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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并不是商定了就不能改变的,在一定情况出现时,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胡守府 赵晓东
原告刘某系被告王某女儿。2016年10月份,原告父母亲因感情不和通过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原告由父亲刘某抚养,抚养费自理。2022年1月份,原告刘某父亲以原告现在新野县某小学上学,吃住在学校附近的托教班,每月生活费、住宿费必须支付700多元,另有学杂费和其他生活费、医疗费,上述费用全靠父亲一人支付实在困难。要求被告王某自2021年1月起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南阳市新野法院。
法院一审裁判认为,该案中,原告刘某的父母2016年10月份在民政部门已达成关于原告刘某抚养费的协议,且自当年开始原告刘某一直在新野县某小学就读,吃住在学校附近的托教班,现双方生活、教育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即原告未发生涉及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重大开支,且亦未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其父亲无力抚养的事实。原告的父亲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当初对独自抚养原告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就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离婚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综上,原告刘某的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明显上升,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综合考虑双方情感状况、家庭情况、财产情况等,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约,有利于保证双方离婚后的权利义务,维护社会稳定。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履行协议。
离婚协议成立后,子女可在必要情况下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可知,在离婚协议成立后,子女在必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不受协议制约。但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离婚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导读: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费的支付,可以约定按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那么,如果变更了抚养权之后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之前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中剩余部分呢?
张某华和李某莉系夫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三年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李某莉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价,一次性交付了孩子18岁前的15年抚养费。离婚后的第3年,李某莉申请法院判决变更了抚养关系。在变更抚养关系之后,张某华不但拒绝支付抚养费,还以李某莉曾交付给他的12年的抚养费“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予退还。李某莉不明白自己是否还能要回之前已支付的抚养费,无奈之下求助律师。
上述案件中,张某华和李某莉争执的关键在于:李某莉是否能主张要回已支付抚养费,是否确实如张某华所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要回抚养费。我们认为,李某莉有权要求张某华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张某华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理由如下:
第一,张某华应当返还李某莉已经支付的抚养费。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关系变更之后,张某华应当退还其到手的李某莉交付的剩余12年抚养费,拒不交付的,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根据《民法总则》,“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二,诉讼时效未过,张某华对诉讼时效理解错误,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已支付抚养费。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里的李某莉的诉讼时效,应当以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李某莉签收变更抚养权判决书的时间才是诉讼时效的起点,而不是以李某莉交付抚养费的时间为起点。根据案件事实,现在离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生效判决时间不足三年,李某莉的主张并无超过诉讼时效,张某华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李某莉要求张退还已交付的张某华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应得到法律支持。
《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导读: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费的支付,可以约定按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那么,如果变更了抚养权之后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之前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中剩余部分呢?
张某华和李某莉系夫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三年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李某莉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价,一次性交付了孩子18岁前的15年抚养费。离婚后的第3年,李某莉申请法院判决变更了抚养关系。在变更抚养关系之后,张某华不但拒绝支付抚养费,还以李某莉曾交付给他的12年的抚养费“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予退还。李某莉不明白自己是否还能要回之前已支付的抚养费,无奈之下求助律师。
上述案件中,张某华和李某莉争执的关键在于:李某莉是否能主张要回已支付抚养费,是否确实如张某华所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要回抚养费。我们认为,李某莉有权要求张某华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张某华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理由如下:
第一,张某华应当返还李某莉已经支付的抚养费。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关系变更之后,张某华应当退还其到手的李某莉交付的剩余12年抚养费,拒不交付的,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根据《民法总则》,“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二,诉讼时效未过,张某华对诉讼时效理解错误,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已支付抚养费。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里的李某莉的诉讼时效,应当以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李某莉签收变更抚养权判决书的时间才是诉讼时效的起点,而不是以李某莉交付抚养费的时间为起点。根据案件事实,现在离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生效判决时间不足三年,李某莉的主张并无超过诉讼时效,张某华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李某莉要求张退还已交付的张某华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应得到法律支持。
《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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