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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代书需要做司法鉴定吗?(代书遗嘱需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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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1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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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代书遗嘱不符法定要件但系遗嘱人真意表示是否有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


(2011年12月6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1] 238号《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此复。


解读:


《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陈龙业


原载《司法研究与指导》总第4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


一、问题由来


在栗某某与栗某北、栗某东、栗某湘遗嘱继承纠纷再审一案中,栗某某与栗某北、栗某东、栗某湘均为被继承人栗某山的子女,栗某山生前立有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系栗某山的孙女即栗某某之女栗某代书,有栗某山本人的签名,该代书遗嘱的内容是将案涉栗某山生前所有的房屋由栗某某继承。遗嘱之后附有两位律师对此遗嘱的见证书和栗某山对案涉房屋在其去世后由栗某某继承的谈话记录,谈话记录也是由栗某山的孙女栗某代书,有栗某山本人签名在栗某山去世后,栗某某以该代书遗嘱所载内容为由,主张继承案涉房屋,而栗某北、栗某东、栗某湘认为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因而成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该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遂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二、主要争议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形式上存在瑕疵的代书遗嘱,如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较高,是否一概否定该代书遗嘱的效力,是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在本案再审过程中,就案涉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争议比较大。有关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现行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一般知之不多,对于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特殊遗嘱的形式要件往往缺乏了解。如果贯彻绝对的遗嘱形式法定主义,就会发生可能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无法得到确认的结果,使得遗嘱自由原则很大程度上打了折扣。而且在本案中,将遗嘱、见证书及谈话笔录作为统一的相互印证的遗嘱文件,足以认定遗嘱的内容系被继承人栗某山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否定遗嘱效力似有不妥。而且谈话笔录也记载了栗某山处分其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似可将该谈话记录单独认定为代书遗嘱以确定其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采取严格法定主义的态度,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代书人栗某系再审申请人栗某某之女,与其有利害关系,不能视为见证人,而两位律师虽然见证了遗嘱过程,但均没有进行代书,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的形式要件,不宜认定为有效,而且“将谈话记录单独认定为代书遗嘱”的问题属于案件事实认定的范畴,不属于请示答复的范畴,应由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依法审理认定。


三、答复意见及理由


经慎重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根据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对此的主要考虑如下:


第一,从继承法的现有规定看,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有关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依照继承法的基本理论,按照遗嘱书写主体是否为遗嘱人本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类。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时间的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据此可知,案涉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栗某系栗某某之女,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案涉见证书虽表明该遗嘱书有两位律师见证但他们均没有代书,因此案涉代书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上述形式要件。对于案涉谈话记录,虽然该谈话记录也有被继承人栗某山对其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但仍然是由栗某代书,栗某山本人签名,其本身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再者,关于本案的谈话记录是否符合《继承法意见》关于遗书中有关财产处分内容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虽然《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但该条规定是针对自书遗嘱而言的,并不解决代书遗书的问题,而且有关遗书的认定,虽然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从本条的基本文义及社会通常观念理解,遗书应当是立遗书本人书写的,而且还应包含除处分个人生前财产之外的内容,本案中的遗嘱书系有被继承人栗某山的孙女代书,非栗某山本人书写,且内容仅限于处分其生前财产的范畴,不符合上述《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最后,《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本条规定的本意在于,由于继承法施行前,并没有非常明确和严格的有关遗嘱形式的要求,因此,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形式上稍有瑕疵的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认定其效力。那么,依照反对解释,在继承法施行以后,订立遗嘱就应当严格遵循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二,从严把握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法理基础。遗嘱的形式,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方式。立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①我国现行遗嘱形式及其效力规则主要规定在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中。继承法对于遗嘱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充分保证遗嘱真实,以维护遗嘱自由原则。具体而言,遗嘱形式遵循严格法定主义的法理依据在于:


一方面遗嘱毕竟是立遗嘱人对其财产的终意处分,且在其死后才能得以执行,因此,为了确保其真实性和严肃性,法律必要对遗嘱设以严格的要式性要求,来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内容。比如,自书遗嘱的内容须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这样就比较容易识别遗嘱书写的主体,伪造自书遗嘱的难度就比较大。并且,自书遗嘱由遗嘱人自己书写,更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②而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书写,立遗嘱人虽有签名,但其意思表示要通过他人的代书来表达,其表达个人意愿的自由度会有所降低,如果没有其他形式要件的约束,立遗嘱人在他人胁迫或诱导下签名或者他人伪造遗嘱的情形就容易发生。


另一方面,继承法对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虽然严格,但是并非苛刻,并不需要立遗嘱人付出太大代价即可以实现。即立遗嘱人意图通过代书遗嘱的形式来处分其身后的财产,只须找到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人来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即可。如果这一相对简单的形式要求都无法满足,该代书遗嘱是否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就值得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不易得到保证,遗嘱自由原则也就会落空。因此,有必要对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予以从严掌握,对违反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①吴国平:《海峡两岸遗嘱形式及效力规则比较与大陆相关立法之重构》,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②张萱、陶海荣:《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载《法学》2007年第9期。


【声明】本文转自:律之音 凡本公众号注明"

如何订立有效遗嘱?专业律师提醒:公证签名并非公证遗嘱

近日,南都民调中心发布《公众订立遗嘱态度与意愿调查报告(2022)》,深入分析研究大家对遗嘱订立的知晓度、态度与意愿、形式与内容等方面。调查中,不少受访者表示订立遗嘱时会首先考虑法律效力,但自身对遗嘱效力的了解程度却相对较低。


到底哪些遗嘱订立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订立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办遗嘱订立,大致流程是怎样的?南都民调中心邀请了专业律师、中华遗嘱库工作人员分别进行详细解答,并从实际案件中总结出订立遗嘱比较常见的认识盲点。


如何订立有效遗嘱?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朱建超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订立有效遗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订立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 订立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根据《民法典》1134条至1139条,明确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和不同遗嘱形式所对应的具体要求,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所以订立的遗嘱必须是以上六种形式之一。


4. 订立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若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


5.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例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 自书遗嘱


朱建超律师表示,自书遗嘱必须是自己亲手书写。找他人代写遗嘱、打印遗嘱,都不是自书遗嘱。另外,自书遗嘱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1. 自书遗嘱要注明年、月、日,否则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2. 遗嘱人书写时应字迹清晰、亲笔签名;


3. 遗嘱内容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达清楚遗嘱人身份、书写遗嘱时的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与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


  • 代书遗嘱


朱建超律师表示,办理代书遗嘱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1.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代书遗嘱内容应以立遗嘱人口述内容为准,以最大程度还原和证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3. 为避免与打印遗嘱混淆,代书遗嘱应尽量由代书人亲自书写完成;


4. 可以保留立遗嘱过程中的辅助证据。尤其是高龄老人设立遗嘱时,尽量将设立遗嘱的经过完整录音录像保存,以辅证是老人的真实意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事先到医院开具老人精神状态的相关证明。


5. 值得一提的是,不是所有人都能当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打印遗嘱


而对于打印遗嘱,广东天穗(深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关元朝律师表示,打印遗嘱是《民法典》出台后新增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值得注意的是,见证人需要全程在场见证,不能只见证最终签名。此外,如果立遗嘱人不会打印遗嘱,可以由见证人帮忙打印。


  • 录音录像遗嘱


关元朝律师表示,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口头遗嘱


关元朝律师表示,口头遗嘱只能在非常危急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而且必须有两个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需要以其他形式重新订立遗嘱。需要注意的是,危急情况指的是遗嘱人处于生命垂危,或是遭遇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等情况。


但有些情况下,口头遗嘱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立遗嘱后,遗嘱人马上变成植物人状态,或直接去世,这种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有效,不需要用其他形式的遗嘱代替。


不过在实际案件办理中,关元朝律师表示,口头遗嘱甚少发生。当遗嘱人病重病危时,临时找两位以上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比较难,医护人员也会避免参和患者的家庭纠纷中。如有订立遗嘱意愿,关元朝律师建议尽早通过其他遗嘱形式订立。


  •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调查中受访者首选的遗嘱订立形式。朱建超律师表示,《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另外,以往公证遗嘱如需变更,需要重新办理公证,但现在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遗嘱来变更。


市民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时,带上个人身份证和财产证明(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申请表。值得一提的是,如遗嘱人行动不便,可以联系公证处提供上门公证服务。


据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员表示,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两至三天可以出公证书。费用按每人每项财产最低920元来收取。例如,夫妻两人处理一项共同房产的费用为920*2=1840元。


  • 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办遗嘱


据中华遗嘱库工作人员介绍,中华遗嘱库主要提供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服务。如果市民有特殊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遗嘱形式。


在中华遗嘱库办理遗嘱时,遗嘱人首先提交申请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遗嘱人按照中华遗嘱库确定的时间前往遗嘱办理地点办理遗嘱登记。办理当天,增加了精神评估环节,立遗嘱人精神评估的结果报告是用于证明立遗嘱人当天的精神状态,是对于认知功能是否异常的筛查和评定,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待遗嘱内容确认无误后,交由遗嘱人一页页签字,按手印。


随后,遗嘱人必须走进密室,在两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着镜头把自己所写的遗嘱清楚读一遍。所有遗嘱经过中华遗嘱库总部审核通过方可入库保管。最后,遗嘱证交到遗嘱人手中,整个登记流程才算完成。


遗嘱人可随时申请查询入库遗嘱(电子扫描件)。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指定的查询人、提取人、人民法院、公证部门及其他司法机关人员,在遗嘱人去世后方可申请遗嘱查询及提取手续。


订立遗嘱有哪些认识


办理遗嘱时,具体有哪些情况容易被认定无效遗嘱?关元朝律师表示,实际办理案件中,遇到过不少因遗嘱订立有瑕疵,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以下三种情形,值得引起大家重视:


1. 将公证签名误认为是公证遗嘱。很多人以为,只要去了公证处做了公证就是属于公证遗嘱。其实,公证处有一种公证形式与公证遗嘱比较类似。只公证协议或合同中是本人签名,而不审核具体内容,这种叫公证签名。


实际生活中,有些人自己起草了一份遗嘱,然后拿去公证处公证,但并非做公证遗嘱,而是做了公证签名。公证员不会审核里面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如果自己起草的遗嘱内容是手写,只要内容合法且具备可操作性,即便只公证签名,也是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如果自己起草遗嘱的内容是打印出来的,当少了两位见证人且只是公证签名并非公证遗嘱,即便内容合法且具备可操作性,这种情况既不属于打印遗嘱,也不属于公证遗嘱,会直接导致所立的遗嘱无效。在此提醒大家,去公证处一定要交代公证员,做的是公证遗嘱,而非公证签名。


2. 代书遗嘱中见证人没有签名或只有一人签名。这种情况是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没有见证人签名或只有一个见证人签名,都不构成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即便遗嘱内容有效,但由于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最终会被认定为遗嘱无效。


3. 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立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而不能处分他人名下的财产。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借名买房,买房的钱是立遗嘱人提供,但房子是登记在他人名下。在很多人的观念里,会自认为该房子就是属于自己的,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分配该房产。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要房子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没有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房子权属属于立遗嘱人之前,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该房产,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综合上述六种遗嘱形式以及实操情况,从遗嘱有效性、操作便捷性来看,关元朝律师建议,到当地公证处做公证遗嘱是最好的选择。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 公证处的公证员会根据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拟定合法的遗嘱条款,不需要自己起草,省事省心。


2. 公证员会审核财产材料,以及遗嘱内容条款的合法性、可操作性。例如公证员会审核哪些财产是可以写到遗嘱里面,哪些财产是不能写到遗嘱里面去分配。有专业人士把关,避免遗嘱无效。


3. 根据公证处的规定,公证遗嘱必须录音录像,保留了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完整过程,若日后继承人对遗嘱产生争议,可以调取录音录像予以证实。但值得注意的是,公证处有些情况无法受理,比如有些房子因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办理房产证,或者是现金、首饰等流动资产,这些公证处不会受理。


而对于代书遗嘱、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关元朝律师表示,如果一定要采取这几种形式订立遗嘱,他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好遗嘱内容,确保遗嘱内容有效且没有争议性,再进行遗嘱订立。


社会调查与公共舆情研究课题


社会群体与公众心理研究


项目出品:南都民调中心


项目监制:谢斌 张纯


项目执行:南都研究员 麦洁莹


问律师:司法鉴定难辨遗嘱真假 遗产如何分配?

案情介绍:


周阿姨于2016年去世,老伴已先于其去世。周阿姨的两个儿子对母亲名下的遗产分割产生纠纷,大儿子称母亲名下的房产是其全额出资购买的,只是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名下,弟弟周先生也写过《声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另外,母亲的晚年日常生活均由自己一人负责照料,母亲生前订立过代书遗嘱,有两位邻居的见证,名下房产归大儿子所有,其余财产的80%由大儿子享有,剩余20%由小儿子享有。周先生则表示,没有写过《声明》,《遗嘱》也是伪造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无法判断《遗嘱》和声明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笔迹。那么周阿姨的遗产到底应该如何分割?兄弟二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各执一词,应当如何认定事实?


金缨律师,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黄浦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擅长城市建设及土地前期开发领域的法律事务,常年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提供法律服务,并致力于小区住宅物业管理事务的研究,为社区自治共治提供法律保障。


王德杰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宝山区人民政府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擅长领域商事争议解决,长期致力于住宅物业小区自治管理体系研究与创新。


薛昕怿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薛昕怿律师,专注于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业务。近年多次参与政府民生工程项目,为多个旧城区改建及城市更新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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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交锋


王德杰律师:首先对哥哥拿出的遗嘱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法判断《遗嘱》上的签字是否为母亲笔迹,可以认为该遗嘱不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司法鉴定机构对《声明》出具的鉴定意见称无法判断是否为弟弟笔迹,同样也无法确认该《声明》的真实性。同时该《声明》内容是关于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该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假设该《声明》确是弟弟所写,其也可以在遗产分割前撤销该《声明》。因此,在《遗嘱》和《声明》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


薛昕怿律师: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从形式上看符合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上有母亲的签名,在鉴定意见不能判断签名是否为母亲笔迹的情况下,作为代书遗嘱本案存在两个见证人可以对遗嘱内容进行佐证,也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从内容上看,母亲对其名下房屋的处分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哥哥尽到大部分的赡养义务,所以母亲将房屋分给大儿子,这种做法符合普通百姓的朴素理念。其次,《声明》的内容与《遗嘱》的内容相印证。《遗嘱》形式上、内容上都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该按照《遗嘱》分割遗产。


王德杰律师:


哥哥拿出遗嘱并要求按照遗嘱来分割遗产,那么哥哥必须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在司法鉴定意见无法判断签名是否为母亲笔迹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签字不真实,遗嘱内容也不能认定为母亲的真实意思。见证人只是代书遗嘱形式上的要求,本案母亲的签字是否真实才是我们最终需要审查和认定的。


薛昕怿律师:本案鉴定意见既没有肯定签名是母亲所写,也没有否定签名不是母亲笔迹。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推测签字是真实的?请问王律师这种推论是否能在实践操作中予以验证?


王德杰律师:证据的真实性需要由提供该证据的一方予以确认,在司法鉴定机构也无法明确认可其真实性情况下,哥哥作为提供遗嘱的一方需要提供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真实性。除非能充分证明签名是母亲所写,否则遗嘱真实性就无法确认。


薛昕怿律师:可以从其他角度探寻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一,如果见证人作证时能够还原出和遗嘱相同的内容;第二,哥哥在母亲年老时尽了大部分赡养义务,同时结合弟弟的声明与遗嘱内容相印证。从这两个方面能印证出母亲把房子分给哥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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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缨律师向王德杰律师发问


金缨律师:除了签名的真实性没有得到确认之外,您是否还有其他依据来支持您的观点?


王德杰律师:哥哥拿出遗嘱要求按遗嘱分割遗产,哥哥必须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举证。对弟弟而言按照遗嘱继承比法定继承来说是更不利的,所以还是要回到遗嘱本身的真实性上来。


金缨律师:证据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您为什么只针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如何来谈?王德杰律师:真实性的认定证据效力的基础,如果无法认定证据真实,也就谈不上关联性和合法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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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缨律师向薛昕怿律师发问金缨律师:


遗嘱上的签字没有证据证明是周阿姨的签字,如何判断该遗嘱的内容是周阿姨的真实意思表示?


薛昕怿律师:不否认真实性是判断一个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目前并没有证据能够否认签字的真实性。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高度盖然性”的证据判断标准,我们需要判断的不是证据能否100%的还原事实,而是当事人阐明的事实所产生的效果能否优先被法院信任。本案中两份书证和见证人的证言能够更好的还原事实,在证明效力上也高于弟弟的所主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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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总结


王德杰律师:司法实践中办案逻辑是演绎推理,也就是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证据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由此得出结论。本案中我所主张的观点是遗嘱无效的。在司法鉴定意见无法正面证明其真实性,我们认为该遗嘱不具有真实性,从而要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薛昕怿律师: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在司法鉴定意见没有否定其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证明以及《声明》所反映的内容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推定该遗嘱系母亲真实意思表示。


金缨律师:在证据的真实性没有被否定的情况下,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客观事实,那么遗嘱的有效性是有可能被确定的。对哥哥、弟弟而言建议大家友好协商解决母亲的身后事。



责任编辑:成功


案情介绍:


周阿姨于2016年去世,老伴已先于其去世。周阿姨的两个儿子对母亲名下的遗产分割产生纠纷,大儿子称母亲名下的房产是其全额出资购买的,只是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名下,弟弟周先生也写过《声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另外,母亲的晚年日常生活均由自己一人负责照料,母亲生前订立过代书遗嘱,有两位邻居的见证,名下房产归大儿子所有,其余财产的80%由大儿子享有,剩余20%由小儿子享有。周先生则表示,没有写过《声明》,《遗嘱》也是伪造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无法判断《遗嘱》和声明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笔迹。那么周阿姨的遗产到底应该如何分割?兄弟二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各执一词,应当如何认定事实?


金缨律师,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黄浦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擅长城市建设及土地前期开发领域的法律事务,常年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提供法律服务,并致力于小区住宅物业管理事务的研究,为社区自治共治提供法律保障。


王德杰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宝山区人民政府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擅长领域商事争议解决,长期致力于住宅物业小区自治管理体系研究与创新。


薛昕怿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薛昕怿律师,专注于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业务。近年多次参与政府民生工程项目,为多个旧城区改建及城市更新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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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交锋


王德杰律师:首先对哥哥拿出的遗嘱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法判断《遗嘱》上的签字是否为母亲笔迹,可以认为该遗嘱不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司法鉴定机构对《声明》出具的鉴定意见称无法判断是否为弟弟笔迹,同样也无法确认该《声明》的真实性。同时该《声明》内容是关于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该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假设该《声明》确是弟弟所写,其也可以在遗产分割前撤销该《声明》。因此,在《遗嘱》和《声明》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


薛昕怿律师: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从形式上看符合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上有母亲的签名,在鉴定意见不能判断签名是否为母亲笔迹的情况下,作为代书遗嘱本案存在两个见证人可以对遗嘱内容进行佐证,也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从内容上看,母亲对其名下房屋的处分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哥哥尽到大部分的赡养义务,所以母亲将房屋分给大儿子,这种做法符合普通百姓的朴素理念。其次,《声明》的内容与《遗嘱》的内容相印证。《遗嘱》形式上、内容上都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该按照《遗嘱》分割遗产。


王德杰律师:


哥哥拿出遗嘱并要求按照遗嘱来分割遗产,那么哥哥必须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在司法鉴定意见无法判断签名是否为母亲笔迹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签字不真实,遗嘱内容也不能认定为母亲的真实意思。见证人只是代书遗嘱形式上的要求,本案母亲的签字是否真实才是我们最终需要审查和认定的。


薛昕怿律师:本案鉴定意见既没有肯定签名是母亲所写,也没有否定签名不是母亲笔迹。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推测签字是真实的?请问王律师这种推论是否能在实践操作中予以验证?


王德杰律师:证据的真实性需要由提供该证据的一方予以确认,在司法鉴定机构也无法明确认可其真实性情况下,哥哥作为提供遗嘱的一方需要提供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真实性。除非能充分证明签名是母亲所写,否则遗嘱真实性就无法确认。


薛昕怿律师:可以从其他角度探寻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一,如果见证人作证时能够还原出和遗嘱相同的内容;第二,哥哥在母亲年老时尽了大部分赡养义务,同时结合弟弟的声明与遗嘱内容相印证。从这两个方面能印证出母亲把房子分给哥哥的意思。


2


金缨律师向王德杰律师发问


金缨律师:除了签名的真实性没有得到确认之外,您是否还有其他依据来支持您的观点?


王德杰律师:哥哥拿出遗嘱要求按遗嘱分割遗产,哥哥必须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举证。对弟弟而言按照遗嘱继承比法定继承来说是更不利的,所以还是要回到遗嘱本身的真实性上来。


金缨律师:证据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您为什么只针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如何来谈?王德杰律师:真实性的认定证据效力的基础,如果无法认定证据真实,也就谈不上关联性和合法性的问题。


3


金缨律师向薛昕怿律师发问金缨律师:


遗嘱上的签字没有证据证明是周阿姨的签字,如何判断该遗嘱的内容是周阿姨的真实意思表示?


薛昕怿律师:不否认真实性是判断一个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目前并没有证据能够否认签字的真实性。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高度盖然性”的证据判断标准,我们需要判断的不是证据能否100%的还原事实,而是当事人阐明的事实所产生的效果能否优先被法院信任。本案中两份书证和见证人的证言能够更好的还原事实,在证明效力上也高于弟弟的所主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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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总结


王德杰律师:司法实践中办案逻辑是演绎推理,也就是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证据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由此得出结论。本案中我所主张的观点是遗嘱无效的。在司法鉴定意见无法正面证明其真实性,我们认为该遗嘱不具有真实性,从而要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薛昕怿律师: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在司法鉴定意见没有否定其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证明以及《声明》所反映的内容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推定该遗嘱系母亲真实意思表示。


金缨律师:在证据的真实性没有被否定的情况下,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客观事实,那么遗嘱的有效性是有可能被确定的。对哥哥、弟弟而言建议大家友好协商解决母亲的身后事。



责任编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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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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