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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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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1 07: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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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是个啥罪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


一、特定款物有哪些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款物,既可以是款,也可以是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防汛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对特定款物进行认定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2. 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3〕1号),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法研〔2003〕16号,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的利息补贴,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特定款物。


二、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重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以上所说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两罪的区别如下:


1.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其他人员。


2. 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作其他公用。比如,某单位将特定款物用于该单位修建楼堂馆所,这是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应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 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5.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即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公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但必须是国家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专项款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挪用资金罪,怎么追溯和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关于挪用资金罪追诉与量刑的规定


(一)追诉标准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三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三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一)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仅指钱;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并非暂时使用。


(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刑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把挪用资金罪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专章中。


3.侵犯的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


3.侵犯的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4.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5.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三、关于挪用资金罪中“资金”的两个注意事项


(一)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法研〔2004〕102号),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种。因此,对于挪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19号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使用改制公司、企业的资金担保个人贷款,用于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行为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企业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者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或者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国家出资企业持有股份的,不影响挪用数额的认定,但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流程编辑:王宏伟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挪用特定款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


一、特定款物有哪些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款物,既可以是款,也可以是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防汛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对特定款物进行认定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2. 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3〕1号),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法研〔2003〕16号,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的利息补贴,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特定款物。


二、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重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以上所说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两罪的区别如下:


1.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其他人员。


2. 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作其他公用。比如,某单位将特定款物用于该单位修建楼堂馆所,这是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应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 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5.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即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公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但必须是国家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专项款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


一、特定款物有哪些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款物,既可以是款,也可以是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防汛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对特定款物进行认定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2. 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3〕1号),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法研〔2003〕16号,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的利息补贴,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特定款物。


二、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重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以上所说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两罪的区别如下:


1.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其他人员。


2. 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作其他公用。比如,某单位将特定款物用于该单位修建楼堂馆所,这是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应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 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5.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即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公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但必须是国家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专项款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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