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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儿抚养权变更(抚养的孩子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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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9 2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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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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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变更抚养权的程序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很多网友都不陌生,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对孩子进行抚养,生活在一起,但是有时候一方的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时双方就会协议变更抚养权,有些网友想知道协议变更抚养权的程序,为此找法网小编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协议变更抚养权的程序


这个涉及到抚养权的变更,若双方都同意变更扶养权,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变更协议,表明变更的事实就行了,双方签字就有效了,不用到法院起诉变更。若对方不同意,你认为他的抚养不适合孩子的成长,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应有法定理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变更抚养权的方式


(一)协议变更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二)诉讼变更


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最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条件恶化,无力继续抚养。


2、另一方抚养条件较好并表示愿意抚养。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或同子女感情恶化,子女不愿与之共同生活。


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都应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哪方的环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一般抚养权就会归属哪一方,还是10岁以上有自己的意愿的,以孩子的意愿为主,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短期内能变更吗?

01


要点提示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在调解书中就子女抚养的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原、被告一方能否在短期内就变更抚养关系、增加抚养费提起诉讼呢?


其诉讼请求法院是否支持?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应如何处理?


02


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与被告徐男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女儿徐大,2008年8月生育儿子徐二。


2010年9月被告徐男做了绝育手术。


2020年3月,原告张女诉被告徐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婚生女徐大、婚生子徐二明确表示,愿意选择同妈妈张女生活。


2020年5月中旬,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双方自愿离婚


婚生女徐大由原告张女监护抚养,婚生子徐二由被告徐男监护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双方当事人均领取了民事调解书。


离婚后,婚生子徐二仍然同原告继续生活,并表示愿意选择同母亲张女一道共同生活。


2020年8月20日,原告张女以徐二选择同原告生活为由诉来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03


争议焦点


原告张女认为双方虽经法院调解离婚,达成协议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儿子徐二实际是同自己生活,现儿子表示愿意继续同自己生活。


由此,张女认为应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由自己享有,并要求被告从2020年6月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共同承担。


被告徐男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上明确两人分别抚养一个孩子,我做了结扎手术,现在孩子愿意跟母亲生活是正常的,我愿意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500元。


04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张女提出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虽说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看,原、被告双方在今年5月中旬经法院调解离婚,且当时在原告明知两个婚生子女都选择同原告一道生活的情况下约定了婚生子徐二的抚养权归被告徐男,调解书生效至今并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现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而法律文书作为具体应用法律后的一种载体,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判力,应当具备相对的稳定性


在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有必要的认识和长远的规划,既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当事人是应当为各自的决择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在短期内提出变更原抚养条款是违反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法律不应予以保护。






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承诚实、善意、不欺不诈。


本案中婚生子徐二作了自己的意思表示,但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选项。


被告徐男做了绝育手术,且不同意变更婚生子徐二的抚养关系,希望法院按生效的调解书执行。


原告张女现在的起诉既无法律依据,又于情于理不符,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女的诉讼请求


当庭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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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在调解书中就子女抚养的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原、被告一方能否在短期内就变更抚养关系、增加抚养费提起诉讼呢?


其诉讼请求法院是否支持?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应如何处理?


02


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与被告徐男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女儿徐大,2008年8月生育儿子徐二。


2010年9月被告徐男做了绝育手术。


2020年3月,原告张女诉被告徐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婚生女徐大、婚生子徐二明确表示,愿意选择同妈妈张女生活。


2020年5月中旬,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双方自愿离婚


婚生女徐大由原告张女监护抚养,婚生子徐二由被告徐男监护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双方当事人均领取了民事调解书。


离婚后,婚生子徐二仍然同原告继续生活,并表示愿意选择同母亲张女一道共同生活。


2020年8月20日,原告张女以徐二选择同原告生活为由诉来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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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原告张女认为双方虽经法院调解离婚,达成协议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儿子徐二实际是同自己生活,现儿子表示愿意继续同自己生活。


由此,张女认为应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由自己享有,并要求被告从2020年6月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共同承担。


被告徐男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上明确两人分别抚养一个孩子,我做了结扎手术,现在孩子愿意跟母亲生活是正常的,我愿意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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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张女提出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虽说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看,原、被告双方在今年5月中旬经法院调解离婚,且当时在原告明知两个婚生子女都选择同原告一道生活的情况下约定了婚生子徐二的抚养权归被告徐男,调解书生效至今并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现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而法律文书作为具体应用法律后的一种载体,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判力,应当具备相对的稳定性


在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有必要的认识和长远的规划,既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当事人是应当为各自的决择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在短期内提出变更原抚养条款是违反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法律不应予以保护。






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承诚实、善意、不欺不诈。


本案中婚生子徐二作了自己的意思表示,但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选项。


被告徐男做了绝育手术,且不同意变更婚生子徐二的抚养关系,希望法院按生效的调解书执行。


原告张女现在的起诉既无法律依据,又于情于理不符,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女的诉讼请求


当庭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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