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近年审理了多起网络虚拟财产案件。 (人民视觉/图)
自媒体账号可以分割吗?一桩离婚官司的判决给出了肯定回答。
2022年3月,一对夫妻起诉至湖南省临湘市法院要求离婚,两人都想拿到共同经营的带货抖音号的所有权,且在账号价值上发生争执。法官调解3天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注册的男方继续使用账号,并分期付给女方30万元作为补偿。
这起案件所涉自媒体账号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最新表现形式之一。南方周末记者经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2022年上半年各地审结的七十余件涉虚拟财产案件中,还包括网络游戏装备及账号纠纷、虚拟货币纠纷等。
随着互联网的设备升级及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外延正不断延伸。近年来,受疫情影响,酒店积分、航空里程积分等无法兑换导致的纠纷也陆续出现。
然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相对空白。民法典也仅在第一百二十七条作了简单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无明确界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对此表示,这与虚拟财产的高度复杂性相关,“很难用物质世界的规则或物权、债权等单一维度去理解,现阶段更多还要靠司法裁判去解决纠纷”。
公开报道中,能检索到的国内最早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发生于2003年,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判。
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李宏晨在一次登录时发现装备丢失,与游戏运营商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李宏晨觉得装备是自己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才获得的,运营商有义务保管好装备,但运营商觉得装备归根到底只是服务器里的一组数据,玩家本来就不能完全支配。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朝阳区法院认可虚拟装备属于网络游戏环境中的无形财产,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丢失的装备予以恢复,并赔偿游戏卡片价款等共计1140元。
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马超律师代理过一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件,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类案件的纠纷内容多为网络游戏合同纠纷或游戏装备被抢被盗等。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他接触到了更多与直播相关的虚拟财产纠纷,其中就包括他代理的首例“借名”直播案。
2016年,王颖用表姐王佳玉的身份信息注册了酷狗直播账号,此后收获粉丝超30万。2020年2月,在王颖申请下,繁星公司(酷狗直播的关联企业)将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王颖。王佳玉因此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繁星公司在未告知她的情况下变更认证人,严重侵犯了她的虚拟财产权益。
马超是被告王颖的代理律师,他认为,虽然注册人是王佳玉,但实际使用账号并使其产生经济价值的是王颖。他在查看注册信息时发现,平台也曾明确告知,平台有权根据实际使用人及账户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账号归属。
最终,法院认为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也没有给王佳玉造成虚拟财产损失,故判决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这一判决首次提出账号二分法,将账号本身和它附带的财产性权益区分开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这一判决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导向。他认为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需考虑“汗水原则”。也就是说,谁为虚拟财产的形成与增值做的贡献更大,原则上就应享有相应财产权益。就直播账号而言,初始账号可能并不具备价值,但如果一个人坚持直播,让它有了粉丝和影响力,这时候账号相关权益就要由对价值投入精力的人享有。
据马超观察,除上述“借名”案之外,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在观看直播时贸然进行财产赠与所导致的纠纷也不少,“引发问题发生的原因正不断更替”。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涵盖的范围日趋多元。近几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一些酒店积分或者航空里程积分无法兑换导致的虚拟财产纠纷也不断出现。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文超正在处理一个案件,一位顾客在一家连锁酒店有数万积分,但由于疫情,很久没有去住,积分因此被清零,于是顾客将酒店诉至法院,认为积分是自己在日常消费中积累的,虽然没有实实在在掌握在手里,但也是自己的虚拟财产,酒店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积分清零,是对其财产权的侵犯,因此要求酒店赔偿积分相对应损失。此案正在审理中。
在李文超经手的多起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价值衡量是办案难题之一。
一个案件当事人孙某在一家网络店铺使用“超级币”抢兑了一张“满299减299”的优惠券,使用时却被告知优惠券仅适用于店铺内两件固定尺码的短袖,而此前电商公司并没有限制消费的提示,孙某觉得电商公司的行为是故意欺诈,因此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超级币的价值问题争执不下,店铺认为超级币不是花钱买来的,不应要求赔偿损失,孙某则认为超级币是自己每天做任务积累而来的,是劳动所得。
考虑到超级币虽然实质上没有花钱,但客观上确实是孙某每天做推广任务所得,且优惠券具有稀缺性,只有20份可以兑换。李文超综合了双方观点后,判决店铺退还孙某通过超级币兑换的优惠券相应价值299元。
李文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虚拟财产价值衡量难主要是因为它的不流通性,“决定了虚拟财产没有货币兑换的价值衡量标准”。
在审判工作中,李文超还总结了虚拟财产的另外两个特性,一个是依附性,即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财产价值,但基本不独立,“不像车、房这些,我们自己能控制,虚拟财产往往被局限在特定场景下”,另一个是虚拟性,一般存储于平台或服务器内,无法像现实中其他具有物理形态的东西一样,带走或使用,变现也很难。
那么衡量难题应如何解决?李文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般来说,原告会将具体损失作为主张来提起诉讼,这就涉及虚拟财产与损失金额之间的转换,“但它不同于常规财产类型,无法直接衡量”,李文超介绍,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有技术调查官来协助处理,对以代码形式存储在服务器中的数据等进行核验与判定,并给出价值衡量建议。
除技术调查官之外,专业评估机构也是价值衡量的选择之一。
2019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一起因合伙纠纷引发的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件作出判决,在评估公众号价值时,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即通过估测微信公众号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价值分析,认为它在停更前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另外,考虑到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它的价值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最终,法院酌定涉案微信公众号至各方合伙关系终止时的价值为340万元。
“竞价”也是法院常用的价值衡量方法。临湘市法院法官钟临辉承办了前述夫妻起诉离婚中分割抖音号一案。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由于对虚拟账号没有统一的价值评估标准,只能让双方对抖音号竞价。
竞价时,女方认为账号价值40万元,男方则认为只值20万元,“谈不拢,只能分别做工作”。调解过程中,钟临辉两头劝说。最终,双方就价值问题达成统一,即30万元,协定男方继续经营,并向女方支付这30万元。
考虑到账号的动态变化,支付方式定为分期支付,每月一万元。如果经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因素掉粉或者封号等,支付就停止。
“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钟临辉认为,一旦封号,虚拟财产就无法转化为现实财产,这种情况下让男方一次性付清30万元,那他承担的风险就太大了。
目前,中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相对空白 。 (人民视觉/图)
分割抖音号一案是钟临辉接触的第一起虚拟财产纠纷案。在他看来,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且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稳定性差,在经济价值认定方面暂无相关规定,因此不能简单当作普通财产来分割。对于如何认定账号的价值,“民法典规定不够详细,虽然参考了一些案例,但还是挺难的”。
目前,中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具体规定。对此,石佳友解释,最直接的原因是虚拟财产本身的高度复杂性,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不仅包括大众常见的网络游戏角色、道具、装备,还包括虚拟货币、网络店铺、直播间及虚拟礼物、各种社交软件账号等等,外延十分广阔。
另外,复杂性还体现在属性认定上,“比如有人主张虚拟财产是物权,有人主张是债权,有人主张是知识产权,还有人认为虚拟财产是独立概念,不属于任何类别。”石佳友说。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教授孟强指出,虚拟财产的性质很多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某些网络空间上存储着用户发表的文字,那么用户对这些内容就享有著作权;有些网络账号与用户个人人格紧密关联,是其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例如肖像、名誉等,那么该账号就与用户的人格权发生关联。
这与石佳友所持的观点类似。在石佳友看来,目前直接颁布具体法律规则的条件并不成熟,虚拟财产的高度复杂性需要用更多时间去认识。
石佳友认为,法律的介入和监管,在有公认的、可参考的体系之前,不能贸然制定“一刀切”的规则,而可以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比如公平、诚信等,考虑双方的贡献程度与主观期待,再结合具体网络服务合同约定。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37号案例涉及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认定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案例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被认定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但该案例仅针对网络域名,并未涉及其他虚拟财产。
南方周末记者梳理发现,多地法院都已受理过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处理方法各有不同。除前述广州互联网法院将账号和添付财产性权益分开考量的方法外,不乏其他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做法。
2022年5月5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例,纠纷内容是一个比特币。被告名下比特币转给案外人之后,案外人失踪,因此被告无法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按起诉时的市场价赔偿。审判过程中,法院认定比特币为虚拟财产并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折价赔偿意见,一致同意被告以原告出借时的购入价人民币84000元,进行折价赔偿。
广州互联网法院还有一则案例,一直播平台消费者密码泄露,账号内价值1180元的红钻券被盗,这位消费者认为直播公司没有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起诉了公司,而公司则认为,用户注册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密码,因此用户应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这位用户的密码比较简单,对被盗结果应该负主要责任;直播公司防盗措施不够周密,且在用户财产被盗后,没能提供或保存被盗财产的流向等信息,造成损失难以被追回,负有次要责任。判决认定公司承担40%的赔偿,其余60%的损失由用户自己承担。
“一定程度上,立法是赶不上实践发展的。”在李文超看来,网络虚拟财产是当前新经济业态里非常突出的一种形态,很难用单一标准类量化和衡量。因此,相关纠纷的处理,更多需要依靠司法实践不断摸索,结合纠纷发生的不同场景进行综合判断,才能更好保护新兴权益,“实践肯定要比立法走得更靠前,且更鲜活”。
(应采访对象要求,王颖、王佳玉为化名)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陈星燃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案情】张涛(化名)与李娟(化名)是一对夫妻。最近,因感情破裂,李娟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财产。在相关财产中,除了现金、房产等,还有一个注册在张涛名下、由夫妻共同经营的抖音账号,用于直播带货、售卖商品,现有粉丝10万余人。夫妻双方就抖音账号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存在分歧。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账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但抖音账号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归属于注册人。同时,抖音账号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非注册人一方也应获得相应财产补偿。
经法官释法说理,李娟、张涛达成调解协议:抖音账号由张涛使用和经营,张涛分期向李娟支付补偿款30万元。
【说法】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官认为,合法经营的网络平台账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平台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商业经营的账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但因账号采取实名注册方式,各种运营管理政策都直接针对注册人,账号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进行分割,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割具有“带货变现”能力的自媒体账号这些虚拟财产时,要考虑如下几点:首先,一般依照账号的注册信息,考虑账号与注册人的紧密性以及人身依附性;其次,考虑账号的可归属性,结合公平合理原则等因素,可判决将账号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作价补偿。
(本报记者金歆整理)《 人民日报 》( 2022年07月07日 19 版)
第133期
日前,“夫妻离婚自媒体账号归属权”的问题,冲上微博热搜。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涉及夫妻共同经营账号的归属及价值分割。方某和廖某于2022年3月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个共同经营的某视频平台账号,用于直播售卖渔具,有粉丝10万余人。什么是虚拟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虚拟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对此,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忠军作出了专业解答。
什么是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比如微信号、QQ号)、网络店铺(比如设立在淘宝平台、京东平台、抖音平台的商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内的具有可交易性的账号、角色、道具、装备等可视化的拟人、拟物类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支配,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强调: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
夫妻共同虚拟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因而离婚时可以要求对夫妻共同的虚拟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讲,离婚时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应遵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网络虚拟财产必须依托于特定的网络平台,而网络平台背后必然有相应的运营者,运营者会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以淘宝平台为例,由于店铺与账户的不可分性,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淘宝同意,并符合淘宝平台规则的店铺经营主体变更条件及流程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店铺经营主体变更。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还要遵守网络平台规则。如果网络平台规则限制主体变更,离婚财产分割时网络虚拟财产宜判归由注册为网络用户的一方继续持有、使用,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不稳定,且没有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评估机构及估计规则,经济补偿金额由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若不能协商一致,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经济补偿金额。
担损 害赔偿责
*本文由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忠军解答。
第133期
日前,“夫妻离婚自媒体账号归属权”的问题,冲上微博热搜。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涉及夫妻共同经营账号的归属及价值分割。方某和廖某于2022年3月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个共同经营的某视频平台账号,用于直播售卖渔具,有粉丝10万余人。什么是虚拟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虚拟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对此,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忠军作出了专业解答。
什么是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比如微信号、QQ号)、网络店铺(比如设立在淘宝平台、京东平台、抖音平台的商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内的具有可交易性的账号、角色、道具、装备等可视化的拟人、拟物类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支配,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强调: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
夫妻共同虚拟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因而离婚时可以要求对夫妻共同的虚拟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讲,离婚时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应遵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网络虚拟财产必须依托于特定的网络平台,而网络平台背后必然有相应的运营者,运营者会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以淘宝平台为例,由于店铺与账户的不可分性,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淘宝同意,并符合淘宝平台规则的店铺经营主体变更条件及流程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店铺经营主体变更。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还要遵守网络平台规则。如果网络平台规则限制主体变更,离婚财产分割时网络虚拟财产宜判归由注册为网络用户的一方继续持有、使用,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不稳定,且没有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评估机构及估计规则,经济补偿金额由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若不能协商一致,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经济补偿金额。
担损 害赔偿责
*本文由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忠军解答。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为什么黄金账号和卡号不是一样的?钱会从黄金 账号上直接转到卡号上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虚拟财产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吗?(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2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