨抚养费的成本。原告王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王小某支付该年度的抚养费9600元。另查明,被告王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济能力尚可。


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王某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原告王小某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按每月800元计)。


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父母通常是按月获取劳动报酬,子女的很多花销也是按月产生,所以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确定按月支付抚养费的居多。


司法实践中,应以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确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情形下,可以判决给付义务人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必要性要求不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子女的生存权将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严重威胁,具有一定程度的现实紧迫性。比如一方在异国他乡,再次追索抚养费存在现实困难;给付义务人可能存在逃避履行义务等情形。可行性要求给付义务人有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经济能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为了保障子女未来的生存需求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陷入现实的困境。再者,若义务人没有能力支付,即便法院判决一次支付更长期间内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执行也会进行僵局。除此之外,可行性还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欠有大额债务,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否则很可能将对方预付的子女抚养费挪作他用,进而损害子女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王某屡次无故拖欠抚养费,对王小某的生活、学习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为最大限度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降低原告及其母亲追讨抚养费的成本,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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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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