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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和医院结果不一致(伤残鉴定报告和司法鉴定报告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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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1 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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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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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常见问题大梳理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会有哪些问题






一、审查规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年1月21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公布了 《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种文书格式。审查鉴定意见之前,首先审查鉴定意见的文书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一般要载明委托单位、委托日期、鉴定过程、鉴定结论、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日期等内容。




(一) 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




(1) 审查委托书、委托鉴定函、委托协议等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委托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基础,首先审查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委托协议是否齐备。




实务中常见问题: 1无法提供委托手续;2先鉴定再委托,鉴定先于委托。出现前述情形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案例 5-1 陈某、匡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 委托主体不适格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裁判要点: 公诉机关所举的 “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问题:1该份证据存在启动鉴定程序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该鉴定意见由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进行委托,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2鉴定于 2013年 9月 9日受理并于当天作出,但公安机关委托的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先鉴定后委托在鉴定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3“鉴定意见”的送检材源、鉴定过程、附件目录中均写明“某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但在附件材源中并没有该份材料,属送检材料、样本源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定。




案例 5-2 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 委托时间迟于鉴定时间,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 关于某市明正司法鉴定所 2016年 5月 26日出具的某明正司鉴所 [2016] 临鉴字第 175号伤残鉴定意见书和该所 2017年 7月 20日、1月 21日出具的有关该鉴定意见的补充材料及说明的证明效力问题。




首先,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时间是 2016年 4月 29日,委托时间为 2016年 5月 26 日,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明正司法鉴定所在接到某县公安局的委托之前,便委托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周某 1的伤势进行左眼视力视野测定,并以此作为某县公安局委托其对周某 1进行伤残鉴定的依据,系程序违法;其次,某市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未依照《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的有关规定,分析被害人损伤性病理学基础,相关鉴定意见及补充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资格




刑事诉讼中,具有委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等。




实务中常见问题:1被害人直接委托鉴定,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直接将被害 人 (单位)在报案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出示;2同时委托二家以上的鉴定机构鉴定;3转委托,即非由侦查机关直接委托,而由第三方机构转委托;4委托人 (单位)不具有委托资格。出现上述情形,鉴定意见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 审查鉴定委托是否经过法定审批程




侦 (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时,应当首先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启动鉴定程序,则鉴定委托程序存在瑕疵。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常见问题:1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直接以派出所名义对外委托;2公安局下辖刑事侦查支队或经济侦查支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委托鉴定。派出所、刑事侦查支队等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或内设机构,并不具备委托 鉴定的资格。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即径直委托鉴定存在程序瑕疵,相关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不一。部分法院以程序不合法为由直接排除相关鉴定意见,部分法院则直接采信为证据。




案例 5-3 王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争议焦点:派出所是否可以直接对外委托鉴定?




裁判要点:关于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及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某派出所作 为鉴定的委托主体,程序违规,不合常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17条规定: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 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别重大案 (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 ; 第18 条规定,由于技术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严格管理。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根据上述规定,某派出所作为本案的侦办机关,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就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及郑某某的辩护人的该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 5-4 张某某、廖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能否对外委托鉴定?




裁判要点: 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理由有 4个:一是重新鉴定的启动单位为某市 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二是重新鉴定时间系在二 审判决生效后;三是送检程序及检材




(4) 审查选择的委托机构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




鉴定机构执业无地域限制,不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时,应遵守相关 委托原则,以内部委托、同级委托和逐级委托为原则,越级委托、外部委托为 例外。




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 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 别重大案 (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事项的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由于技术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应当严格管理。




人民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 级受理制度。




监察机关没有设立鉴定机构,法律对其委托哪一层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 强制性规定。




由于法律并未完全禁止越级委托,因此审查重点在于核查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公正、客观的情形。




(二) 审查委托资料是否齐全




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签收时间等。




(三)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受理日期、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四)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列明鉴定依据




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依法开展的活动,鉴定意见书中必须列明鉴定依据,以便证明鉴定活动的合法性。




(五)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及论证过程




鉴定意见应详细载明鉴定及论证过程。鉴定过程应当客观、翔实、清晰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及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等。




审查鉴定意见书注明鉴定及论证过程是为了核实鉴定程序是否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如果违反前述要求,则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案例 5-5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鉴定及论证过程不齐全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商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余某某舌体损伤,致其功能障碍, 构成重伤的补充鉴定意见书,其鉴定主体、鉴定资质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形式要件不完备。庭审质证中辩护人提出的鉴定意见书中对鉴定余某某语言障碍采用什么方法、采用什么仪器、舌体神经检查有无临床记载等内容,鉴定人未作出合理解释,该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排除不了合理怀疑,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必须直接回应委托事项,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注意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超出委托事项,是否存在未委托而鉴定、已委托漏鉴定 的情形,鉴定结论是否对委托事项逐一出具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是否明确。鉴定结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 审查鉴定人的签名是否符合要求




鉴定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并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如无鉴定人签名且无法作出 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签名不符合要求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 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签名的,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2) 因工作疏忽漏签或忘签,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鉴定意见可采信为证据。




(3) 鉴定人未实际参与鉴定而签名,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4) 他人代签名。如鉴定人实际参与鉴定且认可鉴定结论,从理论上说,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但 实务中,解释或补正难以让法院相信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和严谨性,所以代 签名型的鉴定意见最终被采信为定案证据的可能性不大。




(5) 无认定人签名的价格认定书。对于认定人未签名的价格认定书,司法实务 的裁判规则不一致,大部分法院将价格认定书归入鉴定意见,如无其他瑕疵,可以 直接采信为定案依据;少数法院则将价格认定书归入书证,如无其他瑕疵,也可采信为定案依据;极少数法院将价格认定书归入鉴定意见,要求公诉机关补正,如无法作出补正,最终以无鉴定人签名为由不采信为定案依据。




(6)无鉴定人签名的行政机关出具的各类检测报告。在部分 “法定犯”(又称 “行政犯”)案件中,鉴定意见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并出具的各类报告。签名对此类报告证据能力的影响视个案而定,尚无统一规定。




案例5-6 张某滥用职权案




争议焦点:鉴定人未签名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经查,河南某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案例 5-7 李某某、黎某等盗窃案




争议焦点: 没有认证人签名的价格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 本案中,由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价格认证人的签名,经通知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公诉机关也未补充。而以甘肃省公安 厅的甘公法制 [2018]14号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 作出批复,即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书证,无须价格认证人签名。法院认为,该批复没有法律依据,且前后矛盾。因此,公诉机关所举的由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因无价格认定人员的签名,通知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后,也未对该证据补证,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又因该证据本案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故对该份价格认定书不予采信。




案例 5-8 陆某某、张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傅某某、陈某等非法经营案




争议焦点:无鉴定人签名的检验报告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检验报告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定。涉案检验报告存在“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的情形。




(1) 涉案检验报告均无检验人员的签名、盖章,亦无检验人员具有相关检验资 质的证据。虽然由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有授权签字人签名,但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多人参加司法鉴定的,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授权签字人仅具有文书的签发权限 (授权签字人签发只是检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其本人不一定即为鉴定或检验人,即使是检验人员,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鉴定, 因此该检验报告缺少另一检验人的签字。




(2) 部分涉案检验报告的唯一检验依据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许 〔2010〕14号文附件 2”,经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许 〔2010〕14号文件为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关检测目录和检测方法 的通知》,其附件2为 “减肥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方法”。从文件名称来看,该文件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的检测,而非认定药品的检测方法。将某种物质进行药品属性的认定,应当依据药品的检验方法作出。




(3)检验报告仅载明了检验结果,而没有关于检验过程、检验方法的具体说明,对其检验的规范性要求无法判定。




(4) 案件发回重审后再次检验的减肥产品,距离扣押时间已超过 2年,送检样 品可能已经超过保质期,存在变质的可能。




综上所述,涉案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八)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意见书缺少鉴定机构盖章的,该份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 5-9 姜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缺少鉴定机构盖章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对被害人张某甲的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中鉴定人 (王某某) 没有签名、盖章及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轻伤意见有异议,张某甲的损伤不构成轻伤,二份轻伤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因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及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的鉴定书的鉴定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 条第7项之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及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的鉴定书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九)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文书的出具日期




注明行文时间是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通过文书的出具时间审查司法鉴定机构 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鉴定工作。如果未完成,应当审查司法鉴定机构未完成鉴定的原因,进而核实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




(十)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附有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鉴定意见如未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且未补充提交或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证实 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 5-10 袁某、秦某甲玩忽职守案




争议焦点:未附鉴定机构资质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经查,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分三次向国家上交了采矿权价款,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作出的鉴定报告是依据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规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 2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有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在庭审中因被告人袁某、秦某甲的辩护人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该鉴定报告未附鉴定机构鉴定资质证书及鉴定人资质证书,亦未加盖鉴定专用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能作为确定资源破坏量的证据。




(十一) 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附件是否齐全




鉴定意见书的附件一般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以及 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如果附件不齐全且无法补充提交,影响鉴定意见完整性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 5-11 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鉴定意见的附件不符合法定要求,该份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刘某某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形式要 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第242条的规定,伤情鉴定应附被鉴定人免冠正面照及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 8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但本鉴定意见书没有这些附件,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第9项的规定,该鉴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个案子,有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有鉴定不构伤残,法院信哪个?



马某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连带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148669.87元(医疗费:6326.72元、财产损失:5500元、辅助器具费:980元、交通费:800元、病历复印费: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天×100元/天=1600元、残疾赔偿金:20年×34328元/年×10%=68656元、误工费:195天×120.7元=23538.45元、护理费:90天×144.53元=13007.7元、营养费:75天×30元/天=2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年×11465元/年×10%=2293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1日19时30分许,王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G341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G341线1847KM+500M路段处,与前方左转弯的由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原县*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马某受伤后在海原县人民医院救治后支出医疗费2482.9元,当日又转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南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诊断为: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右膝部皮肤裂伤,支出医疗费43136.02元。出院后马某在海原县人民医院复查支出272元,购买相关药品支出4006.71元、购买辅助器具支出220元。马某对其伤残等级在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马某活体损伤为十级伤残、马某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依序分别为195日、90日和75日。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申请对马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双方摇号选择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马某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另查明,王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13日14时起至2021年8月13日14时止。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王某向马某垫付医疗费25136.02元、救护车费用451.68元,共计25587.7元。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向马某垫付了医疗费1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马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如何计算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对马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马某请求的按照2020年度宁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马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49897.63元,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6天=1600元;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医嘱50元/天×40天=2000元,马某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护理费根据马某伤情结合出院医嘱酌情支持120.71元/天×70天=8449.7元,马某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误工费根据出院医嘱酌情支持120.71元/天×120天=14485.2元,马某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交通费马某虽未提供证据,根据王某提供的救护车费用及马某实际支出酌情支持800元;辅助器具费220元;病历复印费45元;上述损失合计77497.53元。马某请求的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


关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王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马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马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70%的责任。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已向马某垫付18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项下还应赔偿马某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病历复印费共计23999.9元,两项合计后,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偿马某损失共计41999.9元。对于剩余损失35497.63元由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为35497.63元×70%=24848.34元。上述项目合计后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应赔偿马某损失共计66848.24元,因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已赔付18000元应予以剔除,且王某在马某住院期间垫付的医疗费及救护车费用共计25587.7元应由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直接赔付于王某,则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应赔付马某损失66848.24元-18000元-25587.7元=23260.54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1.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马某各项损失23260.54元,赔付王某为马某垫付的费用25587.7元;2.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马某负担886元,由王某负担158元。


马某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就马某伤残程度所作的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学损伤检验所见》记载如下内容:右膝前见横形7.5cm手术疤痕;左髋关节外侧见纵形6cm长手术疤痕,左大腿外侧中段至膝关节上方,可见4处长2cm的手术疤痕。左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测得关节活动度伸展:8.5°,前屈91°,外展27°,内收17°,内旋31°,外旋25°。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体格检查中记载如下内容:左大腿上段外侧由上至下分别有长约7.5cm、2cm、1.5cm手术切口瘢痕,右髌前长约4cm、左髌前8cm、左大腿中段前侧约2cm条状瘢痕。左髋关节前屈128°(对侧128°),伸展11°(对侧14°),外展32°(对侧32°),内收21°(对侧28°),内旋38°(对侧43°),外旋35°(对侧37°)。双侧膝关节活动一致,功能正常,双下肢等长。


2022年4月18日,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就马某关于鉴定意见的质疑答复如下:1.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资质低于原鉴定机构,同时,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吕益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符合重新鉴定要求。2.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负责、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任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之规定,因该鉴定属重新鉴定,同时因鉴定中心工作量大、任务重,鉴定过程需要延长,鉴定中心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因鉴定中心工作疏漏,没有及时告知委托人。3.鉴定中心虽未及时告知委托人延长时限,但鉴定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马某提出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其定损,即丧失了申请重新鉴定权利的上诉意见,第一、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是针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理赔请求后保险人在一定期间进行核损的规定,马某并非涉案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其无权要求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向其理赔,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向马某承担赔偿责任是以王某对马某承担责任为前提,系代替王某向马某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无为马某核损的义务;第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条规定的鉴定时机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据此规定,马某选择何时进行鉴定应依据其治疗情况确定,马某要求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三十日内完成包括确定伤残等级在内的定损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规范规定的鉴定时机。据此,马某的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马某提出其在一审时已就马某的伤残等级提交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准许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就此事项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于法无据的上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马某在起诉前就其伤残等级等问题委托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可视为就专门性问题委托有关机关出具的意见,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符合法律规定,马某的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马某提出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未按时交纳鉴定费用,视为放弃鉴定申请的上诉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之规定结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一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鉴定费用的具体数额及交纳时间系鉴定机构与申请人之间协商确定的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事宜,本案中,申请人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何时交纳鉴定费系其与鉴定机构之间的事宜,鉴定机构已依照人民法院的委托作出了鉴定意见,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何时交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马某以此为由认为应视为平安保险银川中心支公司撤回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马某提出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程序严重违法,应为无效鉴定意见的上诉意见,鉴定意见书中记载受理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鉴定意见出具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鉴定机构亦对鉴定超过30个工作日作出了解释,无有效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在2022年2月25日时尚未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延长鉴定时限的行为并不导致鉴定意见无效的结果,马某提出鉴定意见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马某提出银川市第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就本案所作的鉴定意见因鉴定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无效意见的上诉意见,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在一审中已就该问题作出了回复意见,该回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不再重复论述。马某提出的上诉意见所依据的规定与本案情形不相符合,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马某提出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所依据的部分鉴材未经质证,鉴定意见记载的病情不全面,因而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的上诉意见,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依据的所有鉴材均系海原县人民法院移交,上述材料均系马某所提供,经其他各方质证无异议后向鉴定机构移交,鉴定意见中记载的2021年12月10日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X线片未经质证,该片子系鉴定机构在为马某做鉴定当日由鉴定机构所作,是鉴定机构确定被鉴定对象损伤的一种方式,鉴定机构对于马某治疗期间病情在鉴定报告中仅为摘要,未全部记载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马某以此为由认为鉴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5民终698号民事判决书


同一伤残,为啥有不同的鉴定结果,赔钱不一样,三套伤残鉴定标准

视频讲解


当人因意外或者工作导致不可逆的伤残后,是可以向侵权方或者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根据这个伤残严重程度的等级,来赔付不同的比例。比如说经鉴定为10级伤残,可以获赔10万,经鉴定为5级伤残,就可以获赔60万。


这里呢,我们不去深入探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鉴定为伤残,只说说不同的鉴定评残的标准。国内目前常用的评残标准有三套,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况下(也就是题目中的同一伤残程度,可以依据三套不同的标准,最后的评残结果也可能不一致):


1.《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GA/T 16180-2014(简称:工标)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GB/T 31147-2017(简称:国标)


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JR/T 0083—2013(简称:行标)


其实还有一套颁布于2002年7月份的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只针对医疗领域内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但2018年1月国家卫健委将其废除了,也未出台更新的标准,所以此次不提了。


根据伤残事故的赔付责任不同,伤残鉴定会用到上述三种标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下的伤残,会用到两种甚至三种


1、工标《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GA/T 16180-2014


  • 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
  • 评残条目:530项
  • 适用范围:职工工伤以及职业病。

这个是由人社部主导的一个的标准体系,适用人群比较窄,可以简单理解只有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才适用这个标准


同时这个标准是持续时间最久的一套标准,是替代了上一代GB/T16180—2006的鉴定标准以及上上一代GB/T 16180 —1996的鉴定标准体系。


2、国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GB/T 31147-2017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司法部主管,称之为国标丝毫不为过,2017年正式实施。
  • 评残条目:400条
  • 适用范围:除职工工伤外,所有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适用范围最广。

这套标准在制定的时候参考了工标,而且也替代了同时期废止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国内应用范围最广的标准体系。


3、行标《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0083—2013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中国法医学会,主管是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评残条目:281项
  • 适用范围:意外险产品或含伤残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

用这套标准的主要是保险公司的意外险赔偿,是商业性行为,伴随了一套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如下图,10级伤残就赔付保额的10%,5级伤残就赔付保额的60%,1级伤残就赔付保额的100%。


4、说下这三者的联系与不同


4.1从渊源上来讲


工标的历史最久,1996年是第一套,2006年是第二套,现行的是2014年第三套标准;


在制定国标的时候,就参考了现行的工标以及归属于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标准


在制定行标的时候,就参考了现行的工标以及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现已废止,由国标代替)


4.2从鉴定结果上来讲


三个标准都是针对的人身伤残,都是划分为了10级,对同样的部分伤残情况,有可能会给出不一样的评级结论。


一般会粗略的说,工标最宽松,国标次之,行标最严格,评残项目从530项—400项—281项。举个例子胸锥体压缩性骨折,工标评就是9级伤残,国标评就是10级伤残,行标不算伤残。


当然差别不会太大,一般相差不会超过2个级别。


5、重点说下商业保险


虽然只有行标是针对商业保险的,但是由于保险已经深入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不同的保险都有可能会涉及到这三套标准体系


5.1对于工标


工人在伤残后向企业提起索赔时,往往会采用工标,企业也需要按照工标体系进行赔偿。涉及到的主要是雇主责任险以及团体意外险等,企业老板们需要重点关注下怎么选保险,员工们关注下如何要保险赔偿。


首先雇主责任险,同一伤残下,不同雇主险的赔付比例是不一样的,重点关注工伤十级下的伤残赔付比例,这也是最高发的情况,一般的雇主险是赔付保额的5%,部分保险的是赔付保额的1%,这就很不友好,部分保险是赔付保额的10%,这就是最好的了。


部分保险也同时提供基础 提升两个版本,基础版是赔付5%或者1%,提升版是在保费增加的基础上赔付10%


按照现行的工伤赔付标准,十级伤残,光三个一次性赔付就得大几万。如果企业购买的是50万的雇主险,若十级伤残赔付身故保额的1%,那么只能获得5000元赔付,若十级赔付比例是10%,那么可获得5万赔付。


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次团体意外险从使用行标,变为使用工标


企业原本选择的团体意外险,适用的是行标,但前面说过工标鉴定上是比较宽松的,更加容易评上,企业为了增加福利待遇,考虑到现实中有可能也是工伤,那么获得更高概率的赔偿,就可以选择使用工标来鉴定。


当然,我们普通员工在这方面并没有可选的余地,但是知道下保险是什么,当索赔的时候会更有底气些。


5.2对于国标


能和普通人挂钩的主要就是交通事故了,当一方被撞残之后需要向另一方索赔的时候,这个伤残鉴定一般就是依据的国标,车险公司也只认可国标。


和普通人关系不大,国标之所以是国标,就是因为统一。反正记住一条,当自己被他人伤害后,自己需要向他方索赔,就用这个标准。


5.3对于行标


其实最主要的就是各种意外险,比如个人意外险、团体意外险等等。


这一点上,消费者也没什么可选的余地,所有的个人保险都是这样的,为什么叫行标呢,不就是因为行业特色吗


其他比如重疾险、医疗险、寿险中虽然也涉及到伤残,条款中也提到的了鉴定,但并没有指出要用哪个标准,只是因为三套标准在全残这种认定上都是差不多的,标准鉴定体系不一样,但是对于同样的情况相差并不会太大


视频讲解


当人因意外或者工作导致不可逆的伤残后,是可以向侵权方或者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根据这个伤残严重程度的等级,来赔付不同的比例。比如说经鉴定为10级伤残,可以获赔10万,经鉴定为5级伤残,就可以获赔60万。


这里呢,我们不去深入探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鉴定为伤残,只说说不同的鉴定评残的标准。国内目前常用的评残标准有三套,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况下(也就是题目中的同一伤残程度,可以依据三套不同的标准,最后的评残结果也可能不一致):


1.《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GA/T 16180-2014(简称:工标)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GB/T 31147-2017(简称:国标)


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JR/T 0083—2013(简称:行标)


其实还有一套颁布于2002年7月份的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只针对医疗领域内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但2018年1月国家卫健委将其废除了,也未出台更新的标准,所以此次不提了。


根据伤残事故的赔付责任不同,伤残鉴定会用到上述三种标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下的伤残,会用到两种甚至三种


1、工标《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GA/T 16180-2014


  • 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
  • 评残条目:530项
  • 适用范围:职工工伤以及职业病。

这个是由人社部主导的一个的标准体系,适用人群比较窄,可以简单理解只有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才适用这个标准


同时这个标准是持续时间最久的一套标准,是替代了上一代GB/T16180—2006的鉴定标准以及上上一代GB/T 16180 —1996的鉴定标准体系。


2、国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GB/T 31147-2017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司法部主管,称之为国标丝毫不为过,2017年正式实施。
  • 评残条目:400条
  • 适用范围:除职工工伤外,所有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适用范围最广。

这套标准在制定的时候参考了工标,而且也替代了同时期废止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国内应用范围最广的标准体系。


3、行标《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0083—2013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中国法医学会,主管是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评残条目:281项
  • 适用范围:意外险产品或含伤残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

用这套标准的主要是保险公司的意外险赔偿,是商业性行为,伴随了一套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如下图,10级伤残就赔付保额的10%,5级伤残就赔付保额的60%,1级伤残就赔付保额的100%。


4、说下这三者的联系与不同


4.1从渊源上来讲


工标的历史最久,1996年是第一套,2006年是第二套,现行的是2014年第三套标准;


在制定国标的时候,就参考了现行的工标以及归属于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标准


在制定行标的时候,就参考了现行的工标以及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现已废止,由国标代替)


4.2从鉴定结果上来讲


三个标准都是针对的人身伤残,都是划分为了10级,对同样的部分伤残情况,有可能会给出不一样的评级结论。


一般会粗略的说,工标最宽松,国标次之,行标最严格,评残项目从530项—400项—281项。举个例子胸锥体压缩性骨折,工标评就是9级伤残,国标评就是10级伤残,行标不算伤残。


当然差别不会太大,一般相差不会超过2个级别。


5、重点说下商业保险


虽然只有行标是针对商业保险的,但是由于保险已经深入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不同的保险都有可能会涉及到这三套标准体系


5.1对于工标


工人在伤残后向企业提起索赔时,往往会采用工标,企业也需要按照工标体系进行赔偿。涉及到的主要是雇主责任险以及团体意外险等,企业老板们需要重点关注下怎么选保险,员工们关注下如何要保险赔偿。


首先雇主责任险,同一伤残下,不同雇主险的赔付比例是不一样的,重点关注工伤十级下的伤残赔付比例,这也是最高发的情况,一般的雇主险是赔付保额的5%,部分保险的是赔付保额的1%,这就很不友好,部分保险是赔付保额的10%,这就是最好的了。


部分保险也同时提供基础 提升两个版本,基础版是赔付5%或者1%,提升版是在保费增加的基础上赔付10%


按照现行的工伤赔付标准,十级伤残,光三个一次性赔付就得大几万。如果企业购买的是50万的雇主险,若十级伤残赔付身故保额的1%,那么只能获得5000元赔付,若十级赔付比例是10%,那么可获得5万赔付。


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次团体意外险从使用行标,变为使用工标


企业原本选择的团体意外险,适用的是行标,但前面说过工标鉴定上是比较宽松的,更加容易评上,企业为了增加福利待遇,考虑到现实中有可能也是工伤,那么获得更高概率的赔偿,就可以选择使用工标来鉴定。


当然,我们普通员工在这方面并没有可选的余地,但是知道下保险是什么,当索赔的时候会更有底气些。


5.2对于国标


能和普通人挂钩的主要就是交通事故了,当一方被撞残之后需要向另一方索赔的时候,这个伤残鉴定一般就是依据的国标,车险公司也只认可国标。


和普通人关系不大,国标之所以是国标,就是因为统一。反正记住一条,当自己被他人伤害后,自己需要向他方索赔,就用这个标准。


5.3对于行标


其实最主要的就是各种意外险,比如个人意外险、团体意外险等等。


这一点上,消费者也没什么可选的余地,所有的个人保险都是这样的,为什么叫行标呢,不就是因为行业特色吗


其他比如重疾险、医疗险、寿险中虽然也涉及到伤残,条款中也提到的了鉴定,但并没有指出要用哪个标准,只是因为三套标准在全残这种认定上都是差不多的,标准鉴定体系不一样,但是对于同样的情况相差并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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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伤残鉴定和医院结果不一致(伤残鉴定报告和司法鉴定报告不符)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245.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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