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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否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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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0 04: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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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驾驶员注意了

每年,我国发生的交通事故数不胜数,在各种各样的事故中,很多人将交通事故看成是一种“以意外”,认为这并不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就像所有人都知道酒驾违法,但还有人认为“就喝了一点”、“很清醒”、“不碍事”,知法犯法。实际上,很多交通事故都属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只是车主不曾在意,也没有足够的了解。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就是指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除此之外,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况,依法处应从重处罚,烤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称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属情节严重。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转自:律师帮帮法律咨询


凡本头条号注明"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之交通肇事罪(2023更新)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最高法院:交通肇事罪裁判规则14条

转自:法信


1.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已作为入罪要件的,不能再作为加重处罚情节重复评价——龚德田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2.交通肇事后逃逸,后续另一肇事致被害人及救援者死亡的,前行为人应对被害人死亡负刑事责任,但不对救援者死亡负责——杨帅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与三轮车发生追撞事故,致使被害人从三轮车上被甩出倒地,行为人随即驾车逃逸,被害人及救助者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碾压,均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案发时间、地点,结合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被另外一辆机动车碾压,并不能中断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救助者因救助被害人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致死,行为人的肇事行为与救助者的死亡结果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案号:(2016)京02刑终555号



3.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潘二矿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被告人逃逸,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免责。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案号:(2016)皖04刑终176号



4.交通肇事后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接受处罚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及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陈志勇盗用身份证件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电话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但在公安机关调查中,行为人盗用他人的驾驶证,并以该他人的身份接受调查处理及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及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号:(2016)闽0213刑初321号



5.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被二人所驾车辆先后拖带致死,无法查明死亡节点的,推定两人拖带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均无因果关系——刘建明交通肇事,梁兆友故意杀人、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驾车拖带被害人继续行驶的,应当根据证据综合判定行为人对拖带是否明知,行为人明知拖带被害人而继续行驶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在两个行为人分别先后拖带被害人,被害人死亡节点无法确定的,应当根据罪疑有利被告原则推定两个行为人的拖带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均无因果关系。


案号:(2015)红刑重字第0001号





6.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张海臣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力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案号:(2013)沈刑二终字第230号



7.水上交通肇事应包含在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黄国华水上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行为上既可能是道路交通肇事,也可能是水上交通肇事。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可参照《船舶交通事故的统计规则》和原劳动部印发的《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案号:(2012)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02号





8.醉酒驾驶情节不应同时作为量刑起点和量刑情节重复评价——陈某艺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应当首先根据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当地犯罪形势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审查确定被告人具有的先适用量刑情节并据此确定修正的基准刑,之后考虑后适用量刑情节并据此进一步修正基准刑确定拟定宣告刑,最后综合全案情况得出宣告刑。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五种不安全行为应当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被害人醉酒驾驶情节已作为交警部门评定被害人、被告人承担事故责任大小的事由,并成为法官在确定量刑起点时的评价要素,不宜再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在调节基准刑步骤中重复评价。确定自首情节从宽比例时,应当克服百分比量化计算公式的缺点,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合理确定具体的调节比例。


案号:(2011)厦刑终字第210号





9.交通肇事中最低法定刑档中的自首情节不应适用较高的从轻幅度——于立田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较轻”情形应该谨慎适用,对于最低法定刑档中的自首情节不应适用较高的从轻幅度。经济赔偿情况是否影响量刑,要关注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以及被害人的谅解情况予以综合权衡。


案号:(2011)海刑初字第35号





10.交通肇事逃逸应依据肇事者是否系因躲避法律制裁而逃跑认定——肖家全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能单纯以肇事者是否有逃跑行为来认定,而应依据肇事者是否系因躲避法律制裁而逃跑来认定。


案号:(2010)长刑初字第235号





11.为躲避被害人家属殴打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石华岭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并不必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逃逸”;“逃逸”必须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罪、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逃跑行为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四个条件;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但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依法认定为自首。


案号:(2009)—中刑终字第1907号





12.肇事后当场推卸责任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李子豪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尚未完全丧失意识,对事故发生有认知,明知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并已发现被害人但意图将责任推给他人并逃离事故现场的,结合其主观状态、客观行为以及外在环境等因素,属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号:(2018)粤01刑终399号





13.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但自行离开医院的,不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刘某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包含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和客观上具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事故现场仅限于发生事故的当场,不能作扩大解释。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但自行离开医院的,不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其考虑的因素不仅包括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也包括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救助被害人义务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入罪进行实质性分析,而非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案号:(2016)京03刑终527号





14.肇事者接受了公安机关首次询问并如实交代,在受害人虽经及时救治但仍死亡后逃跑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李顺林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界限宜界定为事故发生时到行为人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这段时间。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的首次询问,并如实陈述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和其个人基本情况,在受害人虽经及时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后逃跑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案号:(2016)豫05刑终224号



转自:法信


1.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已作为入罪要件的,不能再作为加重处罚情节重复评价——龚德田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2.交通肇事后逃逸,后续另一肇事致被害人及救援者死亡的,前行为人应对被害人死亡负刑事责任,但不对救援者死亡负责——杨帅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与三轮车发生追撞事故,致使被害人从三轮车上被甩出倒地,行为人随即驾车逃逸,被害人及救助者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碾压,均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案发时间、地点,结合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被另外一辆机动车碾压,并不能中断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救助者因救助被害人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致死,行为人的肇事行为与救助者的死亡结果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案号:(2016)京02刑终555号



3.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潘二矿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被告人逃逸,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免责。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案号:(2016)皖04刑终176号



4.交通肇事后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接受处罚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及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陈志勇盗用身份证件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电话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但在公安机关调查中,行为人盗用他人的驾驶证,并以该他人的身份接受调查处理及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及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号:(2016)闽0213刑初321号



5.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被二人所驾车辆先后拖带致死,无法查明死亡节点的,推定两人拖带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均无因果关系——刘建明交通肇事,梁兆友故意杀人、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驾车拖带被害人继续行驶的,应当根据证据综合判定行为人对拖带是否明知,行为人明知拖带被害人而继续行驶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在两个行为人分别先后拖带被害人,被害人死亡节点无法确定的,应当根据罪疑有利被告原则推定两个行为人的拖带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均无因果关系。


案号:(2015)红刑重字第0001号





6.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张海臣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力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案号:(2013)沈刑二终字第230号



7.水上交通肇事应包含在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黄国华水上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行为上既可能是道路交通肇事,也可能是水上交通肇事。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可参照《船舶交通事故的统计规则》和原劳动部印发的《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案号:(2012)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02号





8.醉酒驾驶情节不应同时作为量刑起点和量刑情节重复评价——陈某艺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应当首先根据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当地犯罪形势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审查确定被告人具有的先适用量刑情节并据此确定修正的基准刑,之后考虑后适用量刑情节并据此进一步修正基准刑确定拟定宣告刑,最后综合全案情况得出宣告刑。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五种不安全行为应当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被害人醉酒驾驶情节已作为交警部门评定被害人、被告人承担事故责任大小的事由,并成为法官在确定量刑起点时的评价要素,不宜再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在调节基准刑步骤中重复评价。确定自首情节从宽比例时,应当克服百分比量化计算公式的缺点,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合理确定具体的调节比例。


案号:(2011)厦刑终字第210号





9.交通肇事中最低法定刑档中的自首情节不应适用较高的从轻幅度——于立田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较轻”情形应该谨慎适用,对于最低法定刑档中的自首情节不应适用较高的从轻幅度。经济赔偿情况是否影响量刑,要关注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以及被害人的谅解情况予以综合权衡。


案号:(2011)海刑初字第35号





10.交通肇事逃逸应依据肇事者是否系因躲避法律制裁而逃跑认定——肖家全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能单纯以肇事者是否有逃跑行为来认定,而应依据肇事者是否系因躲避法律制裁而逃跑来认定。


案号:(2010)长刑初字第235号





11.为躲避被害人家属殴打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石华岭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并不必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逃逸”;“逃逸”必须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罪、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逃跑行为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四个条件;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但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依法认定为自首。


案号:(2009)—中刑终字第1907号





12.肇事后当场推卸责任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李子豪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尚未完全丧失意识,对事故发生有认知,明知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并已发现被害人但意图将责任推给他人并逃离事故现场的,结合其主观状态、客观行为以及外在环境等因素,属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号:(2018)粤01刑终399号





13.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但自行离开医院的,不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刘某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包含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和客观上具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事故现场仅限于发生事故的当场,不能作扩大解释。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但自行离开医院的,不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其考虑的因素不仅包括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也包括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救助被害人义务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入罪进行实质性分析,而非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案号:(2016)京03刑终527号





14.肇事者接受了公安机关首次询问并如实交代,在受害人虽经及时救治但仍死亡后逃跑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李顺林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界限宜界定为事故发生时到行为人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这段时间。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的首次询问,并如实陈述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和其个人基本情况,在受害人虽经及时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后逃跑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案号:(2016)豫05刑终224号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罪重伤的标准)

2023年交通肇事罪立案条件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赔付范围?

交通肇事罪是否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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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2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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