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司法鉴定需要重新鉴定吗知乎(第一次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0 08:50:01
  • 0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答疑丨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能申请更高级别的司法鉴定吗?

根据《鉴定管理决定》第8条规定,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


据了解,我国承认的具有国家级实验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仅10家,其中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仅3家,分别是位于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和位于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需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以上四种情况具备其一即可)。如果鉴定结论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人员违反鉴定程序的部分情形


1.未当着双方当事人拆封病历资料,造成当事人不能确认该病历资料是否是被双方封存的病历资料,甚至发生丢失病历资料的情况,导致无法进行鉴定。


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擅自收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法院组织质证并认定的病历资料,以致当事人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鉴定结论不能被法院釆信。


3.鉴定机构私自向一方当事人提前透露鉴定结论,引发当事人缠闹的。




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 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打官司需要鉴定,是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还是诉前自行委托鉴定?

合伙指南 |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42篇文字


打官司需要鉴定,是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还是诉前自行委托鉴定?



这是工作中,客户提的一个问题。


问:看到有自媒体文章,文章里引用最高法院的案例,认为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不属于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这是不是说明自行委托鉴定是没有用的?


下面就说说这个问题。


一、首先,可能要理解“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有特定含义的。


只要是经过合法的程序设立的鉴定机构,依据合法合理的鉴定程序所制作的鉴定意见,都是合法的。


所谓“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指的《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证据种类,其中就包括了“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主要是对“司法鉴定”进行了详细的程序性规范,而对自行委托的鉴定并没有进行程序性的规范。


这也好理解,因为《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内容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规范,并不规范其它方面的内容。所有的民事证据,在现实中是如何产生的,并不是《民事诉讼法》的范畴,除非是司法鉴定,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委托鉴定。


但是,《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排斥“自行委托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这个条款里所说的申请人已提供的“鉴定意见”,显然就是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


也就是说,从立法规定的角度看,法律并没有说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只是在权威和证明力方面是不同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通行的理解是: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不是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一种书证。


这里插一个很少有人提的实用法律小常识:”能够作为证据“,和”有证明力“,完全是两码事情。”能作为证据“,仅仅指的是可以进入法院用来认定事实的证据之列,至于证明力如何,能不能以此来证明相关的主张,还需要法官按照民事证据规则进行分析判断。


二、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怎么样?


论证明力,肯定是低于司法鉴定的,也就是低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委托的鉴定产生的鉴定意见。


相比司法鉴定,自行委托鉴定有2个特点:


1、自行委托鉴定的中立性,没有额外的法律程序的约束。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是有相关具体的规范和完整制度约束的。例如,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都是需要被全面审查和优选的。法院在选择鉴定机构时,相关规范要求做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中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


2、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是没有经过争议各方确定的,真实性会存在问题。


假如,在一起诉讼过程中,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同,除非司法鉴定意见本身明显有问题外,法院一定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另外,实践中,假如法官驳回司法鉴定申请后,当事人自行又去鉴定的,那么法官也是不会接受的。


再回到本文开头客户提到的那个案例。在判决书中,法官认为:


但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显然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且送检的样本并未经对方质证。据此,该“鉴定意见”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


其实,从这段论述里,可以看出,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仍然是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来看待了。假如不是证据,那么也就谈不上什么证明力了。


三、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被认定为证据,并不罕见。


部分省份的高院在一些司法文件中,也都将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视作是民事案件证据。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5)3 号]中,就提到:


32.当事人在诉前、诉中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诉前或诉中自行共同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诉前或诉中单方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再审申请审查案件的裁定书中,也肯定了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另一方当事人拒绝重新司法鉴定):


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确认问题。


A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后,B公司未及时与其进行结算,A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A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图纸、《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审极现场查勘底稿》、工程联系单等材料做出了鉴定意见。


A公司将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除施工图纸外)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B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


四、小结:


原则上来说,在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并能得到法院的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诉讼前去自行委托鉴定。


刑事案件中如何申请重新鉴定or补充鉴定?


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证据经常需要依法进行鉴定,比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涉及被害人死亡原因的鉴定、血迹鉴定;在伤害案件中重伤、轻伤以及轻微伤的鉴定;在毒品案件中关于毒品的数量和含量的鉴定;在盗窃案件中有关物品价值的鉴定,以及其它案件中指纹鉴定、笔迹鉴定、足迹痕迹鉴定、精神病鉴定、DNA鉴定等,这些都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如何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认可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认为应当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并提出具体、充分的理由。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的知情权是确保实现鉴定意见关联性、客观性、公正性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关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有关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如下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十四条规定: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




2012年12月3日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对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有关鉴定意见具有知情权,侦查机关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在知道该鉴定意见以后,对该鉴定意见可能遗漏的内容还可以提出补充鉴定申请,或者对鉴定意见的内容和鉴定程序不服的还可能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可以看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应该知道该鉴定意见的结果,而且还应当知道关于鉴定意见的具体鉴定内容以及该鉴定的程序、鉴定人的情况等等资料,当事人才有可能对鉴定意见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中对鉴定意见着重审查的内容可以看出:一份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有效,可以从十个方面进行审查,其中涉及该鉴定意见出具单位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鉴定检材的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仍然沿用过去的做法,侦查人员不把鉴定意见书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而仅仅是将鉴定意见的结论另行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的其它内容,当事人无权查看或知道,当事人只是被侦查机关告知该鉴定意见的结果是什么。按照这样的告知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只能对鉴定意见的结果表达意见。这样的诉讼程序,存在着严重的弊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是不一致的。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该鉴定意见涉及上述所说的那么多需要审查的事项和内容,自己却一无所知。既不知道该鉴定意见是什么鉴定单位、或者什么样的鉴定人员所做的;也不知道该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同时也不知道该鉴定意见中鉴定的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关联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一份“鉴定意见”发表意见,显然是不可能的。就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面对这样一个只有结论,而没有其内容的告知书也是束手无策。




侦查机关这样的告知程序,不仅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滥用法律赋予他们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甚至可能会增加国家的诉讼成本,对案件的侦查以及审判带来不利的影响。作为一名普通的律师,一个司法一线的工




如果侦察机关能将鉴定意见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其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全面掌握鉴定意见,清楚到底这份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如果存在问题也可以针对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依法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对其提出的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依法认真进行重新鉴定后,不论结果是什么,只要鉴定意见是客观,公正的当事人就很少会无理取闹。但是,往往由于,当事人看不到鉴定意见,由于侦查机关告知的当事人的只是鉴定结论,引发当事人对神秘莫测鉴定意见的不信任感。犯罪嫌疑人一方认为侦查机关为了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作出有罪的或者对其不利鉴定意见,被害人一方认为侦查机关为了替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有意隐瞒鉴定意见中的某个事实,故意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鉴定结论,总之让当事人对侦查机关的鉴定意见产生误解,而导致无休止得纠缠下去后果。




一份鉴定意见,从侦查机关提取、选择鉴定对象,委托鉴定机构,到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一直没有参与其中的任何一个鉴定环节。鉴定一直是由案件的侦查单位和鉴定机构进行的。这样的诉讼鉴定程序存在着严重的片面性,确实有可能造成鉴定意见的不准确性。我们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关于侦查机关对自己委托产生的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存在着不完善。因此,建议我们的立法部门,能够完善目前的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这样既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又能保障刑事案件的判决的客观性、公正性。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证据经常需要依法进行鉴定,比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涉及被害人死亡原因的鉴定、血迹鉴定;在伤害案件中重伤、轻伤以及轻微伤的鉴定;在毒品案件中关于毒品的数量和含量的鉴定;在盗窃案件中有关物品价值的鉴定,以及其它案件中指纹鉴定、笔迹鉴定、足迹痕迹鉴定、精神病鉴定、DNA鉴定等,这些都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如何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认可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认为应当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并提出具体、充分的理由。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的知情权是确保实现鉴定意见关联性、客观性、公正性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关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有关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如下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十四条规定: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




2012年12月3日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对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有关鉴定意见具有知情权,侦查机关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在知道该鉴定意见以后,对该鉴定意见可能遗漏的内容还可以提出补充鉴定申请,或者对鉴定意见的内容和鉴定程序不服的还可能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可以看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应该知道该鉴定意见的结果,而且还应当知道关于鉴定意见的具体鉴定内容以及该鉴定的程序、鉴定人的情况等等资料,当事人才有可能对鉴定意见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中对鉴定意见着重审查的内容可以看出:一份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有效,可以从十个方面进行审查,其中涉及该鉴定意见出具单位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鉴定检材的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仍然沿用过去的做法,侦查人员不把鉴定意见书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而仅仅是将鉴定意见的结论另行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的其它内容,当事人无权查看或知道,当事人只是被侦查机关告知该鉴定意见的结果是什么。按照这样的告知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只能对鉴定意见的结果表达意见。这样的诉讼程序,存在着严重的弊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是不一致的。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该鉴定意见涉及上述所说的那么多需要审查的事项和内容,自己却一无所知。既不知道该鉴定意见是什么鉴定单位、或者什么样的鉴定人员所做的;也不知道该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同时也不知道该鉴定意见中鉴定的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关联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一份“鉴定意见”发表意见,显然是不可能的。就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面对这样一个只有结论,而没有其内容的告知书也是束手无策。




侦查机关这样的告知程序,不仅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滥用法律赋予他们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甚至可能会增加国家的诉讼成本,对案件的侦查以及审判带来不利的影响。作为一名普通的律师,一个司法一线的工




如果侦察机关能将鉴定意见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其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全面掌握鉴定意见,清楚到底这份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如果存在问题也可以针对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依法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对其提出的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依法认真进行重新鉴定后,不论结果是什么,只要鉴定意见是客观,公正的当事人就很少会无理取闹。但是,往往由于,当事人看不到鉴定意见,由于侦查机关告知的当事人的只是鉴定结论,引发当事人对神秘莫测鉴定意见的不信任感。犯罪嫌疑人一方认为侦查机关为了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作出有罪的或者对其不利鉴定意见,被害人一方认为侦查机关为了替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有意隐瞒鉴定意见中的某个事实,故意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鉴定结论,总之让当事人对侦查机关的鉴定意见产生误解,而导致无休止得纠缠下去后果。




一份鉴定意见,从侦查机关提取、选择鉴定对象,委托鉴定机构,到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一直没有参与其中的任何一个鉴定环节。鉴定一直是由案件的侦查单位和鉴定机构进行的。这样的诉讼鉴定程序存在着严重的片面性,确实有可能造成鉴定意见的不准确性。我们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关于侦查机关对自己委托产生的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存在着不完善。因此,建议我们的立法部门,能够完善目前的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这样既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又能保障刑事案件的判决的客观性、公正性。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仲裁检验认证(仲裁检验资质要有什么要求)

武汉市仲裁委 仲裁费计算,武汉市仲裁委 仲裁费计算规则

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费用,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费用和流程

仲裁自己和解?仲裁自己和解需要多久

工伤仲裁申请书范文?工伤仲裁申请书模板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司法鉴定需要重新鉴定吗知乎(第一次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052.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四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