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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七年实际会判几年(基准刑和量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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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0 0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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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调节比例如何考量?新版《实施细则》解读来了

原标题: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调节比例如何考量?新版《实施细则》解读来了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6月30日讯(记者 何佳欣 摄影报道)6月30日,四川省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成都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新版《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为切实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走深走实,“两高”去年6月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新版《意见》明确要求各省法检两院应当结合实际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四川此次发布的新版《实施细则》共分为6部分内容。一是总则,阐述了规范目的,指出了规范制定依据。二是量刑的指导原则,规定了指导量刑活动的4项原则。三是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了量刑方法、步骤,明确了判处罚金刑、适用缓刑的原则性规定。四是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等18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五是常见犯罪的量刑,规范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调节比例,以及判处罚金、适用缓刑的具体考量因素。六是附则,规定了本实施细则实施时间、冲突优先原则等内容。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版《实施细则》划分更加细致


“新版《实施细则》在《量刑意见》的基础上,对量刑方法、常见量刑情节和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魏庆锋介绍道,新版《实施细则》保留原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一致”“宽严相济”“量刑均衡”4个原则,并根据《量刑意见》对相关原则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使量刑活动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需求,更加契合天理、国法、人情。


醉驾将收缩量刑步骤 明确缓刑条件


发布会上,重点介绍了社会关注度高的几个问题。记者了解到,新版《实施细则》关于醉驾的量刑规则,一是收缩量刑步骤。新版《实施细则》将分步量刑的适用刑种范围由“有期徒刑、拘役”缩小为“有期徒刑”。但目前醉驾已成为刑事第一大罪,刑罚虽为拘役,也有必要设置相关量刑规则,但仅仅明确醉驾缓刑、罚金规则,不再细化量刑步骤。如被告人醉驾,酒精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直接在2-3个月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二是明确缓刑条件。如规定同时具有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组织追逐竞驶以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危险驾驶等两种以上情形的;或者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曾二次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过刑事追究等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危险驾驶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图片


量刑起点幅度按照


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予以设置


个罪量刑起点严格依法确定。新版《实施细则》按照新版《意见》确定量刑起点幅度,对确定量刑起点前提的基本犯罪构成,按照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予以设置,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明确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为2万元,新版《实施细则》以2万元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对司法解释授权省级法院自行确定入罪数额的罪名,则按照我省规定数额设置,如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的标准限定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新版《实施细则》按照我省法院1600元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


电信网络诈骗、强奸未成年人等犯罪将采取更严标准


新版《实施细则》对电信网络诈骗、强奸未成年人等犯罪采取更严标准。如规定诈骗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不具备上述情况,诈骗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则严格按照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如明确对奸淫幼女的从严惩处,对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关系图 图片


可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细化


新版《意见》原则还规定了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根据授权,各省级法、检对可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细化,合理确定各种情形可增加的刑罚量。如《新版《意见》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的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新版《实施细则》据此对具体情形进行细化,规定“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0.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等情形。如被告人向他人贩卖海洛因6克,因贩卖毒品罪入罪没有数量限制,直接确定量刑起点后,将所贩卖毒品数额的6克作为增加刑罚量刑的事实,即在量刑起点上基础上可以增加20个月,形成基准刑。


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形成宣告刑


关于个罪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的依据上,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形成宣告刑。量刑情节既包括坦白、认罪认罚从宽、赔偿等常见量刑情节,也有个案独有的量刑情节。其中,新版《实施细则》对新版《意见》设置的18种常见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细化,明确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刑事政策,对22种常见犯罪(危险驾驶罪除外)设置量刑情节,明确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


一是切实体现从严的一面。对特定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等情形从重处罚,尤其深度契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特殊保护专项的工作要求。在常见量刑情节中,如明确从严掌握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的从宽幅度。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的等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在个罪情节中,如明确集资诈骗罪中集资参与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为从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提供了规范支持。


二是切实体现从宽的一面。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犯罪后表现等因素设置从宽处罚情节,发挥政策感召力,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在常见量刑情节中,明确犯罪事实和行为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从宽处罚幅度;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均已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还明确从侦查阶段到二审阶段不同环节认罪认罚的从宽调节比例,如侦查阶段认罪与二审阶段认罪相比,整体从宽比例从30%下降到10%以下,当二审阶段认罪认罚已经没有实际价值时,也可以不从宽,鲜明政策导向。还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特定情况的可以定罪免刑的几种情形。在个罪量刑情节中,明确盗窃罪中“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等。


增加罚金罚则的可操作性


避免高额罚金“空判”问题


在关于个罪中罚金和缓刑条款这一方面,新版《实施细则》对个罪中罚金条款主要涉及罚金数额幅度,尤其刑法分则对个罪规定无限额罚金制时进行相关限定,增加罚金罚则的可操作性。如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判处5-50万元罚金,设置该幅度主要考虑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的5%-50%,案发往往系被告人无法归还资金等因素进行设置,避免高额罚金“空判”问题。同时,新版《实施细则》明确了个罪缓刑适用的具体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同时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综合判断,设置相应条件,如明确故意伤害罪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前述23种犯罪以外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常见犯罪案件,新版《实施细则》在附则中有明确可以参照适用。”魏庆锋表示。


新闻多一点


关于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的含义


新版《实施细则》许多条文涉及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的规定,三个名词比较容易混淆,在此着重解释一下它们的含义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量刑起点,是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起点刑罚期限,以诈骗罪为例,入罪数额是5000元,诈骗5000元就是基本犯罪构成的事实。如行为人诈骗他人财物达到8000元,达到入罪数额,根据新版《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上述幅度含一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期限,在此幅度内所选择的确定期限就是量刑起点。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刑罚期限。如诈骗他人财物8000元,除了已经作为入罪条件的5000元之外,超出的3000元需要另外评价,即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根据新版《实施细则》,“犯罪数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额”。3000元需要增加二个月刑罚量,故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二个月得出的刑罚期限就是基准刑,如量刑起点十个月,基准刑则为十二个月。


宣告刑,是在基准刑基础上,将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被告人被实际被宣判的具体刑罚。如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情节的,根据新版《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在20%以下幅度内下调基准刑,即为被告人实际获得刑罚期限。基准刑为十二个月的,综合全案可以减少2个月以下刑期。


(何佳欣)



民营企业十二种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2022年)

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基于商业模式、营商环境等因素,往往伴随着民事违约、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制裁等诸多风险。其中刑事风险最为致命,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民营企业家是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上升到一定高度,并在法治建设中不断推动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合近几年民营企业刑事犯罪的状况,下文总结出民营企业可能涉及的十二种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这些罪名包括: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供参考。



一、串通投标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经营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二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十二)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二十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集资诈骗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四十四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五、诈骗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诈骗罪规定如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六、职务侵占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十四)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七、挪用资金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上的,为“数据巨大”。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所称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从事非公务的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以上所称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行为人主动索取或他人主动送予财物,也包括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如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等),这些必须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以上所称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利益,也包括不应当得到的非法利益。而这个利益是否谋取成功,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但是上交给了公司、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的,则不构成犯罪。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立案标准:


根据该条的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这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较大差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不要求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


以上所称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获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制度。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因此,如果行为人通过实施赠送财物手段获取的利益,违反了诸如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即构成不正当利益。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分为两档,如下所示:


1)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以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以立案追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参考行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不作个人或单位区分,只要达到了二百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巨大。


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行贿罪



1. 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2. 立案标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于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构成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的意见,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注意:骗取国家税款并且在法院判决之前(一、二审均可)仍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法院判决之前(一、二审均可)追回的被骗税款,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另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应当为”税款金额“,非票面金额。



十二、逃税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 立案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明起实施!四川出台规范量刑尺度细则,23种罪名“判多久”有了参考标准

6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量刑规范化改革新闻发布会。红星新闻记者从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四川省的刑事司法实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向社会发布《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新版《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版《实施细则》


坚持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新版《实施细则》共分为6个部分内容。其中规定了量刑的方法、步骤,明确了判处罚金刑、适用缓刑的原则性规定。


同时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等18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规范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调节比例,以及判处罚金、适用缓刑的具体考量因素等。


在发布会上,四川高院提到,量刑方法直接关系刑罚是否公平公正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的量刑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定性分析以及定量分析,而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各有优缺点。新版《实施细则》明确坚持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以确定量刑起点为例,如甲和乙均盗窃财物1600元,根据新版《实施细则》,盗窃公私财物1600元以上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从确定量刑起点的过程看,首先进行定性分析,即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虽然二人盗窃金额一致,但甲盗窃的是他人支付医药费的救命钱,乙盗窃的较富裕人员的零花钱,甲行为的危害后果更重,再定量分析,即对甲乙均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在该幅度内甲的量刑起点要高于乙。


细化23中常见犯罪量刑


对电信诈骗、强奸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更严


据悉,在发布的新版《实施细则》中,对23种常见犯罪量刑作出具体规定。


发布会现场,四川高院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也作出举例说明。对于醉驾,新版《实施细则》将分步量刑的适用刑种范围由“有期徒刑、拘役”缩小为“有期徒刑”。此外,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的标准限定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新版《实施细则》按照我省法院1600元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强奸未成年人等犯罪,新版《实施细则》中则采取更严的标准。如规定诈骗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等情形的,量刑起点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不具备上述情况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则严格按照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再如,新版《实施细则》中明确对奸淫幼女的从严惩处,对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罪责刑适应:


认罪越主动越早越彻底、价值越大,从宽幅度相对就大


据了解,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新版《意见》则明确认罪认罚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等情况予以从宽。


新版《实施细则》在新版《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从侦查阶段到二审阶段不同环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让认罪认罚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避免量刑建议和刑罚裁量的盲目。


总体来说,罪行严重的,从宽幅度相对就小,甚至不予从宽;认罪越主动、越早、越彻底、价值越大,从宽幅度相对就大,反之,从宽幅度就小,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体现从严、从宽


明确未成年人犯罪多种定罪免刑情形


体现从严的一面。新版《实施细则》对特定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等情形从重处罚,尤其深度契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特殊保护专项的工作要求。在个罪情节中,如明确集资诈骗罪中集资参与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为从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提供了规范支持。


体现从宽的一面。新版《实施细则》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犯罪后表现等因素设置从宽处罚情节,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在常见量刑情节中,明确犯罪事实和行为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从宽处罚幅度;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均已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新版《实施细则》中还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特定情况可以定罪免刑的几种情形。


相关链接:


新版《实施细则》许多条文涉及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的规定,那么,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分别是什么?他们之间有何关系?


量刑起点:是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起点刑罚期限,以诈骗罪为例,入罪数额是5000元,诈骗5000元就是基本犯罪构成的事实。如行为人诈骗他人财物达到8000元,达到入罪数额,根据新版《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上述幅度含一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期限,在此幅度内所选择的确定期限就是量刑起点。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刑罚期限。如诈骗他人财物8000元,除了已经作为入罪条件的5000元之外,超出的3000元需要另外评价,即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根据新版《实施细则》,“犯罪数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额”。3000元需要增加二个月刑罚量,故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二个月得出的刑罚期限就是基准刑,如量刑起点十个月,基准刑则为十二个月。


宣告刑:是在基准刑基础上,将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被告人被实际宣判的具体刑罚。如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情节的,根据新版《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在20%以下幅度内下调基准刑,即为被告人实际获得刑罚期限。基准刑为十二个月的,综合全案可减少二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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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量刑规范化改革新闻发布会。红星新闻记者从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四川省的刑事司法实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向社会发布《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新版《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版《实施细则》


坚持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新版《实施细则》共分为6个部分内容。其中规定了量刑的方法、步骤,明确了判处罚金刑、适用缓刑的原则性规定。


同时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等18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规范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调节比例,以及判处罚金、适用缓刑的具体考量因素等。


在发布会上,四川高院提到,量刑方法直接关系刑罚是否公平公正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的量刑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定性分析以及定量分析,而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各有优缺点。新版《实施细则》明确坚持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以确定量刑起点为例,如甲和乙均盗窃财物1600元,根据新版《实施细则》,盗窃公私财物1600元以上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从确定量刑起点的过程看,首先进行定性分析,即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虽然二人盗窃金额一致,但甲盗窃的是他人支付医药费的救命钱,乙盗窃的较富裕人员的零花钱,甲行为的危害后果更重,再定量分析,即对甲乙均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在该幅度内甲的量刑起点要高于乙。


细化23中常见犯罪量刑


对电信诈骗、强奸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更严


据悉,在发布的新版《实施细则》中,对23种常见犯罪量刑作出具体规定。


发布会现场,四川高院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也作出举例说明。对于醉驾,新版《实施细则》将分步量刑的适用刑种范围由“有期徒刑、拘役”缩小为“有期徒刑”。此外,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的标准限定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新版《实施细则》按照我省法院1600元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强奸未成年人等犯罪,新版《实施细则》中则采取更严的标准。如规定诈骗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等情形的,量刑起点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不具备上述情况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则严格按照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再如,新版《实施细则》中明确对奸淫幼女的从严惩处,对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罪责刑适应:


认罪越主动越早越彻底、价值越大,从宽幅度相对就大


据了解,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新版《意见》则明确认罪认罚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等情况予以从宽。


新版《实施细则》在新版《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从侦查阶段到二审阶段不同环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让认罪认罚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避免量刑建议和刑罚裁量的盲目。


总体来说,罪行严重的,从宽幅度相对就小,甚至不予从宽;认罪越主动、越早、越彻底、价值越大,从宽幅度相对就大,反之,从宽幅度就小,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体现从严、从宽


明确未成年人犯罪多种定罪免刑情形


体现从严的一面。新版《实施细则》对特定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等情形从重处罚,尤其深度契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特殊保护专项的工作要求。在个罪情节中,如明确集资诈骗罪中集资参与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为从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提供了规范支持。


体现从宽的一面。新版《实施细则》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犯罪后表现等因素设置从宽处罚情节,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在常见量刑情节中,明确犯罪事实和行为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从宽处罚幅度;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均已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新版《实施细则》中还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特定情况可以定罪免刑的几种情形。


相关链接:


新版《实施细则》许多条文涉及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的规定,那么,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分别是什么?他们之间有何关系?


量刑起点:是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起点刑罚期限,以诈骗罪为例,入罪数额是5000元,诈骗5000元就是基本犯罪构成的事实。如行为人诈骗他人财物达到8000元,达到入罪数额,根据新版《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上述幅度含一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期限,在此幅度内所选择的确定期限就是量刑起点。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刑罚期限。如诈骗他人财物8000元,除了已经作为入罪条件的5000元之外,超出的3000元需要另外评价,即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根据新版《实施细则》,“犯罪数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额”。3000元需要增加二个月刑罚量,故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二个月得出的刑罚期限就是基准刑,如量刑起点十个月,基准刑则为十二个月。


宣告刑:是在基准刑基础上,将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被告人被实际宣判的具体刑罚。如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情节的,根据新版《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在20%以下幅度内下调基准刑,即为被告人实际获得刑罚期限。基准刑为十二个月的,综合全案可减少二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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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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