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驾驶员违章,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呢(驾驶员违章,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0 13:40:02
  • 0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方法和认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所应当依据的原则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原则,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锚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实施条例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方法和认定原则的规定。本条的规定,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责任、处理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制作的认定事故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是事故当事人解决事故民事赔偿、申请重新认定己经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体现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对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处理重点是通过调解或者诉讼来赔偿受害人、合理分配事故损失。




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弄清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主观过错等,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反映出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观念的转变和认识的提高,也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也与国际上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理念和机制更加接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分为主项,即: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所谓“当事人的责任”,实际上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过错,以及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力的大小。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要根据将来制定的配套法规规定的客观标准由法院进行标准化的量化,就像日本对汽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那样,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可以从0%到100%而不再是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没有责任这种粗线条的划分方式。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是考虑到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减轻法院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压力。但是,必须说明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责任,就和交通事故事实和原因一样,仅具有证据的效力,与以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中的责任认定书的效力不同,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责任判断不符合实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或者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根据实施条例本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两个标准:


第一,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指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成立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是,尽管当事人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事故损害,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后车的全部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尽管对于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目前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但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




第二,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关于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客观上的过错,一种是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违规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就构成过错。而主观过错,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操作不当、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行为和状态。


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在存在了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则闯红灯。便面临了一个对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的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都明确了这一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存在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在日本汽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实践中,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确定当事人行为“过错系数”的判例规则,比如超速20公里的“过错系数”为3,超速30公里的“过错系数”为4,闯红灯的“过错系数”为5等。目前,我国尚不具备这样的具体标准。但是,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我们建议在今后执法实践中,过错比例的确定不妨可以参照累积记分分值。


法治百科•普法词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中文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英文名:Liability for 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s


类别:民法


概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应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主要内容包括责任主体的确定、赔偿范围的划定等。


一、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责任


(一)构成要件


由于此类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所以,在确定该类侵权责任的构成时,不必考虑机动车驾驶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1.机动车一方存在肇事行为


这是指机动车一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了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损害的侵害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机动车的使用人使用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责任”,而不是机动车作为“物”致害的物件损害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遭受损害


损害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也不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将这里的“损害”界定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肇事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损害是机动车的肇事行为造成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二)责任承担


由于此类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承担主要根据非机动车、行人的主观状态而异: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故意碰撞机动车”之外的其他故意行为、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里仅排除“故意碰撞机动车”一种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主要指受害人自杀、自残或“碰瓷”(指故意和机动车相撞以骗取赔偿)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来不及避让,也无法控制风险,因此,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可责难性,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


(一)构成要件


1.一方或者双方都有过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首先,只有机动车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当事人各方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2.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肇事行为


机动车一方或者双方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不法行为,即存在肇事行为。机动车一方应遵守的规则集中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章,尤其是其第2节专门关于机动车通行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如果违反了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就被认为存在肇事行为。


3.造成一方或者双方损害


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的规定,这里的财产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肇事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肇事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责任承担


1.概述


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换言之,过错是机动车之间承担事故责任的基础。在适用过错责任时,受害人除了应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还应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受害人遭受了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除了可以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抗辩,还可以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理由抗辩。


2.按照过错大小分担损害后果


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能够确定过错大小或者程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过错大小或者程度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机动车一方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转让未过户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之确定


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附所有权保留特约的分期付款车辆买卖的情形,如果车辆已交付买受人,虽然出卖方仍保留车辆所有权,但并不影响买受人取得车辆的实际支配力和使用、收益,因此,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赁、借用机动车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之确定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交损害赔偿解释》将出借人的过错界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机动车被盗窃,以及抢劫或抢夺,以及盗开他人机动车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之确定


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尚需要考虑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即对于机动车被盗或者被抢无过错。所有人如果有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挂靠营运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之确定


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适用该条法律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机动车挂靠经营关系,即一方挂靠在另一方名下,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外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对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此等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五)套牌车情形下侵权责任主体之确定


套牌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被套牌人不知道被他人套牌,另一种是被套牌人同意他人套牌。在第一种情况下,被套牌人本身也是受害人。《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明确指出,此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套牌的行为人即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后一种情形下,被套牌人同意他人套牌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且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被套牌人同意他人套牌,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套牌人与套牌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转让拼装车、报废车造成损害情形下侵权责任主体之确定


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如此严格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因为转让人和受让人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施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再上路行驶。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受害人故意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情形包括:其一,受害人的自杀与自残行为;其二,受害人虽非自杀或自残,但是其为了达到敲诈机动车一方钱财的非法目的,故意主动碰撞机动车的行为。被告应就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负举证责任。


(二)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不可抗力也属于免责事由。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与赔付顺序


我国法律规定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简称“交强险”)。此外,机动车的所有人等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购买自愿性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时,法律规定了赔付顺序。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六、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至第1217条。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判定责任?



此图仅为示意图,实际中并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只是陈述讨论在这种场景下,正常行驶机动车、合法非机动车、非法非机动车、违停机动车四者事故责任如何判定?@北京交警​


1、图为辅路,白实线左侧为机动车道,右侧为非机动车道。


2、右侧路肩喷涂橙色禁停色带。




情况一


非机动车道被违停车辆占据,非机动车并线在辅路机动车道内行驶,左后方机动车因未掌握好车宽无意与非机动车刮蹭甚至带倒,这个责任如何判定?


如果是改装后的解速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是超速的山地车公路车,该如何判定?




情况二


非机动车道被违停车辆占据,合法非机动车并线借道行驶,遭遇违停机动车的开门杀,并再次被左侧正常行驶机动车二次碾压,如何判定?


如果换为非法改装解速电动自行车,或超速山地车公路车,如何判定?




情况三


如遇右侧有违停机动车,左侧有按顺序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二者之间钻缝骑行,刮蹭到违停车或左侧正常行驶机动车,如何判责?


如果非机动车为违法改装解速的电动自行车,又该如何判责?




像图中这种场景,是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享有路权,还是在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优先,非机动车属于借道行驶应当礼让机动车?


根据已有的道交法,改装解速后的电动自行车,是不是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对车辆属性鉴定后会按照机动车条款进行判罚?


三轮四轮电动车,在过度期内,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是按照机动车处理还是非机动车处理?




此图仅为示意图,实际中并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只是陈述讨论在这种场景下,正常行驶机动车、合法非机动车、非法非机动车、违停机动车四者事故责任如何判定?@北京交警​


1、图为辅路,白实线左侧为机动车道,右侧为非机动车道。


2、右侧路肩喷涂橙色禁停色带。




情况一


非机动车道被违停车辆占据,非机动车并线在辅路机动车道内行驶,左后方机动车因未掌握好车宽无意与非机动车刮蹭甚至带倒,这个责任如何判定?


如果是改装后的解速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是超速的山地车公路车,该如何判定?




情况二


非机动车道被违停车辆占据,合法非机动车并线借道行驶,遭遇违停机动车的开门杀,并再次被左侧正常行驶机动车二次碾压,如何判定?


如果换为非法改装解速电动自行车,或超速山地车公路车,如何判定?




情况三


如遇右侧有违停机动车,左侧有按顺序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二者之间钻缝骑行,刮蹭到违停车或左侧正常行驶机动车,如何判责?


如果非机动车为违法改装解速的电动自行车,又该如何判责?




像图中这种场景,是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享有路权,还是在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优先,非机动车属于借道行驶应当礼让机动车?


根据已有的道交法,改装解速后的电动自行车,是不是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对车辆属性鉴定后会按照机动车条款进行判罚?


三轮四轮电动车,在过度期内,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是按照机动车处理还是非机动车处理?



成年人事故责任家人受牵连吗(成年承担什么责任)

撤销婚姻判决书(撤销婚姻判决书寄送到)

交通违章责任认定怎样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司法鉴定是怎么收费的?

驾驶员违章,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呢(驾驶员违章,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驾驶员违章,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呢(驾驶员违章,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081.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20日星期四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