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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数额最新规定是什么?(职务侵占数额最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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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0 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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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与量刑

一、法律概念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本罪不是机械限制职务身份,并不在公司、企业职工名册的实际承担公司、企业管理职责的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备注:


1、其他单位: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包括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


2、人员:包括董事、监事、职工等。


【参考贺豫松职务侵占案、于庆伟职务侵占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52号、235号)】


(二)犯罪对象

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财物。该等财物表现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既可以是公司、企业或单位具有所有权的财物,也可以是实际管控或占有状态下的财物。


(三)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管理,或者经手、经办以及处理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侵占本单位财物。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应该适用双重标准,注意防止其与“利用工作便利”混淆,从而扩大入罪标准。


“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无论是正式职工还是合同工或者临时工,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667页 观点编号821 于庆伟职务侵占案 】


(2)依靠、凭借自己具有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实施侵占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00〕第15号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依靠、凭借自身具有的职务权限或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实施侵占行为


(四)主观方面

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比罪(挪用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目前法律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之判断标准,但通过实务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判定:


1、公司与行为人之间是否已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2018)鲁0214刑初240号】无罪要旨:被告人刘某在流亭复盛大酒店工作期间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其在离职时与单位对账也确认尚有钱款未退还,其对单位资金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013)丰刑初字第453号】无罪要旨:被告人徐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垫资为村整修道路,现村委会尚欠徐某部分款项,徐某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双方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公司对行为人使用公司财产的行为是否明知或者默许


【(2018)粤刑再26号】无罪要旨:十年红公司董事长称,2007年开始授权冉某为驻广东办事处主任或销售总经理。2008年下半年以后,十年红公司就不管,由他自己负责。一部分的客户没有同十年红公司签经销合同的,冉某从公司低价买,高价卖也挣了不少钱,所以那以后就不怎么给冉某钱了。办事处员工陈某称,为了打开十年红酒的品牌,十年红酒厂同意价格上高出酒厂规定的价格卖给客户。可见,十年红公司明知冉某的溢价销售行为却没有制止,长期持默许态度。


3、行为人挪用公司财物后是否有掩盖事实的行为


【(2014)筑刑二终字第4号】无罪要旨:上诉人吴某某从转款购车、报销入账相关费用,到车辆的使用,均处于公开状态。上诉人吴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侵占公司财产,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4、行为人被发现后有无拒不归还或者逃匿的行为


【(2016)鲁0214刑初309号】无罪要旨:被告人代某甲将公司的销售回款用于个人消费后没有掩盖挪用事实的行为,在公司发现后找到该时予以承认并承诺分期还款,后无逃匿行为,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三、立案标准:3万元以上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2022年05月15日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3万元以上(注意以2022.5.15新规标准)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认定标准:100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现有法律未作规定。但实务中,部分法院以数额巨大的十倍以上认定“特别巨大”。


参考案例:


【裁判案例1】张某鹏职务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鲁06刑终443号


【裁判要旨】烟台中院认为,张某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356.87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审维持原判,主要理由是:如适用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认定张某鹏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如适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鉴于该条款已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且张某鹏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已远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十多倍,应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其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故,原审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刑法对张某鹏定罪量刑正确,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职务侵占罪及量刑标准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胡律师提醒:


犯罪的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的对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犯罪客观方面:


一、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比如: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单位领导利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


二、必须有非法侵占的行为。行为人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犯罪的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是直接故意的。




二、量刑标准: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注:侵占罪(刑法270条)参照执行职务侵占罪标准:6万元为数额较大,刑期二年以下,100万元为数额巨大,刑期二年至五年。)


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从6万下调至3万?新标准与司法解释的冲突

节前大礼包!2022年4月30日劳动假期前的最后一天,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及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民营企业常见罪名等共计79种经济犯罪案件,引发法律人的学习热议,也值得民营企业关注。


在众多常见罪名中,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更是被许多法律自媒体冠以“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由6万元下调为3万元”的标题吸人眼球,得到广泛转发。但刑法条文的频繁更新,给法律人落下了“喜新忘旧”的毛病。《立案追诉标准(二)》有很多要点,也将为今后的经济犯罪案件带来实质影响,其中对部分罪名的立案标准与现行司法解释冲突的问题如何理解与适用,更值得探讨。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上调而非下降


旧《立案追诉标准(二)》


2010年版


新《立案追诉标准(二)》


2022年版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比可见,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从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上调为“三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入罪门槛依然是六万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6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16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据此,职务侵占罪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数量较大”即6万以上,“数额巨大”即100万以上。而“数额特别巨大”至今是没有明确的,有部分法律人士自行对照受贿罪中300万十年以上的五倍,认为是150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是没有依据的。



由此,这里就产生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与现行有效的《2016司法解释》冲突的问题。如果行为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数额是介于三万与六万之间,如5万元,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是应当立案追诉的,但按照《2016司法解释》规定又不构成犯罪。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立案?毕竟立案的条件是“发现有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批准逮捕?因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特别是作为两个文件的共同发布者,检察机关的决定到底依据哪个文件?


这个问题不止是职务侵占罪,还有很多罪名都存在冲突问题。


1、 挪用资金罪: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挪用数额在5万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在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追诉;但依据《2016司法解释》,挪用数额10万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挪用6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才达到构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依据《2016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6万以上的,才达到构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依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达到入罪标准。


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还有其他罪名与现行司法解释冲突,不再一一列举。



有人说,立案标准不等同于追诉标准,更不是定罪量刑标准。理由是,立案只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更是依法开展侦查的前提,有些案件只有在追诉标准以下确定立案标准,才能有利于及时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经侦查,达不到追诉标准的,可以撤销案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笔者认为,公安部、最高检先后联合印发了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都是将立案和追诉标准统一的,不存在“立案标准不等于追诉标准”的概念;其次,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从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开税额5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故不存在“在追诉标准以下确定立案标准才能有效打击犯罪”的说法;另外,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的不统一,会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应当引起重视。



释放信号:


相关司法解释修改在即,民企国企平等司法保护


上述冲突的问题,应该是可以避免的。最高检在当时对《立案追诉标准(一)的补充规定》的解读中就强调:《补充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不能与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对于《补充规定》规定的罪案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其立案追诉标准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确定。


上述冲突的问题,将来也是会解决的。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的通知前言部分提到:“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据此可知,《2016司法解释》中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内容将会修订调整,涉及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笔者认为,新《立案追诉标准(二)》若与“两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司法解释一道公布,就不会产生现在的冲突问题。民营企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轻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将两者立案追诉标准一致的做法,值得商榷。另外,在2016年、2018年已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频繁调整入罪门槛,是否影响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毕竟“刑法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




节前大礼包!2022年4月30日劳动假期前的最后一天,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及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民营企业常见罪名等共计79种经济犯罪案件,引发法律人的学习热议,也值得民营企业关注。


在众多常见罪名中,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更是被许多法律自媒体冠以“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由6万元下调为3万元”的标题吸人眼球,得到广泛转发。但刑法条文的频繁更新,给法律人落下了“喜新忘旧”的毛病。《立案追诉标准(二)》有很多要点,也将为今后的经济犯罪案件带来实质影响,其中对部分罪名的立案标准与现行司法解释冲突的问题如何理解与适用,更值得探讨。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上调而非下降


旧《立案追诉标准(二)》


2010年版


新《立案追诉标准(二)》


2022年版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比可见,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从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上调为“三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入罪门槛依然是六万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6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16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据此,职务侵占罪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数量较大”即6万以上,“数额巨大”即100万以上。而“数额特别巨大”至今是没有明确的,有部分法律人士自行对照受贿罪中300万十年以上的五倍,认为是150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是没有依据的。



由此,这里就产生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与现行有效的《2016司法解释》冲突的问题。如果行为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数额是介于三万与六万之间,如5万元,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是应当立案追诉的,但按照《2016司法解释》规定又不构成犯罪。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立案?毕竟立案的条件是“发现有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批准逮捕?因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特别是作为两个文件的共同发布者,检察机关的决定到底依据哪个文件?


这个问题不止是职务侵占罪,还有很多罪名都存在冲突问题。


1、 挪用资金罪: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挪用数额在5万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在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追诉;但依据《2016司法解释》,挪用数额10万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挪用6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才达到构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依据《2016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6万以上的,才达到构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按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依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达到入罪标准。


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还有其他罪名与现行司法解释冲突,不再一一列举。



有人说,立案标准不等同于追诉标准,更不是定罪量刑标准。理由是,立案只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更是依法开展侦查的前提,有些案件只有在追诉标准以下确定立案标准,才能有利于及时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经侦查,达不到追诉标准的,可以撤销案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笔者认为,公安部、最高检先后联合印发了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都是将立案和追诉标准统一的,不存在“立案标准不等于追诉标准”的概念;其次,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从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开税额5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故不存在“在追诉标准以下确定立案标准才能有效打击犯罪”的说法;另外,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的不统一,会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应当引起重视。



释放信号:


相关司法解释修改在即,民企国企平等司法保护


上述冲突的问题,应该是可以避免的。最高检在当时对《立案追诉标准(一)的补充规定》的解读中就强调:《补充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不能与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对于《补充规定》规定的罪案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其立案追诉标准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确定。


上述冲突的问题,将来也是会解决的。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的通知前言部分提到:“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据此可知,《2016司法解释》中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内容将会修订调整,涉及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笔者认为,新《立案追诉标准(二)》若与“两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司法解释一道公布,就不会产生现在的冲突问题。民营企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轻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将两者立案追诉标准一致的做法,值得商榷。另外,在2016年、2018年已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频繁调整入罪门槛,是否影响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毕竟“刑法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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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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