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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致怎么办?(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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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0 0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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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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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干货 | 甲型流感病毒检测与核酸检测结果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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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感冒,通常称为“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主要通过咳嗽和打喷嚏传播。




流感病毒分为甲、乙、丙三型,甲型流感病毒具有极强的变异性,乙型流感病毒次之,而丙型流感病毒则非常稳定,故甲型流感病毒比乙型流感病毒更为流行和严重。


冬春季是传染病高发季节,随着开学季的到来,近期“甲流”来势汹汹。据不完全统计,青浦中心医院检验科急诊检验2月份流感病毒抗原阳性检出率达21%。不少患者同时进行了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反馈抗原检测结果与核酸检测结果不一致,那么应该怎样看待这两份检测结果呢?




01


检测方法不同




流感病毒的检测方法主要包括病毒分离培养、 抗原检测及核酸检测等。流感病毒的分离培养作为传统的金标准是研究病毒抗原性、遗传变异特征和疫苗制备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但是由于操作复杂、检测时间久,很难在临床展开。目前,最常用的是快速抗原检测和核酸检测,优缺点比较见表1。






流感病毒抗原检测主要应用胶体金是免疫层析技术,定性检测人鼻咽拭子和口咽拭子样本中的甲型和乙型流感病毒抗原,适用于甲型和乙型流感病毒感染的辅助诊断。流感病毒抗原检测操作简单、特异性好、无需仪器、检测速度较快、可随时随地检测,在流感流行季节作为床旁检测或实验室筛查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其灵敏性欠佳,有可能出现漏诊,对阴性结果应进一步甄别。




基于核酸的检测技术针对病毒特异性DNA或RNA序列,可在临床样本中更早地检测到病毒,但这些检测通常需要1-8h完成。基于核酸的检测技术与快速抗原检测相比具有更高的灵敏性和特异性,可以做到对不同亚型流感病毒的鉴别和多重病毒的检测。然而,由于成本高、仪器复杂、需要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基于核酸的检测技术在资源有限的地区不太实用。




02


标本采集和处理的规范




标本由医生用无菌拭子采集,采集部位是鼻腔或咽喉。鼻腔分泌物采集:收集鼻腔分泌物时,应将拭子插入鼻腔中分泌物最多处,轻轻转动并向鼻腔内部推动拭子,直至鼻甲(离鼻孔约 2.0 cm~2.5cm)受阻处,贴鼻腔壁旋转拭子三次,取出拭子。咽喉分泌物采集:应将拭子从口腔完全插入咽喉中,以咽喉壁、上颚扁桃的发红部位为中心,适度用力擦拭双侧咽扁桃体及咽后壁,应避免触及舌部,取出拭子。




标本采集后应尽快采用病毒采样液进行处理,采样拭子应充分洗脱。如不能立即处理,标本应立即置于干燥、 消毒并严格密封的塑料管内储存,2℃~8℃下可保存 8 小时,-70℃可长期保存。




03


有关流感病毒抗原检测结果假阴性分析




大多数医院仅开展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核酸检测通常由当地疾控中心进行。当患者核酸结果(核酸阳性)和抗原结果(抗原阴性)不相符时,患者及家属往往第一时间会质疑检验科检测不准确,其实不然!每天进行标本检测前,检验科都会进行质量控制分析,并且在标本检测操作时,检测人员会严格遵守操作指南,确保检验质量。




那么抗原检测仍出现了假阴性是为什么呢?最主要的原因是受抗原类检测试剂方法学的限制,其分析灵敏度普遍较核酸类试剂,故建议对有疑问的阴性结果采用核酸检测或病毒培养鉴定方法进行复核。




另外的原因还可能包括:




1、样本采集不当、样本储存不当、样本不新鲜或样本反复冻融




2、样本中病毒滴度过低,这时应采用核酸检测,提高检测灵敏度




3、病毒基因变异可能导致抗原决定簇的改变,从而造成假阴性结果




4、采集的样本若存在个别药物如高浓度的非处方药和处方药(鼻腔喷雾剂)会干扰结果




5、感染后的最佳采样时间(病毒滴度峰值)未经验证,因此,在同一患者分次、多部位采集样本可能会避免假阴性。


同一伤残,为啥有不同的鉴定结果,赔钱不一样,三套伤残鉴定标准

视频讲解


当人因意外或者工作导致不可逆的伤残后,是可以向侵权方或者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根据这个伤残严重程度的等级,来赔付不同的比例。比如说经鉴定为10级伤残,可以获赔10万,经鉴定为5级伤残,就可以获赔60万。


这里呢,我们不去深入探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鉴定为伤残,只说说不同的鉴定评残的标准。国内目前常用的评残标准有三套,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况下(也就是题目中的同一伤残程度,可以依据三套不同的标准,最后的评残结果也可能不一致):


1.《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GA/T 16180-2014(简称:工标)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GB/T 31147-2017(简称:国标)


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JR/T 0083—2013(简称:行标)


其实还有一套颁布于2002年7月份的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只针对医疗领域内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但2018年1月国家卫健委将其废除了,也未出台更新的标准,所以此次不提了。


根据伤残事故的赔付责任不同,伤残鉴定会用到上述三种标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下的伤残,会用到两种甚至三种


1、工标《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GA/T 16180-2014


  • 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
  • 评残条目:530项
  • 适用范围:职工工伤以及职业病。

这个是由人社部主导的一个的标准体系,适用人群比较窄,可以简单理解只有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才适用这个标准


同时这个标准是持续时间最久的一套标准,是替代了上一代GB/T16180—2006的鉴定标准以及上上一代GB/T 16180 —1996的鉴定标准体系。


2、国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GB/T 31147-2017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司法部主管,称之为国标丝毫不为过,2017年正式实施。
  • 评残条目:400条
  • 适用范围:除职工工伤外,所有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适用范围最广。

这套标准在制定的时候参考了工标,而且也替代了同时期废止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国内应用范围最广的标准体系。


3、行标《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0083—2013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中国法医学会,主管是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评残条目:281项
  • 适用范围:意外险产品或含伤残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

用这套标准的主要是保险公司的意外险赔偿,是商业性行为,伴随了一套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如下图,10级伤残就赔付保额的10%,5级伤残就赔付保额的60%,1级伤残就赔付保额的100%。


4、说下这三者的联系与不同


4.1从渊源上来讲


工标的历史最久,1996年是第一套,2006年是第二套,现行的是2014年第三套标准;


在制定国标的时候,就参考了现行的工标以及归属于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标准


在制定行标的时候,就参考了现行的工标以及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现已废止,由国标代替)


4.2从鉴定结果上来讲


三个标准都是针对的人身伤残,都是划分为了10级,对同样的部分伤残情况,有可能会给出不一样的评级结论。


一般会粗略的说,工标最宽松,国标次之,行标最严格,评残项目从530项—400项—281项。举个例子胸锥体压缩性骨折,工标评就是9级伤残,国标评就是10级伤残,行标不算伤残。


当然差别不会太大,一般相差不会超过2个级别。


5、重点说下商业保险


虽然只有行标是针对商业保险的,但是由于保险已经深入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不同的保险都有可能会涉及到这三套标准体系


5.1对于工标


工人在伤残后向企业提起索赔时,往往会采用工标,企业也需要按照工标体系进行赔偿。涉及到的主要是雇主责任险以及团体意外险等,企业老板们需要重点关注下怎么选保险,员工们关注下如何要保险赔偿。


首先雇主责任险,同一伤残下,不同雇主险的赔付比例是不一样的,重点关注工伤十级下的伤残赔付比例,这也是最高发的情况,一般的雇主险是赔付保额的5%,部分保险的是赔付保额的1%,这就很不友好,部分保险是赔付保额的10%,这就是最好的了。


部分保险也同时提供基础 提升两个版本,基础版是赔付5%或者1%,提升版是在保费增加的基础上赔付10%


按照现行的工伤赔付标准,十级伤残,光三个一次性赔付就得大几万。如果企业购买的是50万的雇主险,若十级伤残赔付身故保额的1%,那么只能获得5000元赔付,若十级赔付比例是10%,那么可获得5万赔付。


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次团体意外险从使用行标,变为使用工标


企业原本选择的团体意外险,适用的是行标,但前面说过工标鉴定上是比较宽松的,更加容易评上,企业为了增加福利待遇,考虑到现实中有可能也是工伤,那么获得更高概率的赔偿,就可以选择使用工标来鉴定。


当然,我们普通员工在这方面并没有可选的余地,但是知道下保险是什么,当索赔的时候会更有底气些。


5.2对于国标


能和普通人挂钩的主要就是交通事故了,当一方被撞残之后需要向另一方索赔的时候,这个伤残鉴定一般就是依据的国标,车险公司也只认可国标。


和普通人关系不大,国标之所以是国标,就是因为统一。反正记住一条,当自己被他人伤害后,自己需要向他方索赔,就用这个标准。


5.3对于行标


其实最主要的就是各种意外险,比如个人意外险、团体意外险等等。


这一点上,消费者也没什么可选的余地,所有的个人保险都是这样的,为什么叫行标呢,不就是因为行业特色吗


其他比如重疾险、医疗险、寿险中虽然也涉及到伤残,条款中也提到的了鉴定,但并没有指出要用哪个标准,只是因为三套标准在全残这种认定上都是差不多的,标准鉴定体系不一样,但是对于同样的情况相差并不会太大


合成大麻素案件:违反回避规则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5日,猪八戒通过微信联系孙悟空购买800元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警方于同年11月17日起获邮寄给猪八戒的藏有该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净重为8克)的包裹,经鉴定,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ADB-BUTINACA成分,含量为0.32%,司法鉴定人为甲、乙。


同年11月29日,警方在花果山抓获孙悟空,并在花果山查获装有透明液体(净重为8克)的白瓶一个、装有透明液体(净重为800克)的白壶一个及电子烟嘴、空瓶子若干。经取样鉴定,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上述白瓶、白壶的透明液体均检出ADB-BUTINACA成分,其含量均低于最低定量限0.3%,本次鉴定方法最低检出限为0.1%,最低定量限为0.3%,司法鉴定人为甲、乙。


8个月后,同一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白瓶、白壶内的透明液体重新做定性定量分析,作出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均检出ADB-BUTINACA成分,含量分别为0.167%,0.062%,本次鉴定方法最低检出限为5ug/ml,司法鉴定人为甲、丙。


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悟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审争议焦点】

白壶内800克透明液体是否含有ADB-BUTINACA成分?


【律师分析】

指控孙悟空贩卖涉案含有ADB-BUTINACA成分的电子烟油共计816克,依据国家禁毒委2021年11月12日发布的合成大麻素折算表,ADB-BUTINACA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2:1,不计纯度进行折算,816克电子烟油相当于408克海洛因。


如果指控的上述贩卖合成大麻素ADB-BUTINACA数量大的犯罪事实被法院采信,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孙悟空可以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故本案辩点之一是能否把起诉书指控的毒品数量降下来。


称量录像显示,警方称量在花果山查获的装有透明液体的白瓶和白壶时,警方用同一个容器先后盛装了白瓶里的透明液体、白壶里的透明液体进行称量,不可逆转的是,先称量的白瓶里的透明液体残留物污染了后称量的白壶里的透明液体,不能排除白壶里透明液体不含有ADB-BUTINACA成分,仅仅是普通烟油的合理怀疑。


第一次开完庭后,公诉人意识到称量污染的证据瑕疵可能导致白壶里的800克透明液体不会被认定为毒品,就让警方委托同一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白瓶、白壶内的透明液体重新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于是就形成了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均检出ADB-BUTINACA成分,含量分别为0.167%,0.062%。


为什么同样的检材,同样的定性定量分析,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不出含量,而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了含量,对此司法鉴定机构书面解释说重新鉴定时加大了检材用量,提高了方法灵敏度,从而使定量分析更加精确,故检出了含量。一审法院采信了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书面解释合理,且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与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并不矛盾。


一审法院根据白瓶内、白壶内各自透明液体净重和含量,白瓶内透明液体残留物的质量,运用数学方法进行计算,得出的结论是白壶内ADB-BUTINACA成分的质量大于白瓶内透明液体残留物中ADB-BUTINACA成分的质量,故白壶内透明液体本身含有ADB-BUTINACA成分,认定白壶内800克透明液体为毒品。


在毒品案件中,同一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检材重新进行相同的检测(定性定量分析),得出一份与之前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不同的鉴定意见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本案却发生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本案办案单位委托同一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司法鉴定人甲、乙(注系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司法鉴定人)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但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甲是第一签字人,说明甲直接参与了重新鉴定,违反了上述规定,直接影响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由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本案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均系对同一检材进行相同检测(定性定量分析),足以认定系同一鉴定事项鉴定。在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司法鉴定人甲作为第一鉴定人签字,在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司法鉴定人甲也作为第一鉴定人签字。依照上述规定,司法鉴定人甲由于直接参与了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就应当回避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显然,属于应当回避的司法鉴定人甲违反回避规则,直接参与了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必然直接影响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规定,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通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律效力虽然系司法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其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各类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违反该通则,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律效力必然受影响。


最后,可以就违反回避规则、没有指定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等事项向该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控告或者举报。笔者相信司法行政部门会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盖有司法行政部门公章的处理决定文书必然会影响二审法官的内心确信,会更大程度上影响二审法官对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采信。


如果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被采信,则依法可以认定的涉案毒品数量仅为16克,不计纯度与海洛因进行折算,相当于8克海洛因,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属于贩卖少量毒品,对被告人孙悟空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5日,猪八戒通过微信联系孙悟空购买800元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警方于同年11月17日起获邮寄给猪八戒的藏有该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净重为8克)的包裹,经鉴定,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ADB-BUTINACA成分,含量为0.32%,司法鉴定人为甲、乙。


同年11月29日,警方在花果山抓获孙悟空,并在花果山查获装有透明液体(净重为8克)的白瓶一个、装有透明液体(净重为800克)的白壶一个及电子烟嘴、空瓶子若干。经取样鉴定,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上述白瓶、白壶的透明液体均检出ADB-BUTINACA成分,其含量均低于最低定量限0.3%,本次鉴定方法最低检出限为0.1%,最低定量限为0.3%,司法鉴定人为甲、乙。


8个月后,同一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白瓶、白壶内的透明液体重新做定性定量分析,作出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均检出ADB-BUTINACA成分,含量分别为0.167%,0.062%,本次鉴定方法最低检出限为5ug/ml,司法鉴定人为甲、丙。


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悟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审争议焦点】

白壶内800克透明液体是否含有ADB-BUTINACA成分?


【律师分析】

指控孙悟空贩卖涉案含有ADB-BUTINACA成分的电子烟油共计816克,依据国家禁毒委2021年11月12日发布的合成大麻素折算表,ADB-BUTINACA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2:1,不计纯度进行折算,816克电子烟油相当于408克海洛因。


如果指控的上述贩卖合成大麻素ADB-BUTINACA数量大的犯罪事实被法院采信,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孙悟空可以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故本案辩点之一是能否把起诉书指控的毒品数量降下来。


称量录像显示,警方称量在花果山查获的装有透明液体的白瓶和白壶时,警方用同一个容器先后盛装了白瓶里的透明液体、白壶里的透明液体进行称量,不可逆转的是,先称量的白瓶里的透明液体残留物污染了后称量的白壶里的透明液体,不能排除白壶里透明液体不含有ADB-BUTINACA成分,仅仅是普通烟油的合理怀疑。


第一次开完庭后,公诉人意识到称量污染的证据瑕疵可能导致白壶里的800克透明液体不会被认定为毒品,就让警方委托同一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白瓶、白壶内的透明液体重新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于是就形成了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均检出ADB-BUTINACA成分,含量分别为0.167%,0.062%。


为什么同样的检材,同样的定性定量分析,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不出含量,而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了含量,对此司法鉴定机构书面解释说重新鉴定时加大了检材用量,提高了方法灵敏度,从而使定量分析更加精确,故检出了含量。一审法院采信了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书面解释合理,且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与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并不矛盾。


一审法院根据白瓶内、白壶内各自透明液体净重和含量,白瓶内透明液体残留物的质量,运用数学方法进行计算,得出的结论是白壶内ADB-BUTINACA成分的质量大于白瓶内透明液体残留物中ADB-BUTINACA成分的质量,故白壶内透明液体本身含有ADB-BUTINACA成分,认定白壶内800克透明液体为毒品。


在毒品案件中,同一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检材重新进行相同的检测(定性定量分析),得出一份与之前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不同的鉴定意见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本案却发生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本案办案单位委托同一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司法鉴定人甲、乙(注系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司法鉴定人)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但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甲是第一签字人,说明甲直接参与了重新鉴定,违反了上述规定,直接影响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由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本案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均系对同一检材进行相同检测(定性定量分析),足以认定系同一鉴定事项鉴定。在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司法鉴定人甲作为第一鉴定人签字,在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司法鉴定人甲也作为第一鉴定人签字。依照上述规定,司法鉴定人甲由于直接参与了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就应当回避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显然,属于应当回避的司法鉴定人甲违反回避规则,直接参与了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必然直接影响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规定,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通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律效力虽然系司法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其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各类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违反该通则,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律效力必然受影响。


最后,可以就违反回避规则、没有指定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等事项向该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控告或者举报。笔者相信司法行政部门会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盖有司法行政部门公章的处理决定文书必然会影响二审法官的内心确信,会更大程度上影响二审法官对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采信。


如果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被采信,则依法可以认定的涉案毒品数量仅为16克,不计纯度与海洛因进行折算,相当于8克海洛因,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属于贩卖少量毒品,对被告人孙悟空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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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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