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以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
↑皮剑龙
—— ① ——
“醉驾”入刑十多年来
危险驾驶犯罪成为“第一大罪”
皮剑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死伤结果的发生。据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35.0852万人,占全部被公诉人的20%。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罪”。
皮剑龙在提案中写道,运用刑事手段治理“醉驾”行为,国家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回顾2011年“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当时接连出现多起因酒驾交通肇事致多人伤亡的事件,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醉驾”入刑回应了当时的社会关切,其立法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刑事打击来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醉驾”虽是微罪,最高刑仅为拘役,但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就会被“标签化”,需承担除刑罚外的犯罪附随后果,比如不得从事军人、公务员等多种职业,其子女也会因此受到牵连,在参军入伍、从事公务员等职业时会受到影响。“醉驾”犯罪“标签化”更影响其家庭的正常运转及子女的就业、生活。
即便“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没有产生损害结果,看似是轻罪,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但仍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流程执行,十多年来国家为数百万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投入了巨量司法资源。
—— ② ——
政协委员建议:
提高“醉驾”入刑门槛,降低实刑率
皮剑龙表示,要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
为此,他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并非醉酒后驾车,而是醉酒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使得被告人“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危险”。换言之,只有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能构成犯罪,
同时,皮剑龙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皮剑龙还建议,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
“尽管各地法院逐渐有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适用缓刑的倾向,但‘醉驾’”的实刑占比仍显过高。”皮剑龙认为,无论是从“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考虑,还是从缓刑制度本身的目的考虑,“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适合适用缓刑制度。他建议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放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缓刑的适用,让各地法院有所依照或参考,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助于兼顾法律和社会效果。
此外,皮剑龙建议,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皮剑龙表示,“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可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他建议,在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增设检察室和速裁法庭,快速办理该类案件,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的执法新模式。办理“醉驾”案件,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酒精含量以及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的种类、行驶道路的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情节,精准打击、及时惩治犯罪。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郭庄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以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
↑皮剑龙
—— ① ——
“醉驾”入刑十多年来
危险驾驶犯罪成为“第一大罪”
皮剑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死伤结果的发生。据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35.0852万人,占全部被公诉人的20%。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罪”。
皮剑龙在提案中写道,运用刑事手段治理“醉驾”行为,国家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回顾2011年“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当时接连出现多起因酒驾交通肇事致多人伤亡的事件,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醉驾”入刑回应了当时的社会关切,其立法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刑事打击来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醉驾”虽是微罪,最高刑仅为拘役,但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就会被“标签化”,需承担除刑罚外的犯罪附随后果,比如不得从事军人、公务员等多种职业,其子女也会因此受到牵连,在参军入伍、从事公务员等职业时会受到影响。“醉驾”犯罪“标签化”更影响其家庭的正常运转及子女的就业、生活。
即便“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没有产生损害结果,看似是轻罪,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但仍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流程执行,十多年来国家为数百万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投入了巨量司法资源。
—— ② ——
政协委员建议:
提高“醉驾”入刑门槛,降低实刑率
皮剑龙表示,要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
为此,他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并非醉酒后驾车,而是醉酒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使得被告人“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危险”。换言之,只有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能构成犯罪,
同时,皮剑龙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皮剑龙还建议,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
“尽管各地法院逐渐有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适用缓刑的倾向,但‘醉驾’”的实刑占比仍显过高。”皮剑龙认为,无论是从“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考虑,还是从缓刑制度本身的目的考虑,“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适合适用缓刑制度。他建议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放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缓刑的适用,让各地法院有所依照或参考,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助于兼顾法律和社会效果。
此外,皮剑龙建议,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皮剑龙表示,“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可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他建议,在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增设检察室和速裁法庭,快速办理该类案件,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的执法新模式。办理“醉驾”案件,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酒精含量以及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的种类、行驶道路的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情节,精准打击、及时惩治犯罪。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郭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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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否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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