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的热搜—福州男子用叉车将强占车位的车辆扔进河里,袁Sir专门进行了分析,后面也有很多网友评论和私信我,说那个强占车位的车主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毕竟一个车位几十万,他强占了车位,不就是构成了占用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嘛。乍一听,好像符合法条的规定,好多网友对此也表示认可,然而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很多人仅仅是一知半解,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得对寻衅滋事罪的具体内容进行学习。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来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并不是我国《刑法》制定以来就有的罪名,它源自1979年《刑法》里的流氓罪,从1979年—1997年,这18年时间里,由于流氓罪规定的非常笼统,本意也就是专治当时社会上的小混混,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毕竟不好把握量刑的尺度,畸轻畸重都会影响到司法的严肃性。所以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流氓罪进行了分解,其中之一就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大家看到法条,肯定会很疑惑,这个情节恶劣如何认定呢?刑法限于篇幅,不可能做到非常具体,所以后续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也正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来建立的,所以相关司法解释袁Sir就不详细展示,具体可以在下面的立案标准来学习。
二、寻衅滋事罪公安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大家可以看下我重点标黑的字眼,其中如果造成一人轻伤也达成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届时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进行处罚。而其他的行为都有严重后果的限制,并不能随意滥用。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此处要注意的是四种行为,分别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分别对行为次数、持有凶器、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进行了限制。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此处如果有网友看到具体立案标准,肯定会说这不是写得很清楚嘛,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就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了嘛。但是要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所以在生活当中占据了别人的车位,如果是偶尔为之是不能认定就是有这种主观性的,同时,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邻里纠纷实施占用他人财物,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只有在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占用的,才能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 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 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四)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此点也就是很多人称呼寻衅滋事罪为“口袋罪”和“兜底罪”的原因之一了,因为规定的并没有前面三款那么的具体,所以也就给有关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毕竟是综合判断,而到底怎么判断,只能结合现场实际来抉择。相信以后的法律会逐渐地完善此点。
三、寻衅滋事罪的两点提醒
(一)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或者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生活当中矛盾很多,毕竟寻衅滋事罪主要打击的是小混混类型的犯罪,如果事出有因,因为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起后续的比较过激的动作,行为人并不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所以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只有在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才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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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偶尔会遇到这么一些人,喜欢到处无事生非、故意找茬,也容易因为一些小的纠纷,导致情绪激动、沉不住气,甚至随意殴打他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这其实是一种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违法行为。关于寻衅滋事罪,大家了解吗?
案例
2022年6月18日晚上,谢某某因琐事纠纷,决定报复被害人杨某、顾某某、钟某某,于是纠集同伙刘某某、黄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北流市某镇某村的一铁棚屋处,使用水管、砍刀等工具将杨某、顾某某、钟某某打伤。经北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钟某某、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谢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的,都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执行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遇事莫冲动,遇到矛盾纠纷或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决,切不可采取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那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将受到法律惩罚。
北流检察
审核:罗远建
初审:韦 光
文字:邓晓琳
编辑:罗羚茜
——第14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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