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ROSS
预计阅读时间6min
刑事控告书(控告、报案材料)是控告人为了实现控告目的而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书面材料,该材料是公安机关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决定受理或立案的重要材料,因此需要慎重对待。有些刑事被害人在控告报案时只提交自己简单书写的一两页模糊不清的情况说明作为书面材料,的确是不明智的举措。因为过于简单或模糊不清的控告文书不仅增加了办案人员询问与侦查的工作量,而且对主动权的一种放弃,不利于控告人达成预期目标。
所以刑事控告书的作用应当是:能让办案人员清晰了解案件情况,能极大程度地减少办案人员工作量并有利于实现控告人目标的文书材料。
总体思路
办案人员关注什么,希望看到什么样的材料?笔者所在的团队有一位前辈以前在某省公安厅经侦局工作过,所以笔者经常问他“你们以前承办案件到底希望看到什么样的材料?”,他经常会说“希望看到事实详细、清晰的材料,事实情况要详细清楚,而法律论述可能不会太关注……。”由此可以反映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会更关注控告文书材料中的事实部分,注重事实的调查,而不太希望文中的法律分析影响其判断。
因此对于刑事控告书来说,事实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在撰写刑事控告书时应当注重事实部分的表述,灵活地将犯罪的要点通过事实部分呈现出来,让读者能将文中描述的事实与构成犯罪行为联想到一起。
另外,笔者认为也不能因为重视事实情况而忽略法律分析,因为认定犯罪本身就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对同样的事实不同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判断,控告人的(或控告人所请的专业人员)对事实的法律判断还是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认定结果。只不过是在刑事控告书这类对公安机关的文书中可以适当增加事实部分的权重。
控告人所指控的罪名对公安机关的认定会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是沿着控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侦查,有时公安机关受案后侦查的事实如果与控告人认定的罪名不符,便会终止侦查并作出不立案的决定,而不会继续深究。(一是不增加自己的工作量,二是基于被控告人的对抗,三是基于有些领域的犯罪认定本身就存在较大争议)
比如控告人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但实际上是职务侵占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就先会按照合同诈骗罪的方向进行侦查,核实在履行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等,如果发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就作出不立案的决定,而一般不会再继续侦查出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笔者看过许多当事人书写的刑事控告书与报案材料,有一些是描述的重心出现偏差,从而导致立案的失败。比如笔者遇到的某公司职务股东侵占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报案材料将公司的股权变动历史描述过于详细,占据大量篇幅,而侵占事实却只有简短的一段,这无疑会导致公安机关更倾向将其认定为股东之间的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因此需要选择正确的控告内容与范围以展示犯罪事实。
有部分同行认为控告书、报案材料应当简约,3页纸足矣,理由是办案人员没有时间看过长的材料,长篇累牍会使办案人员心生抗拒。但笔者不是非常同意此种观点,笔者认为材料的长短应当分情况而定,在大多数经济犯罪控告案件中,过短的篇幅是无法反映出事件的全貌,而实际的办案人员对事实情况非常关注,其需要知晓案件的全貌、细节,充足的信息与证据才能使其内心认为所控告的行为是犯罪,从而走向立案。
因此我们撰写刑事控告书材料的总体思路应当是:事实部分详简得当,细节充足,将所要证明的犯罪行为融入其中。在理由部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主要从客观方面出发,分点详细列举犯罪手段和认定犯罪的要点,论证其构成犯罪并对认定难点进行重点分析解释。
基本框架
列明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姓名、身份证号、职务、与其他同案人关系等详细信息。
如:被控告人:黄某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所地:广州市XX区XX路X号,系XX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同案人李某为表兄弟关系。(其所使用虚假身份证信息为黄某嘉,身份证号XXXXX)
控告请求可以采取【概要】 【请求】的形式来表达。概要即是对整个案件情况的重要内容的整体介绍,可以让阅读者在一开始就对该案件的重心了然于胸,请求中要详细列明,要求对控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求退还的具体钱款等。
如:
被控告人黄某佳隐瞒其负债累累的真相,谎称是XX市国安局情报工作人员,虚构其拥有XX大厦的物业所有权,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并且能从黑白两道控制XX村的村干部以及该村旧改项目的事实,伙同李某以投资旧村改造项目为诱饵,用虚假身份签订合同,骗取控告人先后向黄某的个人账户转账500万元、向李某控制的XXX公司1000万元(两次转账共1500万元)。在收到资金后,黄某立即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赌博等其他用途,而完全未投入双方约定的旧村改造项目,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请求公安机关:1、对XX立案侦查,追究其XX罪刑事责任;2、及时对XXX采取强制措施;3、查封、冻结涉案赃款赃物,为控告人挽回经济损失。
一、基本事实部分
该部分一般按照时间顺序进行阐述,如果事实较为复杂且存在大量时间交叉点情况,也可以采用分点分类的方法。总之一是要详细、具体,越是详细具体的信息越能被认可和采信;二是要合理搭配事实,加强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三是已经核实的事实证据要在文中直接写明;四是文书语句需精简,切忌啰嗦重复。另外,不宜加入太多主观的判断,使得控告书的事实部分呈现太强的倾向性,导致可信度降低。
如:略
二、理由与依据部分
(一)该部分一般按照法律规定归纳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手段,主要从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对被控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并且采取分点列举的方法将犯罪认定要点罗列,尽量分出更多要点而无需合并。
如:
黄某佳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控告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因此被控告人之已经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具体犯罪行为分析如下:
一、黄某佳及其所控制的公司早已经负债累累,其根本没有开发旧改项目的资金实力
……
二、黄某佳虚构其为XX市国安局情报工作人员的事实
……
三、黄某佳虚构其拥有XX大厦的物业所有权的事实
……
四、黄某佳等人虚构其与XX村村干部进行对接并能控制村委的事实
……
五、黄某佳隐瞒该村旧改计划无法开展的真相
……
六,黄某佳以虚假身份信息与控告人签订合同
……
七、黄某佳等人骗取的投资款未用于旧改项目,而是直接迅速转移偿还债务与赌博挥霍
……
八、黄某佳等人在后续还存在其他诸多欺骗行为
……
(二)在法律依据方面,关于是否要加上法条,笔者认为是需要的(即便是基本法条也要写)。因为加上法条不仅是文书完整性的需要,更有利于说理与减少办案人员核查的工作量。所引用的法条可以根据文书长短,选择文中直接引用或者以附件形式提交。有些同行认为全部不需要或者是基本法条是不需要写的,理由是法条(特别是基本法条)谁都知道,不必为此浪费篇幅。但事实并非如此,不要高估他人对法律条文的记忆,办案人员不一定对法条有记忆,即便是记得可能也是不精确的记忆,大概率还要去花时间查找核实的。
如:略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实践中公安机关以没有管辖权为理由而推脱不受案或者不立案的情况极其常见。因此控告人尽量选择在有利于自己的地方提出控告,并在文书中阐述选择地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理由及依据。
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本案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在田禾区(如双方的协商谈判签订合同等),犯罪结果地在田禾区(被骗款项从田禾区转出),控告人及团队成员均在田禾区办公,因此本案与田禾区具有密切关系,田禾区公安机关依法具有管辖权,由田禾区管辖更有利于案件侦办,特请贵局依法管辖、立案侦查……
在刑事控告书中可以尽量提供更多线索情况给办案人员,可以为办案人员的核查证据工作或者对事实的侦查工作指明方向。
如:略
END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辩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侵占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侵占所做的准备;
(3)拟用侵占手段。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3)实施侵占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4)实施侵占行为的方法、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次数、数额;
(5)被侵占财物的
(6)被侵占财物的用途、去向;
(7)职务侵占行为有无被发现及何时、如何被发现;
(8)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侵占财物的归还情况;
(9)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被害单位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3)单位财产被侵占的过程;
(4)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
(5)被侵占财产的数量、
2、知情人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的手段、方法、主观目;
(2)被侵占财产的数量、
(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查获的涉案财物及照片;
(2)嫌疑人用侵占的财物购买的物品及照片等。
2、书证。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
(3)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如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4)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
(5)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6)被侵占的财物用于非法活动的证明材料。
(四)鉴定意见
包括:
1、犯罪嫌疑人伪造笔迹的笔迹鉴定;
2、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
3、涉案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等。
(五)辨认笔录
包括: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六)视听资料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来自: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年底通过后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为了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储备,更好地服务客户,润申律师团队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以及关注最新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做进一步学习和梳理,谨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三万元,应于立案追诉。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定量刑标准
(一)本罪法定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上述标准系基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正后的最新规定
(二)关于本罪量刑时有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1、本罪量刑时数额较大的标准:三万元。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罪量刑时数额巨大标准:一百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鉴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修改,故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贪污罪、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的方式。而数额巨大确定的起点仍可参照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5倍来确定,即数额巨大起点仍可以适用100万元。
3、本罪量刑时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暂无,现有司法解释未更新。合理推测1500万元。
三、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方法(参考)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订了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条文,新增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虽然被修改了,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却迟迟未出台,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数额特别巨大”型职务侵占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
【裁判案例1】张某鹏职务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鲁06刑终443号
【裁判要旨】烟台中院认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审维持原判,主要理由是:如适用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认定张某鹏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如适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鉴于该条款已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且张某鹏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已远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应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故,原审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刑法对张某鹏定罪量刑正确,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裁判案例2】杨某豪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刑初3204号
【裁判要旨】宝安法院认为,杨某豪的职务侵占金额高达500余万,远超其他财产类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但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仍认定本案职务侵占的金额为“数额巨大”,但在量刑时将对本案的犯罪金额予以充分考虑。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判处被告人杨某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解析】上述两个裁判案例分别以超过本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和超其他财产类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为由,间接认定为新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这种仅以“远超数额巨大”为由,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认定逻辑,笔者并不认同。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处罚被告人的刑法规范必须明确无疑,无明确司法解释时必须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让被告人承担规范不明的恶果。当无明确司法解释时,若无充分、合理的理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更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从现有司法解释出发,可以合理推测“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为1500万元以上:
受贿罪、贪污罪
倍数
职务侵占罪
2016年《贪污贿赂的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1倍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
5倍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沿用该司法解释的逻辑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5倍
数额特别巨大:预计1500万元以上
因此,在现阶段职务侵占罪最高一档司法解释未出台的情况下,对于前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为1500万元以上”的逻辑推理,这不仅具有合理性,也更加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现阶段如遇到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00万元、未满1500万元之情况的,可以凭上述逻辑推理说服法官认定为“数额巨大”,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由此看来,【裁判案例1】中被告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量刑,一审未能说服法官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还是略有遗憾的。但该量刑又尚在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院未予改判也是情有可原。
最后,笔者也呼吁两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予以明确,以维护刑法的明确性、指导司法实践。
来自: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年底通过后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为了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储备,更好地服务客户,润申律师团队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以及关注最新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做进一步学习和梳理,谨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标准: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三万元,应于立案追诉。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定量刑标准
(一)本罪法定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上述标准系基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正后的最新规定
(二)关于本罪量刑时有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1、本罪量刑时数额较大的标准:三万元。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罪量刑时数额巨大标准:一百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鉴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修改,故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贪污罪、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的方式。而数额巨大确定的起点仍可参照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5倍来确定,即数额巨大起点仍可以适用100万元。
3、本罪量刑时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暂无,现有司法解释未更新。合理推测1500万元。
三、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方法(参考)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订了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条文,新增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虽然被修改了,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却迟迟未出台,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数额特别巨大”型职务侵占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
【裁判案例1】张某鹏职务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鲁06刑终443号
【裁判要旨】烟台中院认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审维持原判,主要理由是:如适用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认定张某鹏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如适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鉴于该条款已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且张某鹏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已远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应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故,原审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刑法对张某鹏定罪量刑正确,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裁判案例2】杨某豪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粤0306刑初3204号
【裁判要旨】宝安法院认为,杨某豪的职务侵占金额高达500余万,远超其他财产类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但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仍认定本案职务侵占的金额为“数额巨大”,但在量刑时将对本案的犯罪金额予以充分考虑。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判处被告人杨某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解析】上述两个裁判案例分别以超过本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和超其他财产类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为由,间接认定为新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这种仅以“远超数额巨大”为由,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认定逻辑,笔者并不认同。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处罚被告人的刑法规范必须明确无疑,无明确司法解释时必须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让被告人承担规范不明的恶果。当无明确司法解释时,若无充分、合理的理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更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从现有司法解释出发,可以合理推测“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为1500万元以上:
受贿罪、贪污罪
倍数
职务侵占罪
2016年《贪污贿赂的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1倍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
5倍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沿用该司法解释的逻辑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5倍
数额特别巨大:预计1500万元以上
因此,在现阶段职务侵占罪最高一档司法解释未出台的情况下,对于前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为1500万元以上”的逻辑推理,这不仅具有合理性,也更加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现阶段如遇到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00万元、未满1500万元之情况的,可以凭上述逻辑推理说服法官认定为“数额巨大”,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由此看来,【裁判案例1】中被告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量刑,一审未能说服法官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还是略有遗憾的。但该量刑又尚在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院未予改判也是情有可原。
最后,笔者也呼吁两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予以明确,以维护刑法的明确性、指导司法实践。
是否需要做司法鉴定法律咨询解答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职务侵占罪报案需要的材料(职务侵占立案申请书)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