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寻衅滋事后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不会加重处罚;当满足一定条件时,也有被判缓刑的可能性。
一、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判处缓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判处的刑罚来看: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从犯罪情节来看:情节较轻;
(3)从认罪态度来看:有悔罪表现;
(4)从再犯的可能来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从社会影响来看: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作用
(1)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不会加重处罚,但会影响量刑
被害人谅解是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之一,因此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不会加重处罚。
但是,相同情况下,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较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大概率会更轻。
例如,根据两高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被害人谅解不会直接决定是否判处缓刑,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是否判处缓刑
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不意味着不能判处缓刑;
取得被害人谅解也不意味着一定判处缓刑;
但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较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判处缓刑的几率更大。
三、写在最后
被害人谅解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悔罪表现,同时法院为促进“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对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当事人判处缓刑。
判处缓刑后,当事人可以不用离开家人、朋友,离开熟悉的环境,不论是心灵还是身体都更加地自由。判处缓刑,对涉案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
是否能够判处缓刑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不仅包括被害人谅解,还包括涉嫌罪名、量刑情节、犯罪手段、涉案资金、社会影响、刑事政策等等,需要专业刑事律师综合全案事实、证据确定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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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中的至暗时刻,我们陪您一起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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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淮南朱玉珍因不服自家房屋遭遇强拆,仅在抖音上表达异议,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罪名是寻衅滋事。此前,朱玉珍前夫因在抖音上表达对强拆的异议,也被刑事立案,同样是寻衅滋事罪。
朱玉珍家属收到的逮捕通知书
此事一出,舆论哗然,义愤填膺者络绎不绝。查阅近年寻衅滋事裁判文书,可见涉案人员纷繁复杂,案情悬殊犹如云泥:维权、上访、讨债、网络喊冤、街头涂鸦……,却殊途同归于寻衅滋事罪。没有哪一个罪名像这个罪一样,海纳百川般装下大千世界不同违法类型的行为。当一个罪名被公共舆论不断追问,我们更应该慎重思考,这个罪名本身是否存在问题,真有存在的必要吗?
车浩教授在《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而非耍流氓》一文中,该形象地将寻衅滋事的本质总结为“是打流氓而非耍流氓”。回首寻衅滋事罪的历史,它原本属于一个饱受诟病的流氓罪分解之后的产物。
流氓罪本质上是针对某一类社会身份低贱、无固定职业、可能容易违法乱纪的特定人群所做的规定,其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是行为人刑法,而不是行为刑法。流氓罪因适用范围过大,常被诟病为“口袋罪”。于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流氓罪分解成四个罪名,其中一个便是承继了流氓罪“口袋罪”特质的寻衅滋事罪。
2013年,不到两月,最高院、最高检连续颁布两份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晰了寻衅滋事罪法条中的部分模糊概念,并将寻衅滋事罪适用扩张到了网络空间。除此之外,最高两院还发布了一 些其他与寻衅滋事罪有关的司法解释和意见,如涉黑涉恶类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即涉及寻衅滋事罪。
刑事立法是一种彰显人类理性并遵循严格立法程序的活动,谨慎提炼出的法条,理应经得起推敲。但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因脱胎于流氓罪,天生就存在诸多缺陷。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必须具有明确性与确定性,即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犯罪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指引国民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不去选择实施犯罪行为。
从明确性原则来说,寻衅滋事罪法条本身规定得极为模糊。如何谓“随意”、“任意”,两者之间是否有区别,有何区别;什么是“殴打”,又与伤害有何区别,“公共场所秩序”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不只是一般人搞不清楚,连法学专家也莫衷一是。法学专家都无法释明的法律规范,社会大众如何能一眼看懂明白其中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一是要求不得处罚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行为,二是不得处罚不值得处罚的行为。但因为“口袋”寻衅滋事罪“兜底”,大量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如言论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利),落入寻衅滋事的窠臼。但凡我们还认为宪法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话,那么朱玉珍等人在抖音上或网络空间表达对强拆或遭受不公的不满和异议,系其言论自由的范畴,系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就不存在违法犯罪的问题。但是不得不承认在某种程度上,寻衅滋事罪也起到了“法条不够,寻衅滋事来凑”的 “兜底条款”的作用,司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甚至滥用成风,本意打流氓,实则耍流氓。当刑法仅为打击犯罪的工具的之时,长此以往,刑事法律保护人权的目的将会荡然无存,因为人人都会自危、都会没有安全感,谁也不知道自己会不会是下一个。孟姜女哭长城、告御状等两千多年以来的传说、传统都将是典型的寻衅滋事,也许拦下包青天官轿的那一刻,就已经寻衅滋事了。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陈兴良教授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有两类,一是社会秩序,二是他人的健康权、自由行动权、人格权、财产权和公共场所秩序,前者是一般客体,也是四种寻衅滋 事行为的共同客体,后者是具体客体。”尽管寻衅滋事罪有其要保护的法益,但这些法益并不特殊,甚至已经被其他相关犯罪所保护,抽象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法益,不是寻衅滋事罪存在的理由。
民法典时代,王利明教授在《民法要扩张 刑法要谦抑》一文中对民法与刑法各自的功能做了对比性的论述,提出刑法功能具有补充性,只有在民法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刑法才能介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具有最后手段性,凡是能够采用其他法律手段制裁的,就不应当动用刑罚,因此,必须坚守刑法谦抑的底线,避免刑法被滥用。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寻衅滋事罪所规制的四种类型行为既然已经被规定在刑法之中被相关罪名所调整,该罪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正因为寻衅滋事罪立法规定的天然缺陷,加之司法过程中的法外因素,寻衅滋事罪成为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最脆弱的防线。
很大一部分寻衅滋事犯罪,存在着如朱玉珍面临的土地纠纷、强拆、上访等因素,大多都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朱玉珍等人仅仅只是在受到强拆、遭到不公、权利受到侵害后,自然地行使一种简单的权利救济方式,此为两千多年来的人之常情,若因当事人采取政府官员不喜欢的救济手段而认定为这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犯罪的边界到底是什么将会变得面目全非。
德国刑法学者罗克辛教授曾指出,解释刑法时,只要实现两个做到就可以了:一是做到不超出法条文字的含义,即不能进行类推解释, 二是符合法条目的,即法益保护的目的。
司法解释二中,将寻衅滋事罪之第四项起哄闹事型行为延伸至网络空间,刑法规定的“公共场所秩序”在司法解释二中替换为“公共秩序” 一词。从文义解释来说, “公共场所秩序”范围较小,而“公共秩序”的范围要大得多,在进行司法解释时必须着眼于刑法规定的“公共场所秩序”,不得扩大也不得限缩。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则属于一种类推解释,司法解释二的做法,为了惩罚网络上发生的在刑法上无罪名可适用的情形,明显扩大了罪名的使用范围、扩大了刑法的打击力度,此种做法存在以释法行为替代立法行为之嫌。
罗翔教授多次呼吁废止寻衅滋事罪,他认为从“大口袋罪”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口袋 罪”。
寻衅滋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斗殴罪、故意 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罪等犯罪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之处,寻衅滋事罪所规制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上述诸多罪名所包含,寻衅滋事罪该罪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而寻衅滋事罪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法条本身,存在着天生的缺陷、难以根治的顽疾,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等宪法权利,惟有废止一途可行,废止寻衅滋事罪既不会导致法律漏洞,又能让滥用本罪得到制止,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
时代的一粒尘,落在一个人身上就是一座山,朱玉珍所代表的人们只是一个个普通得不能再不普通的人,却也不幸的搭上了时代的这条不归船慢慢沉沦。
当不义写进法律,推动废止就成为法律人的义务。1872年春天,耶林振臂高呼为权利而斗争,赢得满堂喝彩;2023年春天,我们要为废止寻衅滋事罪而奋斗,避免更多人坠入深渊。
寻衅滋事逮捕令下来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判。侦查机关应当在检察院批捕后24小时内执行逮捕。逮捕后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所需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寻衅滋事的逮捕条件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
寻衅滋事逮捕令下来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判。寻衅滋事逮捕令下来后,应当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认定来进行,一般情况判决需要两个月左右。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寻衅滋事罪的逮捕条件如下: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寻衅滋事刑事拘留能被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寻衅滋事逮捕令下来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判。侦查机关应当在检察院批捕后24小时内执行逮捕。逮捕后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所需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寻衅滋事的逮捕条件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
寻衅滋事逮捕令下来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判。寻衅滋事逮捕令下来后,应当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认定来进行,一般情况判决需要两个月左右。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寻衅滋事罪的逮捕条件如下: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寻衅滋事刑事拘留能被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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