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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答辩状怎么写(女方变更抚养权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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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0 15: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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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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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变更抚养权答辩状看争夺抚养权的条件

前言:法院审理变更抚养权案件主要是依据孩子跟随谁生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这个有利条件就包含了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法官也会考虑审理案件时孩子在谁的控制范围内,因为会涉及到以后执行的问题,毕竟孩子不是一个物品,强制执行是有难度的。言归正传,上答辩状:


答辩人:张三,女,19xx年10月23日生,住x县xx镇xx小区2-2-501


被答辩人:李四,男,19xx年6月9日生,住x县xx小区4-1-502


就原告李四诉我抚养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xx应由答辩人抚养,理由如下:


1、原告无固定职业、收入、住所、经常在外奔波而生活不稳定,答辩人有稳定职业、收入、住所,对幼年子女抚养有利。原告家居农村,务农出身,其在外奔波,兄妹多人,父母乏力帮带,于幼子教育管护不利;答辩人家居城镇,教育世家,大学学历,有母可帮带,对幼子管护教育比原告会更周到。李xx年幼,答辩人一直抚养,原告一男子,不擅于抚育子女。变更抚养权人,实对幼子成长不利。


2、原告粗暴之人,曾因其家庭暴力致使答辩人轻伤,被判刑入狱。江山易改禀性难移,今日动手脚,明日用刀枪,后日或可杀人;幼子随其生活,要么受虐,要么学会暴虐,幼子前途不可托付于他。


3、原被告因刑事诉讼和离婚诉讼,矛盾较大;原告因过往之事,对答辩人有仇恨心理。答辩人文弱女子,无心力与其争斗,其来探视孩子答辩人无力拒绝,答辩人若往探视,将难比登天。


4、过往协商,曾有可以由其抚养之语,但静心思虑,于情于理于法于我于他于子女皆不妥。故此拒绝。


综上所述,希望原告泯却过往恩仇,从子女成长着眼,撤诉为妥。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本案是多年前办理的一起案件,至今印象深刻,当事人是一个柔弱的女教师。离异后再婚时遇人不淑,丈夫因家庭暴力被判入狱。出狱后竟然和她争夺孩子抚养权,而且在网上发表诽谤言论。在当事人小区门口天天用喇叭播放侮辱当事人的言论。所幸最终胜诉。


【八五普法】男方因犯罪获刑,女方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孩子由谁抚养?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小莉(化名)和小威(化名)登记结婚。2015年5月,生一子小晨(化名),现在幼儿园上学。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晨由小威抚养,随同小威生活。


2020年12月,小威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婚生子小晨由小莉照管。2021年1月,小莉诉至玉龙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婚生子小晨由小莉抚养至18周岁。


2021年2月,玉龙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小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小威因被羁押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中,小莉提出小威因犯罪被判刑,不能履行婚生子小晨的抚养监护职责,同时,由小威抚养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请求判令变更婚生子小晨的抚养权。小威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称:其本人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期间无法行使抚养义务,同时,为了小晨的学习问题,同意变更小晨的抚养权。


案件审理


玉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小莉、小威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小晨由小威抚养,但小威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抚养小晨的条件,且小威书面答辩同意小晨由小莉抚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法判决小晨由小莉抚养至年满18周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少年审判首审责任制典型案例(三)# 变更抚养权纠纷的重复诉讼

首审案情介绍:


2016年2月,原告何某起诉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生育一子,就读于小学二年级。2014年7月张某起诉离婚,被昌平法院驳回;2015年张某再次起诉离婚,昌平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何某与张某离婚,儿子由张某抚养,何某每月的第一周周日和第三周周日可以接走探望儿子,寒暑假期间何某可以接走一周。离婚不到半年,双方即因探望问题发生纠纷。2016年年初,张某在昌平法院起诉要求中止何某的探望权,何某在海淀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开庭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及矛盾,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了调解,双方就探望时间、探望方式、与孩子的相处方式及探望过程中双方的交流协商等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何某撤回在海淀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的起诉,张某撤回在昌平法院中止探望权的诉讼。


后续案件追踪:


2017年7月,何某称2016年案件调解后,张某一直没能按照调解的约定让其探望孩子;并称孩子多次表达了想和母亲一起生活的愿望,再次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张某答辩称不仅没有阻挠何某探望孩子,而且在接送时间上还给了额外照顾,姥姥来京时还主动让孩子与何某多住几天,方便孩子和姥姥相处;相反,何某在非法定时间强行接走孩子长时间不送回,影响了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而且拒绝与其协商孩子的生活学习事宜,为了能在10岁以后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一味迎合孩子进行畸形教育,枉顾孩子的学业和身心健康,不同意由何某抚养孩子。


首审法官经过初次案件的审理和后续案件的询问,了解到何某与张某对孩子的教育各有偏颇,固执己见,习惯责备对方,并因探望、抚养权问题屡次诉诸法院,为改善二人的沟通方式,更好的解决矛盾,将本案委托社会观护。观护员通过实地考察、与孩子及张某的父母谈话、与原被告进行沟通等方式了解了双方的抚养能力和孩子的意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最终何某和张某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何某在尊重张某监护权、遇事冷静协商的基础上,每月探望孩子4次,每次24小时,张某应予保障;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双方应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


法官提示: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孩子的健康成长牵动着成千上万颗父母的心。由于家庭的破裂,孩子只能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则只享有探望权。然大多数的父母都希望孩子完全按照自己设定的轨迹成长,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希望对方干涉,而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又希望将自己的思想注入孩子的血液,总想让抚养权人接受自己的意见,双方因为爱孩子冲突不断。


本案当事人何某和张某就是其中的典型,双方对孩子都疼爱有加,但又缺乏有效的沟通,总希望孩子按照自己的意愿成长,无意间以“爱”孩子的名义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伤害了孩子的情感。承办人经过先前案件的审理初步了解双方的症结点,进行调解。然而,双方的固执导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再次发生冲突,引发新的诉讼。在后续案件中,法官对二人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发现只有改善双方的沟通方式才能有效地避免纷争,遂引入社会观护,经过三个月的调和,终于让双方明白各自的不足,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做出让步,妥善解决了探望和抚养问题。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孩子出生而产生的血亲关系,不能因任何事由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负有教育管理职责,非直接抚养的一方也有权参与子女的成长。抚养权人应当充分保障非抚养人的探望权,而非抚养人也应当尊重抚养人的抚养权,均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处理孩子的问题,而不能仅站在各自的角度考虑问题,更不能以牺牲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对方的合法权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首审案情介绍:


2016年2月,原告何某起诉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生育一子,就读于小学二年级。2014年7月张某起诉离婚,被昌平法院驳回;2015年张某再次起诉离婚,昌平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何某与张某离婚,儿子由张某抚养,何某每月的第一周周日和第三周周日可以接走探望儿子,寒暑假期间何某可以接走一周。离婚不到半年,双方即因探望问题发生纠纷。2016年年初,张某在昌平法院起诉要求中止何某的探望权,何某在海淀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开庭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及矛盾,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了调解,双方就探望时间、探望方式、与孩子的相处方式及探望过程中双方的交流协商等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何某撤回在海淀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的起诉,张某撤回在昌平法院中止探望权的诉讼。


后续案件追踪:


2017年7月,何某称2016年案件调解后,张某一直没能按照调解的约定让其探望孩子;并称孩子多次表达了想和母亲一起生活的愿望,再次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张某答辩称不仅没有阻挠何某探望孩子,而且在接送时间上还给了额外照顾,姥姥来京时还主动让孩子与何某多住几天,方便孩子和姥姥相处;相反,何某在非法定时间强行接走孩子长时间不送回,影响了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而且拒绝与其协商孩子的生活学习事宜,为了能在10岁以后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一味迎合孩子进行畸形教育,枉顾孩子的学业和身心健康,不同意由何某抚养孩子。


首审法官经过初次案件的审理和后续案件的询问,了解到何某与张某对孩子的教育各有偏颇,固执己见,习惯责备对方,并因探望、抚养权问题屡次诉诸法院,为改善二人的沟通方式,更好的解决矛盾,将本案委托社会观护。观护员通过实地考察、与孩子及张某的父母谈话、与原被告进行沟通等方式了解了双方的抚养能力和孩子的意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最终何某和张某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何某在尊重张某监护权、遇事冷静协商的基础上,每月探望孩子4次,每次24小时,张某应予保障;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双方应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


法官提示: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孩子的健康成长牵动着成千上万颗父母的心。由于家庭的破裂,孩子只能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则只享有探望权。然大多数的父母都希望孩子完全按照自己设定的轨迹成长,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希望对方干涉,而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又希望将自己的思想注入孩子的血液,总想让抚养权人接受自己的意见,双方因为爱孩子冲突不断。


本案当事人何某和张某就是其中的典型,双方对孩子都疼爱有加,但又缺乏有效的沟通,总希望孩子按照自己的意愿成长,无意间以“爱”孩子的名义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伤害了孩子的情感。承办人经过先前案件的审理初步了解双方的症结点,进行调解。然而,双方的固执导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再次发生冲突,引发新的诉讼。在后续案件中,法官对二人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发现只有改善双方的沟通方式才能有效地避免纷争,遂引入社会观护,经过三个月的调和,终于让双方明白各自的不足,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做出让步,妥善解决了探望和抚养问题。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孩子出生而产生的血亲关系,不能因任何事由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负有教育管理职责,非直接抚养的一方也有权参与子女的成长。抚养权人应当充分保障非抚养人的探望权,而非抚养人也应当尊重抚养人的抚养权,均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处理孩子的问题,而不能仅站在各自的角度考虑问题,更不能以牺牲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对方的合法权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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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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